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入國許可
重入國許可(英語:Re-Entry Permit),是指居留在中華民國國內之外國人(大陸地區與港澳除外),一時或暫時出國後,預定再回到中華民國國內之時,為了簡化出入境時的手續,應在離開中華民國之前所事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之許可。中華民國政府是依據所訂定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實行本許可的各項資格審查。
種類與申辦地點
编辑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許可分為以下2類,免費且隨到隨辦:
- 單次(Single)
- 多次(Multiple)-在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限內,可無限次重入國。但該證若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上述許可皆在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
申請本許可之各注意事項
编辑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所頒定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0條中有下述情況需注意:
- 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 外籍勞工及持外國護照來臺升學之僑生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而外籍勞工之重入國許可,以1個月單次使用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須延長或縮短者,應由勞雇雙方出具書面資料證明。
另外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網站中有下述補充注意事項:
- 若所持之護照遺失時,需檢附護照遺失報案紀錄,直接至居留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
- 當換領新護照後,致舊護照截角作廢時,於入境時將原舊護照中之重入國許可接受查驗後可繼續使用。
入國許可證
编辑在無戶籍國民欲出入中華民國時,另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規定所需辦理之證件。
入國許可證件種類如下:
-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效期內得多次使用。
- 二、單次入國許可證:效期內得入國一次。
- 三、多次入國許可證:效期內得多次使用。
- 四、臨時入國許可證:效期內得入國一次。
- 五、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效期內得入國一次。
外部連結
编辑- 單次重入國許可申請須知[永久失效連結]
- 入出國及移民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各服務地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