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

自由類型

公民自由(英语:civil liberties)是政府承诺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无论是通过宪法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不得削减的保障和自由。尽管这一术语的范围在不同国家之间有所差异,但公民自由可能包括思想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安全与自由权、言论自由隐私权法律和正当程序下的平等待遇权受公平审判权以及生命权。其他公民自由还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自卫的权利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在公民自由与其他类型的自由间,存在着积极自由/积极权利英语positive rights消极自由/消极权利英语negative rights之间的区别。

碎裂的自由。

公民自由在世界各地 编辑

各国宪法概况 编辑

大多数欧洲国家、包括了所有欧盟国家在内都签订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明列数项普世的公民自由。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列下了许多公民自由的项目,并成为了共和国宪法保护的重点。加拿大宪法则包括了加拿大权利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保障公民自由,包括宗教自由,但并没有提及任何和财产保护有关的自由。虽然英国没有明文的宪法(只有部分撰写出来),但英国仍签订欧洲人权公约,英国国会通过的若干成文法律保证人权、公民自由2者。美国宪法——尤其是其权利法案则保障许多的公民自由,特别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等。其中近年造成社会争议的是宪法第2修正案所保障的武器拥有权。斯诺登叛逃俄罗斯事件发生后,《华盛顿邮报》爆料称,美国不仅有“棱镜计划”,还有另外3大秘密监视项目,而且这些项目不仅监视元数据,还秘密监视通话内容。斯诺登曝光的“棱镜”项目,源自此前从未公开的“星风”(STELLARWIND)秘密监视计划。2004年,布什政府通过一些司法程序手段,成功绕开了有关“公民隐私”等法律困境。“星风”计划被分拆成4大监视项目,除“棱镜”项目外,包括“主干道”(MAINWAY)、“码头”(MARINA)、“核子”(NUCLEON)3个秘密项目。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Alan Dershowitz. "Preserving Civil Liberti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flections on the Fractured Landscape, spec. sec. of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Chronicle Review, September 28, 2001. Accessed August 11, 2006.
  • Jean Edward Smith, and Herbert M. Levine. Civil Liberties and Civil Rights Debat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