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即告结束。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机构类型政务院部门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1949年9月
撤销时间1954年9月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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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條的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和总理周恩来的委托,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1]

为进行工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部门所属的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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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命,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总理兼任)、副主任四名,委员四十八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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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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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7名委员中,中共党员有17名,其他均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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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1年版,第 348页。
  2. ^ 《人民日报》1949年 10月 20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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