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煃
曹煃(1580年—?年),字在魯,號聚垣,河南南陽府新野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曹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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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 | |
籍貫 | 河南南陽府新野縣 |
字號 | 字在魯,號聚垣 |
出生 | 庚辰八月初五日 |
配偶 | 娶陶氏 |
親屬 | 曾祖曹綸,祖曹洙,父曹極,母孟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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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丙午河南鄉試三十三名舉人,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会试二百八十八名,第三甲第二百四十一名進士。吏部觀政,四十年任順天乡试同考官[1]。因科考贿买案被御史凌汉翀弹劾[2]。
家族
编辑曾祖曹綸,飲賓;祖曹洙,選貢;父曹極,庠生儒官;母孟氏。具慶下,妻陶氏,兄燿;燧;脩;贊;光爕(庠生);光啓(增生)。弟煒(壬子舉人);弘;烺;燻;烜(庠生);燁。子增;埈;堪;壡;釋熊。
参考资料
编辑- ^ 《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齒錄》:民籍,治《書經》,年三十歲中式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第三甲第二百四十一名進士。庚辰八月初五日生,行五,曾祖曹綸,飲賓;祖曹洙,選貢;父曹極,庠生儒官;母孟氏。具慶下,妻陶氏,兄燿;燧;脩;贊;光爕(庠生);光啟(增生),弟煒(壬子舉人);弘;烺;燻;烜(庠生);燁,子增;埈;堪;□;釋熊。由增生中式丙午鄉試三十三名舉人,會試中式二百八十八名。授吏部觀政,壬子順天同考。
-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五百三》:万历四十年十二月,御史凌汉翀疏称举人刘琛钻买房考行人李一公,中二十五名;朱良材贿买同经曹煃,中四十一名;富监王廷鼎、乔之申等或三千金、或五百金贿买进士王象春,请敕下三法司会问。科臣李奇珍亦参顺天乡试四十七名举人张世伟贿通象春,幸中本房,礼部请并究处。有旨著法司并问。四十三年八月,户科给事中商周祚言前科分考,如被论行人李一公、进士曹煃具疏催请,惟求速结,其词甚哀。但李师靖未到,则关节之虚实何凭,罪案之轻重难决。今车书一统,王法孔昭,师靖虽狡岂真,能北走胡,南走越,以抚按司道之多方缉捕,不能获一钦依犯,证殊不可解,所宜严敕法司立限提解,以快公愤者号簿之讹。新辅吴道南业已出揭谢过矣乃向之旁窦者犹借汤韩二字以箝众口迩之攘臂者且援隔房一语以扼群贤则惟勘议未决故口实尚存何不速请 圣裁早伸国法若果赃真情确立从遣戍之条毋使人留残局长为陷阱所宜严敕礼臣速决勘议以杜私交者至于政本几务之枢原不专为养尊处优之地若谓一该部知道之旨便足尽票拟职掌则不独中书官饶有馀地即胥吏辈能了之 皇上亦何须郑重枚卜费几推敲而阁臣身荷殊恩礼冠百僚亦何以副心膂称喉舌哉日者天变叠徵亢旱千里时政缺失未易更仆无一非阁臣未了之事亦无一非人情属望阁臣之时愿新辅虚怀受善俯采蒭言从此洗涤肠胃剖破藩篱化偏党以底荡平则相业有先职虽不且得自附于他山之石矣。四十三年十二月,刑部等衙门会问过闱关节犯人顾汝衡、白省吾、阎思扬,查照追赃,枷号遣戍。进士曹煃赎杖,仍移咨吏部,将行人李一公罚治,与曹煃一并议覆。刘琛革去举人,移咨礼部除名,姑容留监。脱去首恶李师靖与同谋黄我登,移咨各该省抚按官严挐解部,枷遣正罪。 上命俱依拟。四十四年正月,除举人刘琛、张世伟、朱良材名,罚科考官王象春、曹煃降调,以科场有指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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