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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省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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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省級
行政區
」
15
副省級城市
瀋陽市
武漢市
廣州市
西安市
哈爾濱市
長春市
成都市
南京市
杭州市
濟南市
5
計劃單列市
大連市
青島市
寧波市
廈門市
深圳市
圖為15個副省級城市(紅色表示)以及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黃色表示)
1
原行署區級自治州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行政級別有爭議)
注2
已撤銷
行政區
(行署區)
贛西南行政公署 (1949.8–1951.6)
湘西行政公署 (1949–1952.9.2)
渤海行署區 (1944.1–1950.6.1)
膠東行署區 (1942.8–1950.6.1)
魯中南行署區 (1948.9–1950.6.1)
南疆行政區 (1954.8.21–1956.6.30)
廣東省海南行政區 (1950–1988)
廣東省粵中行政區 (1952–1956)
廣東省粵北行政區 (1952–1956)
廣東省粵東行政區 (1952–1956)
廣東省粵西行政區 (1952–1956)
副省級自治州
桂西僮族自治區 (1952–1956)
→
桂西僮族自治州 (1956–1958)
計劃單列市
四川省重慶市 (1994–1997)
註:「副省級行政區」並非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區劃類別,也不屬於民政部登記的行政區劃類型。以上15個副省級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統計中均列為
地級行政區
(
地級市
),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則列為
地級行政區
(
自治州
)。
(1)副省級城市系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規定,副省級城市市直機關、市轄區的行政級別比照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的機構級別確定,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市級正職為副省部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為正地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依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規定為「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
」(俗稱「正局副廳級」)。
(2)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歷史上曾明確為行署區級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後其行政級別、管轄地區權限等問題失去法律法規依據。目前該州自稱為副省級建制,但該州州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按正地廳級配置,
法院
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按副地廳級配置。詳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地位爭議
。
參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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