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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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公平正义英语:justice;德语:Gerechtigkeit)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的东西人民的概念,此概念是哲学法学神学历史上不断思考和辩论的话题。

于18世纪圣约翰骑士团马耳他岛卡斯特利亚英语Castellania (Valletta)树立的正义女神。 她是正义的象征。 她被描绘成一个配备了三个像征性物品的女神:一把剑(法院的强制力量),天秤(一个衡量相互冲突的权利要求的客观标准)和一个眼罩(表明正义应该是公正的,不受恐惧或青睐左右,也不考虑金钱,财富,权力或身份)[1]
位于香港终审法院的正义女神蒙住眼睛,左手执剑,象征法的强制,右手执天平,象征法的平等

公平正义的研讨可大略分为两类,分配正义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例如平等主义就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认为对财富的适当分配方式是平等分配。应报正义着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例如说同态报复法就是一种应报正义理论,认为适当的惩罚是等同所受到的不正当损害:“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攻毒、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

西方曾激烈辩论过关于公平正义的几个重要问题:什么是公平正义?它对个人和社会有什么要求?怎样才是对一个社会内财富和资源的适当分配:平等制精英制视地位而定或其他的排列方式[3]?各种政治观点和哲学系统对这些问题可能有无数答案。

一些理论家,例如古代希腊人,将公平正义视为一种美德——一种人格特质,并只衍生于人们的行为和人们所设立的机构,其他人则强调行为或机构,并只衍生于使它们成真的人。公平正义的来源被不同看法认为来自于和谐神圣命令自然法造,它可能被认为次于另一伦理价值。

在现代,人权的概念被认为和公平正义息息相关,捍卫弱势人权更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伸张。[4]然而一些看似保障人权的做法,如废除死刑或呼吁停止执行死刑等,容易被人认为是在妨碍公平正义。[5]

语源 编辑

德语中对应中文“公平正义”的词为Gerechtigkeit。据考证,其在古高地德语中的形容词"gireht"始现于西元八世纪,意为“直的”、“对的”或“合适的”。"gerecht"一词在中古高地德语中衍生出抽象的涵义“依循正义感”(dem Rechtsgefühl entsprechend)[6],后来又发展出“直线的”(gradlinig)、“适度的”(angemessen)与“相应的”(gemäß)的涵义。

正义的分类 编辑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编辑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分配正义考虑的是每个人各得其所。在这里,“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此等标准可能要求政治权力的分配必须以人们的贡献大小为依据,也可能是人们只有具有一定的名望、身份或财富才能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的理由。总之,分配正义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分配权力和荣誉。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弥补该损害。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根据比例进行分配,而后者是对损害进行等价补偿。

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 编辑

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由美国新自然法学派法学家罗尔斯提出。个人正义即在制度本身具有正义性且个人以接受该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受到的对待。制度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制度正义是首要的正义,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生活有着根本而贯穿性的影响,它构成了个人和团体的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关于人的行为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作出的。例如,当判断一个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时,人们使用的公正标准。通常是现行的法律制度。这就说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关于大是大非的问题,即社会正义问题。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是个人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编辑

实体正义是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正当安排,它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自由、平等与安全。程序正义实际是一种以程序解决社会冲突的正义,它要求坚持公正的程序标准解决纠纷。[7]

美德或结果 编辑

在正义(或不正义)惩罚和确立之的正义(或不正义)判决两者间,那个比较重要?公平正义被设想为,主要是,道德正确的分配好和坏的东西(包括财富、权力、报酬、尊敬和惩罚)。另一解释是,公平正义是那个为了正确分配而表态或行动的人的美德,无论行为是正义的因为行为者是正义的人,抑或一个人是正义的因为他做正义的事。20世纪道德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柏主张现代哲学将焦点集中在行为和造成的结果而非行为者人格特质是错的,她的主张启发了现代德行伦理学,此学派跟随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好人的一种美德,并只会间接成为一个事态的属性。[8]

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编辑

 
卢卡·焦尔达诺描绘的《正义》

公平正义与其它伦理价值区别在于被视是必要压倒性的重要:公平正义可能被认为与善意博爱仁慈慷慨同情不同且更为重要,像例如在台湾,多数民众并不认为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权高于公平正义[5]换句话说,这些美德虽然都很重要,但它们与其说必要不如说是额外价值,公平正义才是最为必要的,但我们需要知道的不只这些:我们需要知道公平正义是什么,而非仅仅它不是什么,对此问题已有不少答案被提出。

公平正义,不管在语意或概念上,皆与辩护的概念紧密联系:对一个人信念和行为持有及提出决定性的理由,因此,尝试理解公平正义通常就是尝试发现正当理由–公平正义的来源或基础–从而证明(或反驳)它的压倒性重要性。

视正义为社会和谐 编辑

录《理想国》,使用角色苏格拉底来主张用单一正义解释同时含盖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个人或城市内的敌对部分处于适当和协调的状态,一个人的灵魂有三部分–理智、心灵和欲望–一个正义的人是理智控制其他两部分并且每个部分各尽其责的人,与之相似,一个城市有三部分 - 热爱学问的人、士兵和工人-一个正义的城市是热爱学问的人统制其他两者,且每个人各尽其责的城市。苏格拉底用一辆战车的寓言来解释他的观点:一辆战车能共同工作,是因为两指挥。热爱学问的人-或称“哲学家”-应该作为统治者,因为只有他们了解什么是善,一个人如果生病了,会去看医生而不是江湖郎中,因为医生是健康议题的专家,与之相似,一个人应将他的城市托付与善方面议题的专家,而非区区政治家,因政治家是给与人们他们想要的东西来获取权力,而非对他们有益的。苏格拉底用一艘船的寓言来解释此观点:一个不正义的城市如同在大洋中的一艘船,船长(一般平民)虽然强大但喝醉酒,一群不值得信赖的参谋(政治家)尝试操弄船长给他们控制船只行进方向的权力,而只有一位导航员(哲学家)知道如何将船带回港口,对苏格拉底而言,这艘船能底达目的地 -善-的唯一方法是由导航员来指挥。[9]

视正义为神圣命令 编辑

主张正义,乃至于所有道德规范,所引导的意识价值。例如说,谋杀是错的且必须受惩罚,当且仅当,应当如此。对神圣命令理论的常见回应是提出尤西弗罗困境,其问道:正确的事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下令,抑或是对实际上道德正确的事下令?若是前者,则正义是武断的,若是后者,那道德是比还要高级的存在,变成仅是道德知识的传递者。神圣命令的支持者可能选择回应指出此两难是错的:善是真正天性且必定会表现在人性的价值观中。

参考文献 编辑

  1. ^ Luban, Law's Blindfold, 23.
  2. ^ 出埃及记21.xxiii-xxv.
  3. ^ Barry, Brian. Theories of Justi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xiii. 
  4. ^ 人權教育議題輔導群. [2020-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5. ^ 5.0 5.1 觀點投書:廢死爭議...其實只有一個爭議!. [2020-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6. ^ Friedrich Kluge: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 der deutschen Sprache. 24. Auflage. Berlin/New York 2002, S. 348.
  7. ^ 付子堂. 《法理学进阶》. 法律出版社. 2022: 78. ISBN 9787519764050. 
  8. ^ Elizabeth Anscombe,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Philosophy 33(1958): 1-19. See further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2nd edition, London: Duckworth, 1985); Onora O'Neill, Towards Justice and Virtue (Cambridge: CUP, 1996), chapter 1.
  9. ^ Plato, Republic trans. Robin Waterfield (Oxford: OUP, 1984).

传记及延伸阅读 编辑

  • Brian Barry, Theories of Justi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 Harry Brighouse, Justic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4).
  • Anthony Duff & David Garland eds, A Reader on Punishment (Oxford: OUP, 1994).
  • Colin Farrelly, 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London: Sage, 2004).
  • 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 Robert E. Goodin & Philip Pettit eds,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anthology (2nd edition, Malden Mass.: Blackwell, 2006), Part III.
  • Ted Honderich, Punishment: The supposed justifications (London: Hutchinson & Co., 1969).
  • 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2nd edition, Oxford: OUP, 2002).
  • Nicola Lacey, State Punishment (London: Routledge, 1988).
  • 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in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 ed. John Gray (Oxford: OUP, 1991).
  •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1974).
  • Plato, Republic trans. Robin Waterfield (Oxford: OUP, 1994).
  •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Oxford: OUP, 1999).
  • David Schmidtz, Elements of Justice (New York: CUP, 2006).
  • Peter Singer ed., A Companion to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993), Part IV.
  • C.L. Ten, Crime, Guilt, and Punishment: A philosophical introduc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