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鍊
明朝政治人物(1497-1557)
沈鍊(1497年—1557年),字純甫,號青霞。浙江紹興衛軍籍(今绍兴),麗水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沈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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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錦衣衛經歷 | |
籍貫 | 浙江處州府麗水縣 浙江紹興衛軍籍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純甫,號青霞 |
諡號 | 忠湣(天啟初追諡) |
出生 | 弘治十年(1497年) 浙江會稽縣 |
逝世 |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十月十七日 山西宣府 |
配偶 | 徐氏 |
親屬 | 子沈襄、沈衮、沈褒、沈袠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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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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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浙江鄉試舉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登戊戌科進士[1],除溧陽縣知縣,因得罪御史,調茬平縣。父喪丁憂去職。守喪期滿,補清豐縣。入為錦衣衛經歷(錦衣衛文書出納),長官陸炳與嚴嵩友好。沈鍊為人剛直,嫉惡如仇,每飲酒輒箕踞笑傲。以“十罪疏”彈劾嚴嵩,被處以杖刑,謫發居庸關守邊。
沈鍊在塞外,卻仍以詈罵嚴嵩父子為樂,嚴嵩得知大怒。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嚴世蕃遣巡按御史路楷和宣大總督楊順合计誅除沈鍊。恰逢白莲教教徒阎浩等人被捕,招供多名嫌犯,於是列上沈鍊的名字。終於被杀,兩子沈衮、沈褒同被害。[2]
身后
编辑隆慶初年(1567年)朝廷下詔,褒獎敢於言事者,特追贈沈煉光祿寺少卿,任用一子為官。天啟初年(1621年)追謚忠湣,《明史》有傳[3]。
著作
编辑有《青霞集》11卷,年譜1卷。另有《青霞山人集》5卷、《鳴劍集》12卷。
相關作品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註釋
编辑- ^ 明嘉靖刻本《嘉靖十七年進士登科錄》:沈鍊,貫浙江紹興衛軍籍,麗水縣人。國子生。治易經。字純甫。行五。年三十二。九月初八日生。曾祖伯才祖慶父璧母俞氏具慶下兄鎮鏜銂弟鎬鍾鈢鎰鍔。娶徐氏。浙江鄉試第六十五名,會試第一百七名。
- ^ 《明史·列傳第九十七》:沈煉,字純甫,會稽人。嘉靖十七年進士。除溧陽知縣。用伉倨,忤御史,調茬平。父憂去,補清豐,入為錦衣衛經歷。
煉為人剛直,嫉惡如仇,然頗疏狂。每飲酒輒箕踞笑傲,旁若無人。錦衣帥陸炳善遇之。炳與嚴嵩父子交至深,以故煉亦數從世蕃飲。世蕃以酒虐客,煉心不平,輒為反之,世蕃憚不敢較。
會俺答犯京師,致書乞貢,多嫚語。下廷臣博議,司業趙貞吉請勿許。廷臣無敢是貞吉者,獨煉是之。吏部尚書夏邦謨曰:「若何官?」煉曰:「錦衣衛經歷沈煉也。大臣不言,故小吏言之。」遂罷議。煉憤國無人,致寇猖狂,疏請以萬騎護陵寢,萬騎護通州軍儲,而合勤王師十余萬人,擊其惰歸,可大得誌。帝弗省。
嵩貴幸用事,邊臣爭致賄遺。及失事懼罪,益輦金賄嵩,賄日以重。煉時時搤腕。一日從尚寶丞張遜業飲,酒半及嵩,因慷慨罵詈,流涕交頤。遂上疏言:「昨歲俺答犯順,陛下奮揚神武,欲乘時北伐,此文武群臣所願戮力者也。然制勝必先廟算,廟算必先為天下除奸邪,然後外寇可平。今大學士嵩,貪婪之性疾入膏肓,愚鄙之心頑於鐵石。當主憂臣辱之時,不聞延訪賢豪,咨詢方略,惟與子世蕃規圖自便。忠謀則多方沮之,諛諂則曲意引之。要賄鬻官,沽恩結客。朝廷賞一人,曰:『由我賞之』;罰一人,曰:『由我罰之』。人皆伺嚴氏之愛惡,而不知朝廷之恩威,尚忍言哉!姑舉其罪之大者言之。納將帥之賄,以啟邊陲之釁,一也。受諸王餽遺,每事陰為之地,二也。攬吏部之權,雖州縣小吏亦皆貨取,致官方大壞,三也。索撫按之歲例,致有司遞相承奉,而閭閻之財日削,四也。陰制諫官,俾不敢直言,五也。妒賢嫉能,一忤其意,必致之死,六也。縱子受財,斂怨天下,七也。運財還家,月無虛日,致道途驛騷,八也。久居政府,擅寵害政,九也。不能協謀天討,上貽君父憂,十也。」因並論邦謨諂諛黷貨狀。請均罷斥,以謝天下。帝大怒,搒之數十,謫佃保安。
既至,未有館舍。賈人某詢知其得罪故,徙家舍之。裏長老亦日致薪米,遣子弟就學。煉語以忠義大節,皆大喜。塞外人素戇直,又諗知嵩惡,爭詈嵩以快煉。煉亦大喜,日相與詈嵩父子為常。且縛草為人,象李林甫、秦檜及嵩,醉則聚子弟攢射之。或踔騎居庸關口,南向戟手詈嵩,復痛哭乃歸。語稍稍聞京師,嵩大恨,思有以報煉。
先是,許論總督宣、大,常殺良民冒功,煉貽書誚讓。後嵩黨楊順為總督。會俺答入寇,破應州四十余堡,懼罪,欲上首功自解,縱吏士遮殺避兵人,逾於論。煉遺書責之加切。又作文祭死事者,詞多刺順。順大怒,走私人白世蕃,言煉結死士擊劍習射,意叵測。世蕃以屬巡按御史李鳳毛。鳳毛謬謝曰:「有之,已陰散其黨矣。」既而代鳳毛者路楷,亦嵩黨也。世蕃屬與順合圖之,許厚報。兩人日夜謀所以中煉者。會蔚州妖人閻浩等素以白蓮教惑眾,出入漠北,泄邊情為患。官軍捕獲之,詞所連及甚眾。順喜,謂楷曰:「是足以報嚴公子矣。」竄煉名其中,誣浩等師事煉,聽其指揮,具獄上。嵩父子大喜。前總督論適長兵部,竟覆如其奏。斬煉宣府市,戍子襄極邊。予順一子錦衣千戶,楷待銓五品卿寺。時三十六年九月也。順曰:「嚴公薄我賞,意豈未愜乎?」取煉子袞、褒杖殺之,更移檄逮襄。襄至,掠訊方急,會順、楷以他事逮,乃免。
後嵩敗,世蕃坐誅。臨刑時,煉所教保安子弟在太學者,以一帛署煉姓名官爵於其上,持入市。觀世蕃斷頭訖,大呼曰:「沈公可暝目矣。」因慟哭而去。 - ^ 《明史·列傳第九十七》:隆慶初,詔褒言事者。贈煉光祿少卿,任一子官。襄乃上書,言順、楷殺人媚奸狀。給事中魏時亮、陳瓚亦相繼論之。遂下順、楷吏,論死。天啟初,謚忠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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