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作品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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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美國版權法規定,美國政府作品是指政府官員或雇員職務上所創作的作品[1]。此處所定義的政府作品僅及於美國聯邦政府,不包括各州及地方政府。依據1976年美國版權法第105節[2],美國政府作品不受版權法保護,屬於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
歷史
編輯第一部有關政府出版物版權的聯邦法規是1895年美國頒佈的《印刷法》。該法第52條規定,「政府出版物」的副本不受版權保護。
參考資料
編輯- ^ 17 U.S.C. § 101 - Definitions. [2013-0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6).
- ^ 17 U.S.C. § 105 -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works. [2013-0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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