武裝叛亂、暴亂罪
定義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1]。
構成要件
編輯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量刑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4條規定:
案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劉愛軍 武漢大學法學院.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理論月刊》. 2006年, (第3期)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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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武装叛乱、暴乱罪?如何处罚?. 中國人大網.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