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省,是以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選擇,是扭轉「點上治理、面上破壞、整體惡化」趨勢的戰略思路,是為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行政管理條塊分割的矛盾,實施可持續發展而提出來的政策安排。

1983年,于光遠提出「把青海省建設為生態省」。1997年底至1998年初,九三學社顏家安顏敏撰文提出建設海南生態省[1]。1999年初,海南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作出了《關於建設生態省的決定》,並得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批准。[2]至今已有海南、吉林、黑龍江、福建、浙江、江蘇、山東、安徽、河北、廣西、四川、遼寧、天津、山西14個省區市開展了生態省建設。[3]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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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拯救生态省【南方周末】. [2009-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5). 
  2. ^ 一場「綠色革命」[永久失效連結]
  3. ^ 已有14个省份开展生态省建设. [2009-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