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權威
法理型權威(英語: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以法律為依據進行統治與管理,[1]法理型權威源自規則與管制,典型的是有文字記載的法律、訴訟程序或行為守則。換言之,權力是由法律所賦予,民眾的服從是基於現實理性,與領袖的個人特質無關,官僚組織或科層制的領袖屬於此一類型。其又稱為「理性權威」,「法型權威」,「理性管制」,「法理管制」或「科層權威」,是一種領導的形式。
在這種形式下組織或政權的權威很大程度與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層制度連繫。根據這種分類的方法,二十世紀大多數的現代國家,皆以法理型權威的形態實行統治。
社會學中,法理型權威的概念來自於馬克斯·韋伯「三種統治形式」理論(這是其中一種社會學家用以為政府分類的其中一個方法);相比法理型權威,另外兩種則為傳統型權威和感召型權威。這三種統治形式都是韋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對他而言,歷史上該些形式都會以混合的情況出現。在傳統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感召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者個人的人格及領導才能;而在法理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則來自法制及科層制度。
法制理性及合法性
編輯在法理型權威中,合法性來自於一個法律秩序及在其中產生的法律。韋伯定義「法律秩序」為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規則的產生和遵行被賦予合法性,皆因它們和其他規則的產生和遵行方法同出一轍。再者,規則的執行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景,則被賦予由政府機關全權處理。
現代國家的建立
編輯韋伯指出,以法理型權威為本之現代國家的建立,是由西方文明世界中獨有的父權及封建權力鬥爭中衍生出來。現代西方國家建立的條件是:
- 行政手段及控制方法由中央單位,透過穩定而歸一的稅收系統和武力的使用,統一集合起來
- 立法體系統一集合
- 建立了一個依附中央單位的官僚系統
他認為上述元素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皆出現過,但只有在西方文明世界他們才能一起出現。以下是驅使他們一起出現的條件:
- 法理型權威的建立 (不同的西方階級群組驅使其建立)
- 現代科層組織的建立。這進而需要:
- 金錢經濟的發展:官員以金錢而非實物 (如土地) 作為獎賞
- 行政工作質化及量化的擴張
- 行政中央化及變得更有效率
現代國家
編輯根據韋伯所言,現代國家的存在是當一個政治共同體擁有:
- 一個透過立法體系建立及定義其角色的行政和法律制度 (制度可適時由立法體系改變)
- 一個在其管轄權下,能對所有公民及行動而行使的權威
- 一個在其管轄權下,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
的時候。對於韋伯的定義,一個重要的特徵是:現代國家是一個科層制度。絕大部份二十世紀以降的現代國家,皆屬於這種國家類型。
法理型領袖
編輯大部份的現代科層官員及政治領袖皆是這種權威下的代表。
官員:
- 不受個人因素所限
- 向更高權威負責
- 其委任是以操守及資歷/技術為考慮
- 須無差別地執行受委派的職務
- 其工作為全職
- 其工作的獎賞為薪金或一個升職的前景
政治家:
- 為自己的行動全權負責
- 需符合法治與正當性的公共行為
- 應在普選的條件下,利用個人的吸引力勝出選舉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朱貽庭 (編). 《伦理学大辞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2.
- 彭克宏 (編). 《社会科学大词典》.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89.
- ^ 鞠健. 新时期中国政治稳定问题研究. 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8 [2018-12-30]. ISBN 978-7-80199-966-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