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司
宋朝留守官署被称为留守司。辽朝、金朝均设。辽朝五京留守司,设立留守行府尹事、副留守、知留守事、少尹、同知留守事、同签留守事、留守判官、留守推官。金朝五京设立,每个留守司设留守一人、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同知留守一人、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副留守一人、带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马副都总管;下设判官、推官、司狱。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年),设立上都路总管府。至元三年(1266年),给留守司印。十八年(1281年)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正二品,下设留守、同知、副留守、判官。十九年(1282年),大都路也设留守司如上都。留守司是掌管守卫宫阙、都城,调度本路供应事务,营缮内府诸邸、都宫原庙、尚方车服、殿庑供帐、内苑花木,及皇帝行幸、汤沐、宴游之处,门禁关钥启闭等。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年)设置中都留守司,设留守、左右副留守各一。嘉靖十八年(1539年),在荆州设立兴都留守司。设官司如中都,掌管防护皇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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