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是一國就規範保險、金融衍生品、商業銀行、資本市場和投資管理等金融領域設定的法律和法規[1],從詞義上看是指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

從中國傳統的觀點來看,金融法規規屬於經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制定名為金融法的法律,涉及金融領域的法律以金融行業的名稱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2]

概述

編輯

從現有金融行業來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這四個部分。在中國的教科書中,銀行、證券、保險是被主要關注的地方,針對三個部門,中國設立了專門的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託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社會實踐中都沒有其他三個方面受到廣泛的關注。

涉及到的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涉及的為三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關係,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三是金融機構與行政監管者之間的關係。 對於第一個關係,從性質來看是民事關係,應當通過民事法律來解決。對於第二個關係,這是一種行業經營者之間的關係,應當通過一些行業的規則加以管理,但是很遺憾的是中國的行業管理往往都是行政監管者來實現的,而基於一種民間的行業管理與西方社會相比還是有很大的差距。對於第三個關係,從法律性質上看,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應當通過行政法律來調整。

從現有的一些法律來看,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往往都包括。這主要是涉及到這些行業時的特殊性造成的。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