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和国政府
越南共和国政府(越南语:Chính phủ Việt Nam Cộng hòa),通称南越政府,是越南共和国(南越)的国家机构统称,越南共和国政府实行基于民主共和制的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以单一制存在,共包涵行政、立法、司法三个体系。越南共和国政府根据越南共和国宪法设立,宪法自1955年越南共和国建立及1967年共经历两次修改。政府部门总部皆位于西贡市。
越南共和国政府 Chính phủ Việt Nam Cộng hò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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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 总统制 |
宪法 | 越南共和国宪法 |
组成日期 | 1955年 |
国家元首 | |
越南共和国总统 | |
现任 | 杨文明(末任) |
副职 | 阮文玄(末任) |
立法机关 | |
越南共和国国会 | |
类型 | 两院制 |
议事场所 | 参议院议场 众议院议场 |
上议院 | |
上议院名 | 越南共和国参议院 |
参议院议长 | 陈文林(末任) |
下议院 | |
下议院名 | 越南共和国众议院 |
众议院议长 | 范文崴(末任) |
行政机关 | |
越南共和国内阁 | |
首长 | 总理:武文牡(末任) |
阁员 | 19 |
司法机关 | |
最高法院 | |
首席法官 | 陈文灵(末任) |
地址 | 嘉隆宫 |
政府构成
编辑根据1967年通过的越南共和国宪法,越南共和国效法美国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越南共和国国会掌控立法权,地址位于西贡市大剧院和现在的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大楼。国会包含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有159名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60名议员,任期6年。参议员透过代表联名选出,而众议员则由各地选民自行选出,数目由地方人口占比决定;每名议员大概代表50,000名选民。众议院中,高棉族代表占6席,高地族代表占6席,北部民族代表占2席,占族代表占2席[1]。国会拥有的权力包括表决法案,讨论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决定战和问题,监督政府施政等等,并拥有若三分之二议员同意便可弹劾政府的权力(若总统否决,则必须达到四分之三议员同意才可弹劾)。地方设地方议会,议员任期三年,负责处理地方事务。
越南共和国总统拥有行政权。总统由公民选出,任期4年。总统是国家元首及越南共和国军最高统帅,兼国家安全会议主席。总统拥有颁布法律、核定国家政策、任命总理及内阁成员、任命大使及地方行政首长、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国际协定协议及执行戒严宵禁的权力。1974年,总统任期由4年延长至5年,且最多连任两次。越南共和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当在任的总统出缺(于任内死亡、辞职或遭到弹劾)时,副总统将继任。同时,副总统也兼任文化教育部长、社会与经济会议主席、少数民族会议主席。越南共和国总理是国家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政府。总理由总统指派,负责执行国家政策。政府包括19个部,每个部门有一名部长。这19个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内务部、通讯部、招抚部、财政部、商业部、司法部、农村发展部、土地改革及农渔业发展部、工程部、交通及邮政部、教育部、卫生部、社会部、劳动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少数民族发展部及负责与国会联络部。其中“招抚部”主要负责进行针对共产党的宣传攻势。此外,政府还包括3名国务卿,分别为文化国务卿、重建发展国务卿和国务卿办公室(文房)。
越南共和国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最高法院包括15名法官,每名法官的任期为6年。最高法院的权力包括解释宪法、判断法案是否合宪、解散违宪政党等。此外,检察院是另外一个司法机构,包括9-18名检察官,由总统、国会及最高法院各指派三分之一的成员。检察院的权力包括调查贪腐、调查政府人员财产状况及监督司法合法性等。
参考文献
编辑- ^ Department of State. "Background Notes (South) Viet-Nam". P.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