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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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王安石变法之一。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击。枢密院司马光刘摰等强烈反对保甲法,认为:行保甲法,无疑鼓励民兵,甚至可能导致地方势力增长和兵变。因此宋神宗也一度打算废除保甲法,但得王安石劝解,得以保留。元丰八年,宋哲宗嗣位,司马光上疏乞罢保甲,他在《乞罢保甲状》曰:“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闲民甚多”;“自唐开元以来,民兵法坏”,此后“民间何尝习兵”;今“国家承平百有余年”,百姓皆“不识兵革”,一实行保甲法“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乡间老人“以为不祥”。宣和年间,保甲法弛废[1]

梁启超《王安石传》表示:“保甲之法既废,将兵之制复坏,宋欲不,更可得耶?然则祸宋者,果荆公乎哉,抑温公乎哉?”[2]

注释 编辑

  1. ^ 文献通考》卷一五三载: “(宣和)五年,手诏:访闻保甲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以实,保长役使又不得时,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沿)[治]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
  2. ^ 梁启超《王安石传》第十一章第三【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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