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deck 多次在管理員候選頁面對候選人提出了海量而棘手的問題。公平起見,Bluedeck 對這些問題亦將做出解答。然而,這不應被作為參考答案使用。問題的目的是了解候選人的看法而非改變之。
儘管下述回答已經比較好地代表了 Bluedeck 的觀點,Bluedeck 並不認為這是令人滿意的完整狀態。Bluedeck 期待這些問題以及回答隨著時間流逝而完善。
2016年1月

Bluedeck 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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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員的問題。
a) 您認為管理員濫權的原因是什麼?
b) 您認為管理員對一部分請求視而不見的原因是什麼?
c) 您認為管理員效率低下的原因是什麼?
2. 3RR 和其他的一些封禁的時長是一日(24 小時),但實際操作中,也有管理員採取封禁一天又 7 小時(31 小時)的做法。
a) 您認為是何理論賦予管理員封禁一 3RR 用戶 31,而非 24 小時的權利?
b) 您是否,以及為何認同該理論?
c) 您如何在 31/24 等類似選擇中決定?
3. 關注度。
a) 您對關注度的態度?
b) 您認為關注度的意義?
c) 關注度與WP:V的關係?
4. 目前刪除守則中只講到了管理員關閉討論的流程,對於非管理員能否關閉討論,並未提及。
a) 您是否,以及為何認為非管理員用戶有權處理存廢的無共識保留?
b) 合併重定向?
c) 刪除理由消失保留?
d) 如果您的理由是方針條文,請問您認為這些條文的意義?
Bluedeck 在其答案中明示和暗示的觀點與建議必須在合理的前提下才能被很好地整合到維基的規則中。目前的中文維基百科並不具備所有這些前提。

Bluedeck 的回答

編輯
1. 管理員的問題。
a) 您認為管理員濫權的原因是什麼?
b) 您認為管理員對一部分請求視而不見的原因是什麼?
c) 您認為管理員效率低下的原因是什麼?
濫權的原因不是缺乏監管,亦不是素質低下。最大的兩個濫權起因是,1)請求數量和處理能力的不對等,以及,2)缺乏請求的標準執行程序。實踐證明,管理員處理定義完備的請求時的效率和質量都非常高。即使是在管理員數量稀少的中文維基,用戶頁面快速刪除請求的處理也從未形成過積壓或者胡亂處理的情況[1]。為了使得困難的管理任務得到好的執行,不能依賴管理員的個人評判。一個完整且易於遵循的定義能夠將管理員的位置從任務既繁重又容易出錯的決策者,轉換到單純的校對者和操作者。在這個位置上的管理員根據完備定義的操作流程所得出的結論應當與任何人通過同樣過程得出的結論完全或基本一致。


2. 3RR 和其他的一些封禁的時長是一日(24 小時),但實際操作中,也有管理員採取封禁一天又 7 小時(31 小時)的做法。
a) 您認為是何理論賦予管理員封禁一 3RR 用戶 31,而非 24 小時的權利?
b) 您是否,以及為何認同該理論?
c) 您如何在 31/24 等類似選擇中決定?
承前,必須引入嚴格規則確定在何種情況下封禁時間的確定數值。不可以引入人為隨意評估的因素。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將同等的致封禁行為處以不同的封禁時間[2]en:User:Magister_Mathematicae/31_hours 中敘述的原因並不包含任何合理的依據[3]。其指出的問題(如,僅通過 24 小時的封禁並不足以打亂破壞者的生活規律)亦不能通過封禁時長的隨意性加以解決。相反,所有編者應當就一種情況達成一個數值,並照此執行。當現有規則不足以解決新的問題,則必須引入新規則——如果 24 小時的封禁不夠有效成為了一個公認的問題,那麼,應當調整的是封禁時長的具體策略而非規則的完整性。亦即是說,只有在完好地定義了何種行為應當封禁 31 小時,何種行為應當封禁 24 小時前提下,管理員才有權對用戶處以 31 小時的封禁。
理想的說,任何原因造成的封禁判斷標準皆應與此類似。然而,並非所有行為都有著明確的破壞次數、干擾範圍、嚴重程度的特徵。甚至,一些場合中,難以在信息齊全的情況下判斷一個舉動究竟對維基百科的長遠發展有利或者有弊。在這種場合中,從風險厭惡、邊際效益遞減的角度考慮,可以在沒有更加明確的理由的前提下進行減少類似行為的努力。[4][5]


3. 關注度。
a) 您對關注度的態度?
b) 您認為關注度的意義?
c) 關注度與WP:V的關係?
關注度的理論基礎在 m:Deletionism#Rationale_for_deletion(其七)中有所表述。關注度的終極目的有三:
1)WP:V的原則對於 Hoax 的判定效率低下,關注度通過強調編者方面的舉證責任避免了無法證偽的 Hoax 的存續。
2)關注度避免大量細碎的題目充斥條目索引,造成索引困難以及消歧義的過分使用。關注度通過合併相似主題來達到這一目的。
3)關注度將通過前述的1號功用進一步防止任何主題對於WP:V的實質性挑戰。
因此,任何符合WP:V標準的文章的內容存續與否均不適合用關注度評判。只要能證明條目主體的真實存在,關注度將只能用於決定內容的去向問題和詳略問題,不能使用關注度作為理由將內容從維基消去。換句話說,此時的關注度可以要求條目被合併或刪減,但不可以要求其被刪除[6]


4. 目前刪除守則中只講到了管理員關閉討論的流程,對於非管理員能否關閉討論,並未提及。
a) 您是否,以及為何認為非管理員用戶有權處理存廢的無共識保留?
b) 合併重定向?
c) 刪除理由消失保留?
d) 如果您的理由是方針條文,請問您認為這些條文的意義?
管理員並沒有決定條目刪除或者保留的特權[7]。其刪除和保留的操作全部基於常識、刪除守則和投票(討論)結果。一個合理的管理員對於一個存廢討論的操作判斷應該與任何一個合理用戶對於該存廢討論的操作判斷一致[8]。因此,任何用戶毫無疑問地具有其力所能及範圍內的存廢討論投票關閉的權利。唯一阻止用戶處理存廢討論刪除的原因是並非所有用戶擁有對刪除按鈕的訪問。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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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辦法使得註腳在第一次閱讀時隱藏,在第二次閱讀時才顯現,那麼我將採用這種方式書寫註腳。

  1. ^ 這並不是說管理任務沒有難易之分,容易的管理任務得到更好地執行是非常正常的。然而,完備的定義對其處理並非沒有幫助。Bluedeck 認為,O1 的簡單完善的定義正是 O1 易於處理的原因之一。
  2. ^ 這是一句廢話,因為你可以爭辯說,之所以封禁這位用戶 31 小時而非 24 小時,是因為他/她的致封禁行為和另一個被封禁 24 小時的用戶的致封禁行為不同。然而,這有效地將爭論焦點轉移到了「其致封禁行為有何不同」上。這是一個有利的轉移,故此廢話保留。
  3. ^ 雖然 IAR 被用作了其理由,但是,對於 IAR 的應用應當小心謹慎。在本例中,Bluedeck 認為更新規則以應對棘手的破壞者對維基有益,而通過任意操作達到同樣的目標在效果難以評判的同時對於規則產生衝擊,因而無法有信心的說其對維基有益。在此狀況下(沒有信心)應當避免使用 IAR。
  4. ^ 這裡必須假設一個稱作「平庸行為」的參照標準。否則,這種「減少」將可以是兩方面的。可以認為在外圍環境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傳統的」行為是平庸的行為。減少難以分辨好壞的行為既是更多的按照平庸行為行事。
  5. ^ 減少行為是目的,而減少行為的手段包括封禁。在一個正常運行、沒有出現危機的系統中,即使是良好的目的的達成也必須考慮手段是否合理。
  6. ^ 但是,這並不妨礙其他刪除理由,如廣告,也不妨礙其他刪除流程,如標準存廢,將條目從維基消去。
  7. ^ 管理員可以訪問非管理員用戶無法訪問(且不能直接公開)的信息。比如,已刪除頁面的修訂版本、已隱藏的日誌記錄等。在少數情況下,這部分信息的加入將會令人做出與之前相反的判斷。此時,管理員可以將其他用戶已經關閉的存廢以此種理由退回。假設管理員的處理邏輯和一般用戶相同,那麼這種退回操作並不表現管理員的特權。
  8. ^ 存廢討論中海量爭議的存在似乎否定了「任何合理用戶對同一存廢討論的結果意見應當一致」的說法。實際上也確實如此。因為這個假設必須附帶一個大的前提。下面將嘗試說明這個前提。我沒有自信確切的表述清楚整個前提,但是它看起來應該是這樣的:對於一個存廢討論,任何用戶若不參照討論結果,僅以自己現有的知識和常識對其進行考量後認為自己的觀點立場不足以支持任何一種處理方式(不是出於無知或不關心),而他/她在參照討論結果和刪除守則之後得出了一個不同的結論,那麼這個結論應當是不取決於用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