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應灶(1913年10月16日—1976年8月12日)[1],字力生福建省南安縣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2][3]

洪應灶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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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應灶生于1914年。早年自东吴大学毕业。后赴美国留学,入印第安那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又赴英国伦敦大学、美国纽约大学从事研究。[2]

归国后,历任东吴大学广西大学交通大学台湾大学教授。赴台湾后,任第二、三届司法院大法官[2]

1976年8月12日,洪應灶病逝,享年63岁。[3]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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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国宪法新论》
  • 《国际私法》[2]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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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作生于1914年,卒于1976年8月11日。《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13》作生于民国二年(1913年)10月16日,卒于1976年8月12日。
  2. ^ 2.0 2.1 2.2 2.3 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1644页
  3. ^ 3.0 3.1 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13,国史馆,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