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重定向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原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为中华民国(台湾)防制未成年卖淫与未成年色情的法律。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Child and Youth Sexual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ct | |
---|---|
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儿少条例 |
施行日期 | 1995年8月11日 |
修正次数 | 12 |
最新修正 | 2024年8月7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卫生福利部 |
目 | 保护服务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中华民国刑法 |
重要记事 | |
| |
中华民国并非联合国承认的《儿童权利公约》(CRC)缔约国,但立法院已于2014年制定《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使得公约国内法化,总统也在2017年公布《儿童权利公约》[ref 1]。中华民国尚未加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之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OPSC),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对于性剥削的定义已采用公约与议定书的定义[note 1]。
沿革
编辑1980年代台湾的雏妓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彩虹妇女事工中心、台湾妇女救援协会、励馨基金会等民间团体展开救援雏妓行动,并发起华西街大游行要求政府重视雏妓问题,于是警政署成立“正风专案”以《少年事件处理法》对应人口贩卖与雏妓问题。1990年代《少年福利法》、《儿童福利法》修法增加对雏妓的安置与辅导措施。1994年终止童妓协会正式成立,励馨基金会起草《雏妓防治法》,1995年《雏妓防治法》最终以《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名称于立法院通过[ref 2]。
虚拟儿少色情
编辑《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法条并未指明虚拟儿少色情是否在管制范围内,因此在法院实务上不同法官对于法条的解读有所差异,法学界亦对此有所探讨。
注解
编辑- ^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1条立法理由一:保护儿童及少年免于遭致性剥削,乃普世价值。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透过利益(如现金、物品或劳务)交换而侵犯儿童少年与其权利,即是对儿童少年之“性剥削”。
参考资料
编辑- ^ 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 中华民国总统府. 2017-05-17 [2024-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兹公布“儿童权利公约”,并依据我国“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第十条规定,溯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 ^ 卫生福利部、台湾展翅协会. 向陽雛菊——從援救雛妓、兒少性交易防制到兒少性剝削防制回顧. 台北市: 卫生福利部. 2018 [2024-02-23]. ISBN 978986055098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0).
外部链接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