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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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或稱馬偕醫院肩難產案)是1994年發生在台灣,有關肩難產的醫療糾紛。由於病患於民事訴訟中援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7條服務提供人無過失責任之規定,請求馬偕紀念醫院負損害賠償責任,引發了醫界與司法界對於「醫療行為是否屬於《消保法》規範領域」此一問題的重大爭論。
經過
编辑審判過程
编辑第一審
编辑本件由李姓男童的家長代理起訴,據其計算損害額達新台幣371萬餘元,不過由於裁判費的考量,僅聲明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第一審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998年判決,認定鄭姓醫師並無過失,惟因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第7條第1項之無過失責任規定,因此鄭姓醫師雖無過失,馬偕醫院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認定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的首例。
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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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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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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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影響
编辑相關見解
编辑針對「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此一爭議,基本上可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二種見解。
肯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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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見解
编辑否定見解之立論基礎在於,若肯認了此一前提使醫院負無過失責任,將使醫師從事醫療行為時過度避免產生損害而採用較為保守但不見得是最有效的醫療行為,即所謂的防禦性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