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

投票宣告無效!
請勿作任何投票,否則會被視為廢票。

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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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署期: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共3小時3分鐘
  • 答辯期:2011年6月11日 (六) 09:15 (UTC)-2011年6月16日 (四) 09:14 (UTC)-共5天
  • 投票期:2011年6月16日 (四) 09:15 (UTC)-2011年6月30日 (四) 09:14 (UTC)-共14天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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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此管理員在2月余內即濫用「編輯全保護頁面」、「刪除」、「封禁」權利,干犯維基百科:頁面保護方針維基百科:快速刪除的標準維基百科:管理員#避嫌維基百科:機器人等維基百科正式方針。濫權種類之廣,干犯方針之多,時間之密集已經到了登峰造極之地步。我幾天前已經在此提出,希望此管理員反省。然而其無任何悔意,甚至認為他所作所為都是有道理的。忍無可忍之下,不得已在此提出解任案之正式聯署。以下是其具體濫權的記錄(不一定完整):並爭取解任聯署。

  • 2011年5月25日 13:27,用戶維基難民援護會在互助客棧明確發表反對此管理員的言論,數小時後,2011年5月25日 18:23,此管理員以「擾亂: troll,對互助客棧與社群的正常運作造成嚴重影響」為由,將反對自己的用戶封禁一個月,而且此用戶之前沒有任何封禁記錄,又沒有得到任何警告,而且「禁止電子郵件、禁止編輯自己的用戶討論頁」使此用戶無法使用正常的手段進行抗辯和請求封禁覆核,後被其他管理員解除封禁。違反維基百科:管理員#避嫌封禁:管理員不得封禁反對自己的用戶」。後經過兩位用戶在此管理員的討論頁質疑,但是至今沒有任何回應。但是m:What is a troll?在元維基只是一篇論述並不具備方針地位,以在互助客棧中發言擾亂為由的封禁,在中文維基百科中聞所未聞,不見諸WP:封禁方針任何一個細則。2011年5月27日,此管理員又以同樣的「擾亂」為理由,將另一個用戶user:At7002,更改封禁時間為一個月。
  • 長期以來,此管理員擁有的若干機器人,隨意超出社群的支持範圍來運行,至今沒有終止。違反維基百科:機器人#不可接受的用法有爭議的修改:bot的編輯一般會受到大多數用戶的歡迎,但是絕對不能用來進行有爭議的編輯。如果你打算超出社群的支持範圍來運行bot,請注意相關的討論頁上不要出現反對的聲音。如果你的bot是一個全局機器人或自動批准的bot,在沒有獲得中文維基百科社群的同意前,絕對不允許超出「全局機器人」或「自動批准」中所作出的限制。」甚至有的編輯連登陸都不登陸,有的根本就不申請機器人權限直接按照機器人操作,這種操作至今沒有停止。以至於某些機器人的對話頁都成為許多用戶此起彼伏的抱怨之地

以上--蘋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覆]

聯署(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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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議者簽名,理由如上。--蘋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覆]
  2. (+)支持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8 (UTC)[回覆]
  3. (+)支持 同意蘋果派的指控,此君已經多次侵犯寫文的自由 - LC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7:09 (UTC)[回覆]
  4. (+)支持 此人多次就維基中批評中共之條目作出修改,又多次故意曲解維基規則迫使他人撤換如六四,文革等之批評語句或圖片,以維護版權之名行壓迫之實,早已無法忍受,誠如上方先進所述,將之解職。 -K.K.Oliver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44 (UTC)[回覆]
    請提出編輯記錄作為證據,不接受單方面的指控,更重要的是罷免針對的應該是作為管理員的嚴重失當,而不是單純作為一個編者與支持罷免者的編輯意見發生衝突,如果你無法解釋這一點我會宣告你及支持這一點的下面的「同上」者的聯署是無效。--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56 (UTC)[回覆]
  5. (+)支持 理由同以上各位。Emcc83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0 (UTC)[回覆]
  6. (+)支持 同上。--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6 (UTC)[回覆]
  7. (+)支持 反對,我發現聯署規則可以投反對票,我也加入聯署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回覆]

第八名或之後的聯署。

  1. (+)支持 同意發起人。Elmer (留言) 禁口為中,囚玉為國 2011年6月11日 (六) 09:32 (UTC)[回覆]
↑該用戶投票因超過時限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

答辯(已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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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荒唐,罷免的理據充滿破綻,而進入解任程序後既然投票是無論如何都要啟動,那麼答辯根本沒意義,因為支持罷免方更多程度是積怨而不是基於自上次解任案後到現在為止書生有沒有再犯下作為管理員的嚴重失當(一事不再理)。就算支持罷免方投票過半數,到了元維基我都會申訴本次解任案的不公平地方並要求廢除/無視本次罷免請求。--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3 (UTC)[回覆]

強烈建議書生拒絕答辯這種莫需有的欲加之罪,並且對於HW無視諸多對連署程序不當的質疑而執意啟動投票程序感到遺憾。--Reke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8 (UTC)[回覆]

方針指明,如達7人聯署,即可進入下一階段。-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12 (UTC)[回覆]
聯署違反了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解任過程「條件: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所以罷免程序是無效的。--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18 (UTC)[回覆]
另,這個是否應該放在意見區?-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22 (UTC)[回覆]

對於User:Sysywjel的指控(日期:2011年6月9日 (四) 02:30 (UTC)),User:Shizhao曾於2011年6月9日 (四) 02:56 (UTC)和2011年6月9日 (四) 03:09 (UTC)回應,請見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關於管理員百無一用是書生的濫權行為--Gakmo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44 (UTC)[回覆]

另,書生未就第五項答辯。-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22 (UTC)[回覆]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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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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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支持這項解任,使用#{{解除}},說明支持的理由並簽名(~~~~);
聯署期
聯署人自動計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間改變意向。用戶可以在投票期內改變立場,結果以投票期結束後為準。
  1. (+)支持提議者簽名,理由如上。--蘋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覆]
  2. (+)支持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8 (UTC)[回覆]
  3. (+)支持 同意蘋果派的指控,此君已經多次侵犯寫文的自由 - LC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7:09 (UTC)[回覆]
  4. (+)支持 此人多次就維基中批評中共之條目作出修改,又多次故意曲解維基規則迫使他人撤換如六四,文革等之批評語句或圖片,以維護版權之名行壓迫之實,早已無法忍受,誠如上方先進所述,將之解職。 -K.K.Oliver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44 (UTC)[回覆]
    請提出編輯記錄作為證據,不接受單方面的指控,更重要的是罷免針對的應該是作為管理員的嚴重失當,而不是單純作為一個編者與支持罷免者的編輯意見發生衝突,如果你無法解釋這一點我會宣告你及支持這一點的下面的「同上」者的聯署是無效。--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56 (UTC)[回覆]
  5. (+)支持 理由同以上各位。Emcc83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0 (UTC)[回覆]
  6. (+)支持 同上。--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6 (UTC)[回覆]
  7. (+)支持 反對,我發現聯署規則可以投反對票,我也加入聯署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回覆]
投票期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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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反對這項解任,使用#{{反對}},說明反對的理由並簽名(~~~~);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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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這項解任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說明理由並簽名(~~~~);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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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任投票無效,理由如下:

  1. 先前的討論仍在進行中,違反方針中「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
  2. 部分事由早已在先前的相關討論中被多數討論者反駁,其中已有「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之處。
  3. 缺乏有效溝通,提出連署者未與先前討論中的反駁意見討論,直接將被反駁的內容當作連署理由,違反方針中「應該盡量溝通」。
  4. 程序上錯誤,發起人並未於於發起第一時間通知當事人。違反「提出解任管理員申請後,必須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

基於以上四點違反解任方針,認定本次連署和投票無效。ffaarr (talk) 2011年6月11日 (六) 11:16 (UTC)[回覆]

相關討論可見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WP:VPM。--Gakmo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1:4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