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指引第2號:增設翻譯和轉載類來源規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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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案編輯:User:Jhstriver
方針指引:GD103 - 可靠來源指引
通過日期:2022年1月6日當時版本

序言(討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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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討論:

  1. 注意到不標明出處即引用、轉載甚至抄襲其他來源的情況廣泛存在;
  2. 認為應制定相應規定,規範翻譯和轉載類來源的使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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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可靠來源指引》第2(來源的類型)章節後新增一個章節「翻譯、轉載類來源」,其內容為:
    「列明來源時應儘量採用原始出處。對於翻譯自外文的中文來源,應儘量附上原始外文出處,以便查證。當某一來源的主要內容是完整複製、轉載、搬運、摘錄自其他來源時,編者應該轉而採用原始出處。轉載類來源的可靠性繼承自原始來源,自行出版物被轉載後仍應被視為自行出版。大眾媒體常常會引用第一手資料或其他來源,此時編者無須採用原始出處。但對於可靠性受爭議的媒體和準確性存疑的報道,若其引用了其他媒體採編的內容,例如「據某某報道」,則應採用原始出處。上述來源可用於說明翻譯、轉載或引用本身這一行為。如果原始出處獲取困難,如小語種、線上付費或僅有印刷品的來源,編者可繼續採用普通來源,但仍建議附上出處。」
  2. 上述修正自公示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正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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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來源的類型 ……

提議條文

來源的類型 …… 翻譯、轉載類來源 列明來源時應儘量使用原始出處。對於翻譯自外文的中文來源,應儘量附上原始外文出處,以便查證。當條目中某一來源的主要或部分內容是轉載、搬運、摘錄自其他來源時,應採用原始出處替換之。轉載類來源的可靠性繼承自原始來源,自行出版物被轉載後仍應被視為自行出版。新聞媒體的某篇報道引用其他新聞媒體的內容時,例如「據某某報道」,也應使用原始出處的內容。但上述來源可用於說明轉載或引用本身這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