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有浚(1880年—1971年10月20日),號孟輿四川省蓬安縣人(今石梁鄉),中華民國政治人物,1948年當選四川省第八選區立法委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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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系清末稟生(廩膳生員)。費孟輿7歲發蒙,由其父教讀。

  • 清光緒廿七年(1901年)入縣學。
  • 清光緒廿八年(1902年)補為增生(增廣生員)
  • 清光緒卅二年(1906年)舉丙午孝廉方正科職試一等。
  • 清光緒卅三年(1907年)入京師法律學堂法律正科學習。
  • 民國元年(1912年)至三年(1914年),費孟輿歷任四川軍政部參事,四川高等審判廳刑庭庭長,並任教於四川法政學校共和大學岷江法政學校中華法律學堂、四川幫審員研究會、四川巡警教練所等處。
  • 民國三年(1914年)下年至民國十六年(1927年),先後任安徽高等審判廳民庭庭長,北京大理院臨時庭民庭推事,安徽高等審判廳廳長,懷甯地方審判廳廳長,浙江杭縣地方審判廳廳長[1]等職。
  • 民國十六年(1927年),辭職返鄉省親。
  • 民國十七年(1928年),應張瀾之邀,任國立成都大學法律系主任教授。
  • 民國十八年(1929年),四川省主席劉湘聘費有浚為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駐重慶)院長,費本不願赴任,張亦不願放行,劉湘電張瀾稱:「重慶華洋雜處,為收回領事裁判權,務請敦勸費教授赴渝就任。」由於國立成都大學經費需劉撥助,張瀾只好勸其赴任。
  • 民國廿二年(1933年),費有浚出任四川高等法院院長。
  • 民國廿四年(1935年),返重慶再次出任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長。
  • 民國廿八年(1939年),出任西康省高等法院院長。
  • 民國卅三年(1944年),費孟輿辭職。行前將該院結存現款500餘萬元,及歷年存款利息,一一造冊移交。而返南充時,只得變賣衣物、家什,籌集路費,事被西康省主席劉文輝查知,感慨不已,派大貨車一輛,專程將費全家送回南充。
  • 民國卅七年(1948年),費有浚當選四川省第八選區立法委員。
  • 1953年,費孟輿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聘為省文史館研究員。

歷任一至五屆南充市政協委員,二至四屆政協常委。

審案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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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康其地有豪紳某,富甲一方,其子倚勢強姦民女劉某,被劉父抓獲,又擊斃劉父,搶走劉××。劉母具狀呈告,官府懼其勢,不敢受理。後劉母身披冤單,上控至西康高等法院,費親自提案勘審。豪紳家托軍政要人向費說情,賄以黃金20兩,鴉片200兩,懇其從寬發落。費不為所動,依法 將兇犯處決。

又有一青年教師秦某,在國民學校教書,因鼓動農民反抗地主,被當地豪紳視為眼中釘。適有劣紳某,為仇家暗殺,眾豪紳誣稱系秦某所為,地方法院據此將秦判處死刑。秦上訴高等法院,費直接審理,眾豪紳托人贈銀洋2000元,要求維持原判。費嚴詞拒收。經查明實情後,改判秦某無罪釋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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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報 1924年12月21日,杭州快信:杭縣審判廳長新任。杭縣審判廳長費有浚(號孟輿,四川人)昨晚抵杭,寓滄洲旅館,定下月一日接印。1924年12月26日,杭州快信:新任杭地審廳長費有浚,昨午接印,呈委陳鷹為書記官長,李福民充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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