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岡慘案(日文:はなおかじけん,又稱花岡事件花岡暴動花岡起義)發生於1945年6月30日,是在大日本帝國秋田縣北秋田郡花岡町花岡礦山的中華民國勞工因不堪強制勞動和虐待發動起義而遭日本當局鎮壓的事件。約986名被大日本帝國強行徵召的中華民國勞工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被強制遷徙至秋田縣北秋田郡花岡町(現大館市),並被關押在鹿島組(現鹿島建設)的花岡分所。勞工在嚴酷的勞動條件和虐待下大量死亡。1945年6月30日,無法忍受過度勞累與虐待的勞工集體發動起義並試圖逃跑,勞工們隨即被日本警察和憲兵鎮壓,起義的領導者被判刑。戰後,鹿島組的現場負責人因在此事件中涉嫌戰犯罪行而被判刑(後被減刑)。[1]

花岡慘案
慘案發生地日本秋田縣
位置 大日本帝國秋田縣北秋田郡花岡町花岡礦山
座標40°19′17″N 140°32′50″E / 40.32139°N 140.54722°E / 40.32139; 140.54722 (花岡鉱山(廃鉱))
日期持續時間:1944年8月至1945年10月
爆發起義:1945年6月30日
類型殺人虐待
死亡418人
主謀鹿島組職員
北秋田郡警察署

事件發生後,日本方面對起義勞工的的拷問和虐待造成約400名中國勞工死亡(截至1945年12月)。花岡事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事件的倖存者和遺屬共11人起訴鹿島建設,要求賠償,成為日本歷史上首批就中國人強制遷徙和強制勞動提起訴訟的群體。初審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原告方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該法院最終提出和解方案,鹿島建設承認企業責任,並設立了5億日元的基金用於賠償包括11名原告在內的所有986名勞工的受害問題,雙方最終於2000年11月29日達成和解。[2]

「花岡慘案」在狹義上被日方稱為中國勞工發動的「暴動」事件,但廣義上指的是從中國勞工的第一批被強制遷移至花岡分所開始,到被盟軍總司令部(GHQ)發現並介入的約18個月內發生的所有相關事件。[3]從20世紀80年代起,圍繞鹿島建設的法律責任追究以及受害者賠償恢復的系列活動和訴訟中,花岡慘案稱「花岡強制遷徙與強制勞動事件」,並且成為討論鹿島建設企業責任的一個重要案例。[4]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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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日持久的中國抗日戰爭太平洋戰爭的爆發,導致日本國內特別是礦山和土木建設等行業的勞動力短缺問題愈加嚴重。為了應對這一局面,日本東條英機內閣於1942年(昭和17年)11月27日通過了《華人勞務者內地移入有關事項》的內閣決議,決定將中國勞工引入日本作為「國民動員計劃」中「重筋勞動部門」的充當勞動力[5]。據1944年2月的日本次官會議決議,該計劃分三次進行,在1944年8月至1945年5月間,共強制遷移38,935名中國勞工到日本,安排在國內的礦山、壩建工地等135個工作場所進行強制勞動[6]

位於日本東北的北部三縣(青森岩手秋田)中部的北秋田郡花岡町(現大館市)曾是銅礦的重要產地,藤田組(現同和礦業)的花岡礦業所在此設有礦場。由於為支持軍需生產而採取的增產措施,礦產資源遭到過度開採。1944年5月,七個館礦上方的花岡川發生了嚴重的塌陷事故,導致花岡川的水流受阻,需要進行河道改建工程[7]。這一工程由藤田組的土木部門負責承包,負責施工的則是鹿島組(現鹿島建設公司)。從1944年8月起,986名中國勞工被分三批強制遷移至鹿島組花岡分所,主要從事花岡川改建工程。[8]:129[9]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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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工被關押在名為「中山寮」的集中營內,遭遇極其惡劣的生活和工作條件。他們不僅得不到足夠的食物,還被迫忍受過度勞作和被稱為「輔導員」的鹿島組職員的虐待,許多人因此死亡。據統計,986名勞工中,遭遇極度飢餓和營養不良,至少418人在惡劣的條件下死亡。勞工倖存者、日本當地居民以及醫生等人的證詞均證實了這一情況。[10]

在忍受了殘酷的勞動和非人道的待遇後,部分中國勞工於1945年6月30日晚上(有說法為7月1日)在被俘的國軍軍官耿諄(原屬國民革命軍第十五軍六十四師一九一團二營五連上尉連長)等人的領導下集體發起了起義,殺死了四名日本監督人員以及一名與日本人勾結的中國勞工,成功從中山寮逃脫。但起義很快被日本憲兵隊、警察和當地的警防隊鎮壓,逃脫的勞工被重新逮捕。[8]在追捕過程中,部分勞工被當場殺害,其他被抓回的勞工則被帶到共樂館前的廣場,在炙熱的陽光下暴曬,並遭到嚴酷的拷問和折磨,事件發生後三天內,超過100名中國勞工被殺害。[11]屍體被丟棄在現場長達十天,直到花岡礦業所的朝鮮勞工挖掘三處大坑才將死亡勞工埋葬。

事後,耿諄等一些被捕的中國勞工被被起訴並關押。起義事件後,鹿島組勞工的處境並未發生實質性改變,甚至在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後,情況仍沒有得到改善,據統計,1945年7月中國勞工死亡100人,8月49人,9月68人,10月51人,直到秋季,盟軍總司令部(GHQ)介入,事件才得以結束。[12]鹿島組為中國勞工提供了食物和物資,但由於剋扣,幾乎沒有送到勞工手中。根據部分中國勞工的證詞證明,起義後食物分配有所改善。但死者仍然持續增加,反而那些被起訴並關押的勞工享有更好的待遇。

負責審訊中國勞工的時任大館警察署署長曾辯稱,勞工們之所以被集結到共樂館前,是因為擔心中國勞工遭到私刑,因此要求勞工集結在一起(該前署長在後來的雜誌報道中稱,抓捕中國勞工的警防隊自然而然地將勞工帶到共樂館)[13]。他還表示,事件發生時僅有少數人因中暑倒下,且並未施行拷打,食物也有提供,事後他成功制止了鹿島組的暴力行為。[14]因此,他主張警方不應為此事件負責,他個人後來被逮捕和起訴,是因為鹿島組的律師利用與檢察官基南的私人關係,將罪責推卸給警方。[15]但有證人證實,勞工們被一個接一個地帶到共樂館前的廣場,並且有證人表示,至少有57名中國勞工在廣場上死亡。[16]此外,中國勞工們也表示,儘管憲兵沒有對他們進行拷打,但警察卻在審訊中使用了暴力。基於這些證言,野添憲治認為,這位前署長的證詞不可信,他認為勞工們被集結到廣場上是為了在共樂館內進行審訊。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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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狀況的公共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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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仙台戰俘收容所所長接到調查起義原因的指令後,向東京戰俘信息局提交了一份報告(1945年7月20日),這些內容詳細記錄了當時勞工們的悲慘遭遇,報告中提到:「中國勞工原工作時長為十小時,但自6月20日開始,企業以『同步突擊作業』為名延長兩小時,工作時間變為十二小時,但食物配給並未增加」;「食物供應緊張,勞工們食不果腹,而管理層卻私自剋扣一部分主食」;「由於中國勞工被禁止自行購買食物,支付勞工的工資也變得無關緊要,自去年8月(1944年)以來,勞工工資並未支付。」報告中不僅記錄了勞工工作量加重、食物不足和工資拖欠的問題,並進一步提到:「對待華人的方式就像對待牛馬一樣,工作時一旦懈怠或在行進中稍有遲緩就會遭到毆打。他們生活條件極差,缺衣少食,遭受毆打更是家常便飯。」[17]

對起義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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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11日,秋田地方法院依據《國防保安法》及戰時騷亂殺人事件等,起訴並判決中國勞工大隊長耿諄等13人有罪(後全部釋放)。部分日本人認為這一判決是在占領期間依舊堅守法律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日本作家赤津益造對此批評這一種「歪曲的法律理論」[18]

酷刑與虐待的結束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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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至10月間,美國軍隊對花岡町觀音堂內的盟軍戰俘營(仙台第7分所)進行了調查,在檢查中山寮時,發現了倖存的中國勞工和死者的屍體[19]。美軍隨後對中山寮展開了全面調查,花岡的強制勞動以及花岡事件的真相逐漸浮出水面[20]。1947年,在美國第八集團軍組織的花岡BC級軍事法庭(橫濱法庭)中,8名涉及花岡慘案的人員以戰犯身份被審判[21],1948年3月1日,法庭對鹿島組4名相關人員和大館警察署的2名警員做出判決,判處2人絞刑、2人無期徒刑、以及1人20年有期徒刑(判處絞刑的2人後被減為無期徒刑,到1955年,涉案人員均獲釋)[22]

企業方面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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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軍方進行事件調查時,鹿島組及其他13家曾使用中國勞工的日本建築工業管理聯合會的公司都擔心,若鹿島組負責人鹿島守之助被捕將引發一系列的牽連,恐對己不利,因此聯合會的公司紛紛花費巨額資金竭盡全力來逃避成為戰犯[23]。他們為了為相關人員辯護,成立了龐大的律師團隊,結果,只有鹿島組花岡分所的相關人員和警方的人員被追究責任[23]

鹿島組與日本建築工業管理聯合會及其律師曾簽訂如下報酬合同[24]

  1. 若鹿島組的七名被收押職員(以下稱為收押者)全部被判無罪,且鹿島組及相關方未受波及,將支付40萬日元作為報酬;
  2. 若只有收押者被判無罪,但事件影響到鹿島組及其他相關方,報酬為20萬日元;
  3. 若鹿島組與其他相關方受影響,且事件最終結束鹿島組無罪,報酬為8萬日元;
  4. 若事件波及鹿島組,但沒有影響其他相關方,報酬為8萬日元;若相關方無罪,鹿島組無罪的情況下,報酬為4萬日元。

由於這些建築公司在控制聯合會的名義下,公司向政府申請招募中國勞工,並利用這些被強制帶到日本的中國勞工進行工作,在效率至上的政策下,造成了嚴重的虐待,導致大量勞工傷亡。但建築公司聲稱這些勞工本來就是病弱或體質較差的人,要求政府進行賠償,並奇怪地獲得了巨額的補償金,這一行為引發了關於政府與這些公司之間可能存在勾結的質疑[23]

倖存者與鹿島建設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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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年代後期,居住在秋田縣能代市的日本作家野添憲治等人通過採訪相關人士,發表了一系列關於花岡慘案的報道,使花岡事件逐漸被社會知曉。[25] 大部分被強行帶到日本並倖存下來的中國勞工,在日本戰敗後回到中國大陸,也有部分人選擇留在日本。

20世紀80年代,留日的中國勞工倖存者:劉智渠、宮英俊、李振平,在作家石飛仁的支持下,開始與鹿島組的後繼企業鹿島建設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律師新美隆和內田雅敏作為中國勞工代理人,負責與鹿島建設交涉。日本共同社報道了此事,在被《北海道新聞》刊載後,又被中國的《參考消息》轉載。遠在中國河南的耿諄(當時已返回中國大陸)看到了報道,由此促成了中國國內的勞工倖存者與勞工遺屬之間的聯絡。[26][27]

1987年6月時隔42年後,耿諄再次來到日本,參加由大館市主辦的中國殉難者慰靈儀式。1989年,中國各地的勞工倖存者和遺屬約40人組織成立了「花岡受害者聯誼會」,並向鹿島建設提出了三項要求:道歉、建館、賠償。[28]

鹿島建築通過「共同聲明」承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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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鹿島建設公司與中國勞工的代理人:律師新美隆、時任愛知縣立大學教授田中宏以及華僑林伯耀開始了交涉。[29]1990年7月5日,經過數次談判後,中方與鹿島方面共同公布了達成的協議內容。鹿島承認了當時的強制勞動問題的企業責任,並表示了「深切的歉意」。儘管鹿島對中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始終持消極態度,但這是首次有日本企業正式對中國人強制勞動問題公開道歉。[30][31]

從訴訟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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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工與鹿島建設在隨後的談判中未見進展,特別是在賠償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1995年3月,談判宣告中止。[32] 同年6月28日,以耿諄為團長的11名倖存者和遺屬向東京地方法院起訴鹿島建設,要求每人賠償500萬日元。這是中國人強制勞動受害者提起的首宗訴訟。1997年12月10日,東京地方法院以法律上的時效和取消資格期限為由,未進行審理便駁回了起訴。

1998年7月,上訴聽證會開始,東京高等法院第11民事部(由新村正人擔任庭長)於1999年9月主動提出和解建議。1999年11月29日,東京高等法院正式達成並公布了和解協議。原告代理律師與中國原告協商後取得同意,在獲得全體原告簽署的全權委任狀後,進入和解談判。此外,在原告律師的要求下,中國紅十字會於次年2月宣布以受託人的身份參與和解程序。2000年4月,經過一系列談判後,法院向原被告雙方提出了和解建議。[33]

2000年4月末,原告代理律師在飛往北京,將法院的和解建議書及其口頭意見譯成中文後,向中國原告及聯誼會秘書匯報相關進展。經過討論,中方原告一致同意了和解建議。[34] 鹿島方面雖然牴觸情緒強烈,但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接受了和解條款草案。法院提出了最終和解方案後,原告代理律師將方案帶到北京,向紅十字會和耿諄等原告匯報,在全體原告參加的會議上宣讀條款並獲得一致同意。

和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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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雙方當事人再次重申1990年7月5日鹿島建設與中國人受害者聯誼會聯合發布的「共同聲明」。不過,被告(鹿島建設)主張該聲明並非承認其負有法律責任,原告對此表示理解。
  2. 為解決該(花岡慘案)問題,鹿島建設向利害關係方中國紅十字會委託5億日元,紅十字會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參與和解程序。
  3. 信託資金將用於中日友好目的,包括紀念與追悼花岡礦山的受害者、幫助受害者及其遺屬的生活,中日歷史研究及其他促進中日友好的相關活動經費。
  4. 和解旨在解決花岡事件的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受害者及遺屬承諾放棄在國內和國際的索賠。如有第三方就花岡事件向鹿島提出索賠,中國紅十字會和原告承諾將負責任地解決此事,不會給鹿島造成任何負擔。

本次和解的最重要的特點在於,不僅是11名原告,而是所有986名受害者都能通過中國紅十字會信託的5億日元基金「花岡和平友好基金」獲得賠償。基金將一站式的用於悼念死者及幫助受害者。這一「突破傳統和解方式的大膽構想」(新村正人庭長評論)基於信託法理論,保障了未參與訴訟的所有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權利,被視為戰後賠償訴訟中現實且開創性的解決方式。[35]庭長新村正人表示:「涉及戰爭傷害追償問題的案件困難重重,各方當事人的立場和意向不一。法院作為公正的第三方,需承擔調解責任,以迅速全面解決問題。」[36]

後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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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雙方和解達成後,媒體和專家學者普遍將其評價為「突破性的成果」和「克服歷史問題的典範案例」[1][2]。但同時,批評的聲音也隨之而來。由於鹿島建設在和解後不久就在其官方網站上聲稱和解「並不具有補償或賠償的性質」(該聲明隨後被刪除),部分原告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此外,鹿島建設始終未承認其法律責任,而和解條款中寫明原告方「理解」這一點的措辭也引發了解釋上的爭議,進而引起了關於和解利弊的爭議。[3]

批評和解的主要人物包括野添憲治(2018年4月去世)、山邊悠喜子、石田隆至以及支持耿諄(2012年8月去世)一方的張宏波等。他們通過網絡和報刊積極批評抗議和解協議及原告方的代理律師。[5][6]

《世界》雜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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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生野田正彰發表了一系列文章,聲稱「耿諄認為自己被日本支持者欺騙」。[7]成為爭論的導火索,引發了《世界》雜誌上日本代理律師和支持者(田中宏、內田雅敏、林伯耀)與野田正彰之間的公開論戰[9][10]。代理律師之一的新美隆在2006年12月去世。2009年9月,《世界》雜誌邀請了非直接當事人內海愛子、高木喜孝、有光健等人,花費半年時間整理問題、查閱資料,並根據日中雙方的證詞進行驗證,為這一論爭暫時畫上了句號[37]。通過驗證發現,原告律師團隊在向原告解釋和解條款時,是否進行了逐字逐句的中文翻譯尚不明確。同時,未能確認和解條款的正式中文翻譯文本。這些問題反映出原告與律師團隊及支持者之間雖然有深厚的友誼和信任,但在溝通上缺乏嚴格的規範。

在《世界》雜誌論戰結束10年後,2019年2月,時任東京高等法院法官並提出和解建議的新村正人,在《世界》雜誌中撰文。他表示:「我們合議庭的努力得到了相關人士的認可,這是令人感激的事。」他強調了「花岡和解的意義」,並稱:「和解的達成,是雙方當事人以明智的態度面向未來共同努力的結果。希望這一寶貴成果能成為模範,通過民間層面的持續努力,推動日中關係朝好的方向發展。」NHK在節目中引用新村正人的這篇文章[11]

花岡和解的意義及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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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岡和解在賠償金額、企業道歉內容、紀念碑的設立、基金的運營方式以及受害者對「心靈和解」的接受等方面,留下了許多課題。這些課題成為解決之後類似強制徵用事件的寶貴經驗。以花岡和解為基礎,後來的西松建設強征中國勞工損害賠償訴訟中引用了花岡和解「共同聲明」的部分內容,並採用了信託方式[12][13]。在三菱礦業(現三菱材料)的案件中,該企業與3700多名受害者及其遺屬達成和解。這是迄今為止規模最大的一次和解。三菱材料不僅承認了歷史責任並道歉,還通過基金支付賠償、建立紀念碑,並承諾協助尋找尚未確認身份的受害者及其遺屬[14]。日方認為,和解是為受害者及遺屬提供幫助的最終和最全面解決方案,這一事件對於原韓國義務勞工問題也具有重大意義[15][17][18]

中國紅十字會賠償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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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岡和平友好基金」向中國紅十字會信託了5億日元和解金,這些和解金向全部受害者中已確認住址的約500人發放,及受害者及其遺屬出每年6月30日在秋田縣大館市舉行的追悼會席的旅費,還包括在中國天津的中國人強制勞工紀念館「在日殉難烈士·勞工紀念館」內建造的「花岡暴動烈士紀念園」的建設費用等。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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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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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22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