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新聞法是指一系列由清政府制定的有關記者、報紙和出版物的法律。源於19世紀從西方湧入中國的傳教士,同時也讓西方新聞自由的思想為中國人所了解。隨著中國報業的發展和國人辦報的高潮,民眾對於言論自由的要求也愈加強烈,大批人士發表言論,呼籲政府開放報禁,給予言論自由維新變法中,康有為向光緒皇帝上書,提出了制定報律的要求。清政府迫於壓力,同時為限制報刊的言論,終於在1906年頒布了第一部正式的報律,即《大清印刷物件專律》,隨後的5年裡又逐漸頒布了《報章應守規則》、《報館暫行條規》、《大清報律》及至最終的《欽定報律》。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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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西方國家為敲開中國的大門,派出了一批文化人士,試圖讓中國人從思想上接受西方的文化觀念。於是最早的一批外國傳教士成為了中國近代報刊的揭幕人。1815年8月5日英國傳教士米憐創辦了《察世俗每月統計傳》,標誌著中國近代報業的開端。至19世紀末葉,外國人創辦的報刊以上海為中心向全國輻射,已占據了中國報業的壟斷地位。

甲午戰爭後,報刊業發展迅猛,尤其是國人自辦的報刊已經越來越多並逐漸占有重要地位。隨著國人辦報的發展,民眾逐漸意識到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並呼籲清政府「開放報禁」,強烈要求更多的報刊及言論自由。王韜提出「辦報必須無所忌諱,政府不應以言定罪」,要求清政府允許各省省會設立新報館。而梁啓超在《本館第一百冊祝辭並論報館之責任及本館之經歷》中說:「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實為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世界種種現象皆其子孫也……」他在《敬告我同業諸君》中說:「報館者即據言論、出版兩自由,以龔行監督政府之天職也……」[1]鄭觀應從保護國人報紙而限制外人的報紙出發,呼籲清政府制定規章,要求「中國報紙必須由中國人來辦」,並且他還翻譯了日本和英國的報律請皇帝看,可惜未得支持。[2]此外,不止民間,朝廷也有一些官員同樣主張適當地開放報禁,黃遵憲積極參與《時務報》的創辦,張之洞還曾公開讚揚《時務報》,刑部侍郎李端棻上書《請推廣學校設立譯局報館折》,主張「廣立報館」。

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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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日戰爭失敗後,清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1898年8月9日(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康有為在上光緒帝《請定中國報律折》中首次提到報律的制定問題:「……酌采外國通行之法,參以中國情形,定為中國報律……凡洋人在租界內開設報館者,皆當遵守……」[3]光緒當即答允。這也是當時距離制定報律最近的一次,可惜不久之後,戊戌變法失敗,因此報律的制定沒能成為現實。但是戊戌變法使民眾對於改變中國政治制度的渴望愈加強烈,國人對制定報律的呼聲更加響亮。

除了報人出於「言論自由」的考慮而要求制定報律之外,清朝政府也看到了報律的缺失對朝廷的不利之處,他們提倡制定報律以限制報業的言論自由。比如1901年張百熙提出制定報律:一、不得輕議宮廷;二、不得立論怪誕;三、不得有意攻訐;四、不得收受賄賂。[4]

1903年鄒容出版了一本小冊子《革命軍》,即蘇報案,加快了清政府制定報律的腳步。章太炎為其作序,並在《蘇報》上寫了一篇書評來宣傳革命,兩人由此遭到了清廷的拘捕。而在案件的審理中,清政府認為章、鄒的文字「大逆不道,污衊今上」,按照中國的法律當處斬立決,而上海租借當局認為按照西方的法律,文字罪不應如此判罰。最終章、鄒分別被判監禁3年和2年。「蘇報案」使清政府顏面盡失,同時也更加意識到制定新法的迫切性。
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北京,慈禧等人逃往西安,並簽訂辛丑條約,民間偶有反清事件發生,清政府迫害報人沈藎卞小吾的事件,又在民間引發了新一輪的呼籲制定報律的高潮。至此,為應對外界壓力,同時考慮到自身利益需求,清政府決定推行新政。由此,新聞法的制定終於被重新提上了議程。

1906年,新聞立法工作正式起步。7月,清政府公布了《大清印刷物件專律》;10月,頒布《報章應守規則》;1907年9月,頒布《報館暫行條規》;1908年3月,頒布了參照日本新聞紙法制定的《大清報律》;1911年1月,《大清報律》經修訂後,改名為《欽定報律》並頒布。清末報律逐步趨於完善。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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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聞法的制定和完善確實在各方面促進了中國報業的發展。從報律的條文來看,它對報業及報人的一些權利予以了法律上的確認和保障。比如在報刊創辦權方面,《欽定憲法大綱》中規定「臣民法律範圍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並且在各報律中對辦報人的要求也並不苛刻,這使得辦報人的基本自由權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另外,報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信息傳播」,但其各項條文確實為信息傳播提供了便利,比如《大清報律》中規定「凡照本律呈報之報紙,由該管衙門知照者,所有郵費電費,准其照章減收,即予郵送遞發。」這些規定和措施也為報刊媒介和思想的傳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5]

從大的方面來說,清政府引進西方思想,為新聞業提供了「法」,使其「有法可依」。儘管清政府制定新聞法的出發點是為了限制報業,並且在新聞法出台後的幾年裡並未嚴格「依法」,其報律內容也未涉及到洋人辦報,但不可否認的是,正是報律對報刊法律地位的確定、言論自由權利的賦予、信息傳播條件的提供,才使得清末報刊業迅速發展,由此也為各種思潮和觀念的傳播提供了依託。[原創研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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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清議報》1901年第100期;
  2. ^ 【2】李衛華:《報刊傳媒與清末立憲思潮》,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13;
  3. ^ 【3】黃瑚:《中國近代新聞法制史論》,復旦大學出版社,P77-78;
  4. ^ 【4】《新聞研究資料》第一版,展望出版社,P227;
  5. ^ 【6】李衛華:《報刊傳媒與清末立憲思潮》,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25-2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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