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清朝大理寺卿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五·職官二》:大理寺卿,初制,滿員二品,漢員三品。順冶十六年並定為三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少卿,初制,滿員三品,漢員四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四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俱滿、漢一人。其屬:堂評事,初制四品。順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定正七品。滿洲一人。司務□司務,滿、漢各一人。左、右寺丞,初制,滿員四品,漢員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六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仍改定正六品。滿洲、漢軍、漢俱各一人。左、右評事,漢各一人。筆帖式,滿洲四人,漢軍二人。
    卿掌平反重辟,以貳邦刑。與刑部、都察院稱三法司。凡審錄,刑部定疑讞,都察院糾覈。獄成,歸寺平決。不協,許兩議,上奏取裁。並參豫朝廷大政事。少卿佐之。寺丞掌覈內外刑名,質成長官,參糾部讞。評事掌繕左、右兩寺章奏。
    順治元年,定滿、漢卿各一人。少卿滿洲一人、漢二人。乾隆十三年省一人。滿寺丞一人。正五品。康熙三十八年省。漢司務二人。十五年定滿、漢各一人。左、右寺正,正六品。滿洲、漢軍、漢各一人;左、右寺副,從六品。漢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堂評事,滿、漢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漢軍一人。左、右評事,漢各一人。十一年,差寺正、寺副各一人充各省恤刑官。刑部差郎中、員外郎十三人。尋省。乾隆十七年,改左、右寺正為寺丞。光緒二十四年,省入刑部,尋復故。三十二年,更寺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