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是指某地区最初定居的族群,源自外来者(多为入侵者与统治者)对本地人(或族群)的称谓,原意指当地居民、原居民,过去有土番、番人、土人、生番等歧视的称呼,然而到了二十世纪后期逐步形成了一个法律学方面的范畴,指的是正遭受到统治者侵蚀的本土文化群体。当前对于原住民议题的讨论多半应在帝国主义国家进行的殖民统治的脉络下来理解。外来统治者为统治原住民,以遂行其统治目的,会制订各种不同的政策,而往往对于原住族群的生活方式多加干扰,甚至可能造成灭族的结果。

即使前一阶段的殖民主义扩张已经在二次大战之后的解殖民运动后告一段落,但类似的问题仍存在于原住民与解殖民之后成立的新兴国家之间。有时后者会被称为“内部殖民”,而与传统的“外部殖民”加以区别。

原住民一词被广泛的采用是起始于19世纪人类学人种学的学科,韦氏字典将之定义为“某一群体的人团结于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他们通常有着共同的语言、社会机构和信条,而且往往构成了一个不受支配的有组织团体。”[1]

中文在讨论此一问题时,亦有原住民族一词的使用,它与原住民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各原住民族群各自作为一个“民族”(peoples),而在国际法上应有包括追求民族自决等相应的集体权利;后者则或作为通称、或仅指涉原住民个人作为在异族统治下的民族国家中受到内部或外部殖民的个别原住民个体。

目前尚不存在一个普遍接受了的“原住民”的确切定义,然而,最经常被各方所认可及援引的四个要素是:[2]

  • 时间上比外来群体更早的到达和定居
  • 自发自愿的使有别于外来文化的文化独特性得以延续
  • 屈就于强势庇护的外来文化之下,逐渐被边缘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原先所拥有的文化
  • 原住民身份的自我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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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

  1. ^ Silke Von Lewinski,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p.130-131
  2. ^ Robert K. Hitchcock, Diana Vinding,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in Southern Africa, IWGIA, 2004, p.8 based on the 1997 WGIP report by Deas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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