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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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互助社,又称信用合作社(英语:Credit union)或信用组合,是一种非营利的合作社金融机构,集合会员的储蓄作投资,并定期派发利息回报,亦会向会员提供低息贷款。早期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1]与城市信用合作社[2],中华人民共和国仍如此区分。储蓄互助社即脱胎于农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的基本精神与经营方式,为“非为营利、非为救济、乃是服务”。二十世纪的加拿大与美国发展了一种主要以消费者为社员的信用合作社,又可分为职业性的与地区性的两类,不吸收非社员存款,以消费性放款为主,亦不兼营信用以外之其他业务。储蓄互助社运动于一九三八年传抵亚洲,首在菲律宾推动。二次大战后,渐推广到其他亚洲国家。储蓄互助社。
台湾
编辑储蓄互助社由天主教耶稣会在1963年选派在华牧灵神父汪德明(Rev.Jesus S.Brena,S.J.)、杜华(Rev.Louis Dowd,S.J.)及教友牟文熙、吴秋霖等四位人士,参加“亚洲社会经济生活协会”假泰国曼谷举办的“社会行动领导者研讨会”,首度接触储蓄互助社运动的洗礼。1960年代,很多家庭曾透过农村地区的储蓄互助社开始经商或扩充[3]。1980年成立全国性的推动组织“中华民国储蓄互助协会”[4],1997年由该协会推动完成《储蓄互助社法》之立法[5]。在台湾,储蓄互助社被政府视为十类合作社业务之一。现时,政府主管单位为中华民国内政部。至2019年12月底,储蓄互助社共有335社,社员数达22万2,275人[6]。
根据内政部资料,储蓄互助社是“一种基层民众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一群具有共同关系之自然人及非营利法人,依自助、互助原则所组成之非营利社团法人,其目的为鼓励储蓄,聚集资金,以合理利率,简易的贷款方式,提供贷款给予需要资金之社员,以解决其生活或生产上之需要,并采取不断教育宣导方式,鼓励社员勤俭储蓄与善用贷款储蓄,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及改善其经济状况,并大大减少地下钱庄及高利贷之为害”[6]。储蓄互助社的社员须有“共同关系”,可以是工作于同一公司、工厂或职业团体、参加同一社团或宗教团体、原住民团体、或居住于同一乡、镇者[7]。
香港
编辑1960年代,储蓄互助社的概念由天主教耶稣会神父郭乐贤(Father John Collins, S.J.)引入香港,并于1964年成立了全港第一个储蓄互助社“圣方济各储蓄互助社”。储蓄互助社透过收取社员股金,借贷给社员解决日常需要,另亦有社员间联谊的功能。与一般银行或财务公司不同,储蓄互助社的贷款息率较为合理及可负担,而且一旦欠债的社员身故,储蓄互助社不会向社员的遗产受益人(例如亲友)追讨,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8]。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香港法例第119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储蓄互助社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监管,而非财政司司长监管。起初,储蓄互助社社员多为渔民和农民[9]。由于储蓄互助社的会徽常有一把雨伞,象征为会员“遮风挡雨”,因此又俗称为“遮仔会”[10]。组织储社的社员须有共同联系,如同一居住地区、职业、社团等。根据渔护署2018/19年度年报,全港共有44个储蓄互助社,股份金额超过170亿,储备金亦超过6亿。储蓄互助社以宗教团体、公务员的储社数量为多数,各有13及11个[11]。当中以“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最大。截至2020年2月底,社员人数达44,952人,股金结余超过100亿元,总资产值超过110亿元[12]。
郭乐贤神父从“亚洲社会经济促进会”认识了储蓄互助社,前往菲律宾、澳洲及菲济群岛研究储蓄互助运动。回港后郭神父推广储蓄互助运动,并与港英政府磋商储蓄互助社的法案。透过成立储蓄互助社,“教导人作家庭预算,积少成多,未雨绸缪之余,又可以互相帮助,就无须借高利贷”[13]。1964年,郭神父协助成立全港第一个储蓄互助社——位于深水埗圣方济各堂的“圣方济各储蓄互助社”。其后,此举带动政府部门和屋邨相继成立储蓄互助社,1966年,8个储蓄互助社正式组成“香港储蓄互助社协会”[14]。1968年,港英政府通过《储蓄互助社条例》(香港法例第119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储蓄互助社的模式。根据法例规定,储蓄互助社的宗旨须为:“在社员之间提倡节俭”、“收取其社员的储蓄作为股份的付款或作为存款”及“专为援助或生产的目的而贷款给其社员”。社员不可少于15人,储蓄互助社没有资本限额,但须分为每股价值$5的股份。周年会议及特别会议投票决议时,“任何社员不得有多于一票表决权,并且不得容许由代表其在该等会议上表决”,而选举社员加入储蓄互助社的董事会、监察委员会或贷款委员会时,“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法例除了规定储蓄互助社需预留款项作储备金外,每年拨付给社员的股息亦不可超过六釐[15]。
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副教授苏伟文指出,由于社员“围内大家知大家事”,因此极少机会出现管理层盗款潜逃的情况,而社员拖欠贷款的比率亦极低[16]。时至今日,税务局认为储蓄互助社的性质与贷款公司相似,其利润应缴税,因此现正向多家储蓄互助社追讨利得税[17]。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系由德国的雷发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一八一八~一八八八)所倡导,创始于一八五四年。
- ^ 系由德国的许尔志(Hermann Schulze Delitzsch,一八○八~一八八三)所倡导,创始于一八五二年,习称为平民银行
- ^ Ezra F Vogel. The four little dragons: The spread of industralization in East Asia.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35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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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红. 「助人助己的儲蓄互助社創辦人-郭樂賢神父」. 《公教报》1995年2月17日. [2020-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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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儲蓄互助社條例》(香港法例第119章). [2020-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 ^ 「遮仔會」高息饋存戶(2004年5月21日). 东方日报. [2020-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4).
- ^ 税局向储蓄互助社追税 指营运如财务公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明报》,20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