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高等考试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简称高考,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招考人员的一种招才就业考试,在台湾是国家考试的一种。举办的法源依据是《公务人员考试法》(最新版本在2013年1月23日修正发布)。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可细分成三种等级考试,分别为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考一级)、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高考二级)和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高考三级)。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 编辑

本项考试系依“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规则”之规定办理。凡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毕业,得有博士学位证书者,得应本项考试。

本项考试分三试: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著作或发明审查,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且第一试及第二试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九职等任用资格。

考试类组分成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土木工程、公职兽医师(需具有兽医师证书者)、化学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产技术、史料编纂、生物科技、交通行政、交通技术、地政、法制、物理、社会行政、金融保险、建筑工程、原子能、原住民族行政、航运暨港埠管理、财税行政、国际经贸法律、教育行政、新闻、经建行政、资讯处理、农业技术、电力工程、图书资讯管理、卫生行政、卫生技术、机械工程、环境工程、环境检验、医学工程等35个考试类组。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 编辑

本项考试系依“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规则”之规定办理。凡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毕业,得有相关“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者。另技术类科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所修习之所系符合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同类科应考资格第一款列举之各所系者。得应本项考试相关类科之考试。

本项考试分二试(笔试、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七职等任用资格。

考试类组分成一般民政、一般行政(一般组)、一般行政(两岸组一)、一般行政(两岸组二)、人事行政、土木工程、土壤肥料、工业工程、工业安全、工业行政、化学工程、天文、户政(一般组)、户政(两岸组)、文化行政(一般组)、文化行政(两岸组)、水土保持工程、水利工程、水产利用、水产技术、水产资源、司法行政(两岸组)、史料编纂、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交通行政、交通技术、企业管理、光电工程、地政、地政、地震测报、自然保育、林业技术、法制、社会行政、金融保险、建筑工程、食品卫生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核子工程、气象、畜牧技术、航运暨港埠管理、财税行政、商业行政、国际经贸法律、采矿工程、教育行政(一般组)、教育行政(两岸组)、统计、城市规划技术、劳工行政、博物馆管理、植物病虫害防治、测量制图、结构工程、园艺、新闻(一般组)、新闻(两岸组)、会计、经建行政(一般组)、经建行政(两岸组一)、经建行政(两岸组二)、资讯处理、农村规划、农产加工、农业行政(一般组)、农业行政(两岸组)、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电力工程、电子工程、电信工程、侨务行政、图书资讯管理、渔业行政(一般组)、渔业行政(两岸组)、审计、卫生行政(一般组)、卫生行政(两岸组)、卫生技术、养殖技术、机械工程、辐射安全、环保行政、环保技术、环境工程、环境检验、医学工程、药事、体育行政等91个类组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编辑

民国87年依据考试院决议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实施分试,其主要目的在使初任公务人员具备较宏观视野与知识,并提升第二试申论试卷阅卷品质,惟实施经年以来,透过实施成效之检视,审酌社会发展与环境变迁趋势,经过严谨周延审议过程,于94年5月5日考试院第10届第132次会议决议,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恢复一试,自95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开始施行。

考试院民国93年8月27日修正发布“职系说明书”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将现行31个职组修正为43个职组,60个职系修正为95个职系,定于95年1月16日起施行,考选部爰配合进行公务人员各等级考试类科设置之检讨,并依据考试院会议决议,拟具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规则暨应考资格表、应试科目草案提报考试院,全案并经考试院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为105类科,普通考试为75类科。

法条规章 编辑

公务人员考试法 编辑

  • 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明定:“公务人员之考试,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三等。”明白表示高等考试是台湾公务人员考试中级别较高的一种,另外还有公务人员普通考试(简称普考)和公务人员初等考试(简称初考),联合简称“高普初考”。
  •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明定:“高等考试按学历分为一、二、三级。”
  •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明定:“及格人员于服务一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 第15条明定高等考试应考资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得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毕业者,或普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原本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只要专科学校大专;高专)毕业即可报考,所以定有落日条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相当系科毕业者,得于本法修正公布后三年内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编辑

法源依据是《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第二项:“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得比照前项考试之等级举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种考试,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及格人员于服务六年内,不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考试院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4条订定的《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明定:“本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得比照前项考试之等级举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种考试,指特种考试一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一级考试。特种考试二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二级考试。特种考试三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特种考试四等考试相当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五等考试相当初等考试。”

也就是说:一、二、三等的特种考试,就等于一、二、三级的高等考试。

高等考试及格,取得荐任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只有实务训练含基础训练的四个月实习期间是委任第五职等),从派代起为荐任第六职等(派代到合格实授间六个月为试用期)。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