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號決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聯合國安理會17號決議是於1947年2月10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01次會議上通過的。該決議是關於希臘問題的,以9票贊成,2票棄權通過。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第17號決議 | |
---|---|
日期 | 1947年2月10日 |
會議 | 101 |
編號 | S/RES/17(文件) |
主題 | 希臘問題 |
投票 | 9票贊成 0票反對 2票棄權 |
結果 | 通過 |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 |
常任理事國 | |
非常任理事國 |
決議表示,依照聯合國安理會15號決議設立的國際調查團無權干涉希臘、南斯拉夫、阿爾巴尼亞和保加利亞四個當事國的司法,不得制止希臘法院的死刑判決,但是可以根據調查需要,提出提審相關被判死刑人員以協助調查的要求。
外部連結
編輯這是一篇與聯合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