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柄槍(英語:Pike),或稱大槍,是一種非常長的,在歐洲於中世紀早期至約1700年中被步兵用以攻擊步兵與反制騎兵攻擊,一般不能用來投擲。長3至6公尺,有著木質的槍桿與鐵或鋼製的槍頭,接近槍頭的柄會以金屬條加固強化。當雙方的軍隊都攜帶長柄槍時,往往會引發增加長度的軍備競賽,最長的長柄槍達到6公尺,這種長度的武器需要強固的木材,如乾燥的梣樹,長柄槍的頭端通常會比尾端稍細,這是為了防止槍頭下垂。攜帶長柄槍的士兵也會攜帶劍、錘一類的短武器,來應付近身戰。[1]15世紀起,西歐步兵開始採用長矛和斧槍(halberd)為主要武器、結成密集方陣作戰,這種新戰術長於防禦,能夠有效抵消重裝騎兵衝擊力的優勢,結合火繩槍的廣泛運用,最終導致封建騎士衰落。到17世紀晚期,刺刀發明,長柄槍才逐漸被取代。

當今對17世紀中期的複製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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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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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14-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