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华人国籍问题

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泛指在印尼独立后,由于排华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改变,造成的国籍不明现象,这现象令各地印尼华人,都面临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

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认定 编辑

清政府 编辑

根据《大清国籍条例》,生而父为中国人者,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为中国籍。

中华民国 编辑

根据《中华民国国籍法》,其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或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者,皆属中华民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1]

印尼华人国籍问题的历史 编辑

印尼独立前 编辑

清朝时代,只要是来自中国的移民者及其后裔,都会被认定为大清国的子民。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政府继承以属人主义为主的国籍认定法律,并以此制定《中华民国国籍法》。直至今天,许多印尼华人仍然被界定为中华民国籍的侨民[2]

但与此同时,统治印尼的荷兰王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国籍法,任何在印度尼西亚出生的人,都会被认定为荷兰臣民(英语:Dutch subject),而清政府与荷兰政府之间,曾就这问题所引发的领事保护权问题发生纠纷。印尼独立前出生的华人,有权同时申领中华民国护照,以及荷兰发出的护照。

印尼独立后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尼的双重国籍协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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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华民国国籍法》遗留的问题,令印尼华人在印尼独立后,身份非常尴尬。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争取印尼的支持,在1955年万隆会议后,于印尼万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容许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人,在条约签署后2年内,或未成年人成年时选择印尼国籍或中国国籍[3]。由于中国当局的鼓励,不少印尼华人的子女,都选择了印尼国籍。

1958年国籍法 编辑

 
1958年第62号法令: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1958年7月29日,印尼颁布了《1958年第62号法令: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其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入籍手续繁琐[4]。《1958年第62号法令》的入籍条件规定必须在印尼连续居住十年、会讲印尼语、熟悉印尼语文、历史、地理以及具备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等,实际上拒绝很多新客华人于入籍大门之外[5]

近一半的印尼华人在当时未能获得印尼公民身份,要么是因为继续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要么是因为获得公民身份文件存在困难[6]。此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尼共和国国籍二选一的亲中华民国人士自动变为无国籍人士。印尼政府拒绝向前往中华民国升学的华人签发返回印尼的签证,并取缔印尼的亲中华民国活动[7]

1965年印尼九三零事件后,印尼单方面终止有关协定,令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悬而不决,制止1980年代开始放宽入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编辑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通过并公布施行。

1980年代放宽入籍条件 编辑

1980年代之后的新秩序政府不断降低外籍华人归化入籍的门槛。1980年,苏哈托新秩序政府规定凡在印尼居住满5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均可申请改籍或归化入籍,并降低申请费用[8],大量华侨纷纷加入印尼国籍

2006年的新印尼国籍法 编辑

2006年7月11日,印尼国会通过新的国籍法, 1958年国籍法彻底废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华裔终享国民待遇[9]。《2006年第12号政令》修改了印尼原住民定义。根据新定义,任何人在印尼出生,并未有自愿地接受其他国家国籍,都是印尼公民[10]。而新国籍法亦以1945年宪法作为基础,而不是以1950年的临时宪法作基础。

由于新国籍法的定义,除了废除华人在印尼被歧视的地位,而且持有印尼出生证明,而未有接受第三国国籍的印尼华人,都会重获印尼国籍,印尼华人国籍问题,在印尼本土地区,大致告一段落。而新的印尼国籍法,亦彻底取代了歧视华人的《1958年第62号政令》,自此以后,印尼国籍证英语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Indonesia)的法定地位,亦正式废除[11]。但有消息指,一些政府官员并不了解新法律的条款,一些印尼华裔仍受歧视性的待遇[12]

注释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