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7月2日) |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7年8月24日) |
職業病(英語: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一概念不僅限於生產性質的企業,也包括學校、醫院等非營利事業單位的勞動者。
各國法律都有對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種類
編輯各國法律對職業病的標準不盡相同,但是一般來說,塵肺、職業性皮膚病以及汞、錳、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等的職業中毒都算是職業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參照《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其中又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
依致病成因可區分為:
相關因子、自我篩檢
編輯- 判斷職業病有下列列表可以檢驗。
- 身體不適的症狀,發生的時間是否與工作有關?
- 工作後是否症狀惡化?周末或休假時是否症狀會緩解?
- 同職場的同事,是否有相同症狀?
- 生活有無其他導致疾病的非相關因子?
- 有沒有接觸相關疾病因子。
職業病的確認
編輯《中華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災保險給付包含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給付;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職業病的確診,由醫師進行診斷,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機構。」即同條第一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進行進一步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第四十七條第二、三、四款:「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張海超事件後,出於保護工人的角度,中國對《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性塵肺病的診斷》(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了大量修改,簡化了很多程序。其中,增加了"企業不提供資料的,應釆納勞動者的自述",不能否定勞動者的疾病與其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應該診斷為職業病。
參考資料
編輯- ^ 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2016-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