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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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谍,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在《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惩治叛乱条例》等法规用以指称犯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包括未遂犯)、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包括未遂犯)之罪者与预备或阴谋犯。匪谍并不专指中国共产党派遣至台湾进行地下情报活动的间谍人员,称其为匪谍乃因其皆犯前罪,充满特定的意识型态。早前多使用于“骂人”或有“特定目的”的政治人物上,之后逐渐成为历史名词,于法律案件中则正式称为“共谍”。
历史源流
编辑1949年中共建政,国府失去大陆治权,中央政府前往台北,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认为失去大陆的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在政府和社会上各领域渗透着大量间谍,而国民党却懵然不知,导致国共内战的失败,故在1950年,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中共背景嫌疑的和宣传共产主义人士,大多指大陆派来的间谍。这段时期被称为白色恐怖时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甚至定罪下狱。实际上“匪谍”包括但𣎴只限于中共特务,更涵盖当年反对国民党的异见人士,政府大力利用戒严(惩治叛乱条例)来拘捕政治异议人士,包括支持言论自由等西方进步思想,支持组织反对党,被认为思想“左倾”的人士,支持台湾独立运动份子,甚至稍为讽刺政府的人士,只要是被政府认定有“嫌疑”,都会被冠上反政府的罪名(如施明德、许信良等),而政府本身亦会设计陷害反对国民党的势力,因此也造成许多冤狱事件。
1957年,在一份名为统一对朱毛共匪及有关名称要点的公文中,上签单位钜细靡遗的罗列对中共的各种称呼,如一般称为就称“朱毛共匪”,简称“朱毛”;对共匪的情报人员、特务份子,称为“朱毛匪”、“朱毛匪谍”,简称“匪特”或“匪谍”。蒋中正在公文里裁示,不要用“匪特”,直接用“匪谍”二字。此后“匪谍”二字广泛使用在各种宣传标语上。
戒严时期的台湾,经常可以看到“保密防谍,人人有责”的标语[1],提醒人民“小心!匪谍就在你身边”,要求人民主动检举匪谍,因此台湾社会将“匪谍”、“共匪”视为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