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权益书

(重定向自乙種換地權益書

换地权益书香港政府于1960年代至1980年代期间所作出的一种征收土地赔偿方式,分为甲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A)及乙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B)两类。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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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初期,香港的房屋需求甚殷,政府提出在新界发展多个新市镇的计划,因此需要征收大量新界土地。为减低收地的现金支出,政府便将其中部分的收地赔偿,以换地权益书来代替现金赔偿。甲种换地权益书容许持有人每平方呎建筑用地换取1平方呎建筑用地;乙种换地权益书容许持有人每5平方呎被收回农地,可于将来换取2平方呎同样位于新界的屋地,而且可于1984-85年指定四场市区土地拍卖[注 1],或该年及以后的所有新界土地竞投中,用作支付地价[1][2]

1970年代初,不少香港地产发展商看好香港地产前景,所以积极收集乙种换地权益书,当中以华懋集团新鸿基地产恒基兆业南丰集团。1970年代末期,政府经过检讨之后,把收地赔偿改为一半现金、一半换地权益书。

由于有地产商囤积换地权益书[3],政府曾考虑对行使换地权益书施加额外限制[注 2],但因遭受反对而没有实施[4]。及后,政府再于1983年4月起取消换地权益书制度,全面只以现金赔偿收地[5]

由于很多涉及新界土地的投标或拍卖中,只容许持有换地权益书的人士参予,故此换地权益书的炒卖风气一度很炽烈。但随着1997年政府制订《新界土地交换权利(赎回)条例》,将所有仍未赎回的换地权益书变成只能向政府要求现金赔偿,市场已再见不到换地权益书的交易。

以换地权益书换取的地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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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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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该批指定地皮包括太古广场一期、力宝太阳广场华懋广场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2. ^ 额外限制共有两项,包括在没有可换地皮时改为现金赔偿,以及限定发展商在换地权益书发出后,须在指定时间内以此投得地皮。
  3. ^ 土地虽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批出,但发展商可用乙种换地权益书支付地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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