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过程 (2021年12月)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过程
2019年 尚未开始 3月至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0年 1月 2月至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1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11月 12月
2022年1月或以后


林卓廷涉嫌于网上发布721事件受查人资料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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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羁押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嫌于网上发布721事件受查人资料之案件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他否认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1]

邹幸彤涉嫌六四31周年煽动他人非法集结案结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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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今年六四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她早前否认控罪,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结案陈词。邹幸彤同时要求法庭裁定香港警察公共卫生为由禁制集会的决定违宪[2]。邹幸彤陈词时表示自己于今年六四当日被警方拘捕后, 无法悼念六四事件死者,行使不到悼念六四的权利,对社会造成寒蝉效应。社会变得不敢自由写作,损害公共辩论空间。裁判官决定将案件订于明年一月裁决[3]

曾国卫去信华尔街日报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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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去信《华尔街日报》,就其11月29日题为“Hong Kong Says Vote-or Else”的社论文章,作出驳斥。《华尔街日报》6日刊登曾国卫的来函,并加上标题《香港向华尔街日报发出威胁》(Hong Kong Issues a Threat to the WSJ)。

  • 中国在香港实行《港区国安法》后,港人公开示威会受严厉惩罚;抵制选举或在选举中投白票,已经成为港人仅余的政见发表方式。就相关文章,香港认为社评提议港人抵制选举,并声言保留采取行动的权利。当中提及香港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及前区议员丘文俊,因涉嫌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被廉署通缉。社论指,两人在中共镇压香港期间离港,形容这是中共企图在海外继续政治打压的一个方式。

曾:对社论提及杯葛选举及投白票表示震惊,港人示威会受到惩罚的说法“错误和危言耸听”,“香港《基本法》及《港区国安法》保障了言论、出版、结社及集会自由”的同时,又指“任何操控选举的行为都不能容忍”。重申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公开煽动他人不投票或投废票,属刑事罪行,不论煽动行为在香港或境外作出,港府都保留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利。

  • 社论亦提及2019年香港区议会选举,指港人用选票支持民主派候选人,令中共感到尴尬,原应去年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被延后至今年,北京随即落实了新的选举制度,要求所有候选人受到审查,并且要宣誓效忠。

曾:新的选举制度下,任何人只要拥护《基本法》及宣誓效忠香港政府就可以参与,包括来自不同阶层及对政府有不同意见的人;对于社评指北京要求所有候选人先接受共产党审查的说法,他认为是不正确的。推迟立法会选举是因为疫情,与2019年区议会选举结果无关。

[4]

罗莘桉去信星期日泰晤士报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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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驻伦敦经贸办处长罗莘桉去信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就其发表题为“中国显出真本色:他们并不漂亮(China shows its true colours — and they're not pretty)”的社论作出驳斥。

社论指出,香港即将举行的立法会选举是“骗局(sham)”,只有官方审查过的“爱国者”才能参与,势成一场骗局;而唯一可能带来“民主胜利(democratic victory)”的方法,就是选民抵制选举拉低投票率,令中共感到尴尬,但即使这样做都只属惨胜。

罗指社论“资料失实”,称选举属骗局的说法“毫无根据”,指在“完善”选举制度下,“只要他们拥护港府和效忠基本法,持不同见政见的人都可以参政”;信件又称,“爱国者治港”原则是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治久安的基础,若因为只有“爱国者”能参选,就指控选举是骗局,实在“毫无根据”。信函又重申,煽动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属“违反选举条例”,条例对香港境外的煽动行为都有效。[5]

法庭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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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17岁女生于2020年3月21日在铜锣湾时代广场附近被搜到1支激光笔,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2021年12月1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刘绮云判处罪名成立。案件将于明年1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等报告,被告期间须还押。

刘绮云判刑指,截查被告的女警21086林文虹(音译)证供可靠,虽然辩方指出林指出被告的头发颜色与相片不符,但刘官认为案发现场的广告灯箱和天花的灯光均会影响发色,而影像效果亦受播放设备影响,林所述颜色与相片成像颜色有差别不足为奇。

又指案发时,时代广场有示威骚乱,破坏社会安宁。被告被截查时有群众叫嚣,裁定示威至少持续至晚上9时。凭被告当时的黑衣黑裤装束,遭截停后用手按着背囊,其背囊内被搜到有4枝消毒药水及面罩等保护装备,以及被告曾说涉案激光笔是“今日手足畀我嘅”均加强控方案情。刘官亦指涉案激光笔已装有电芯,可随时使用,裁定被告有份参与示威及有意图将激光笔用作攻击性武器。

另外刘绮云对辩方的被告未成年争议指林查问被告时未有合理怀疑,故没有警诫并无不妥,亦同意林指出警队没有指引规定警员必须在有成年人陪同下才查问16至18岁人士,此为“最理想”的做法而非必须,裁定被告是自愿作供,没有不公平。[6]

2022年1月5日,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刘绮云判被告入更生中心。[7]

网民涉号召市民参与“平安夜革命”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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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一名22岁患有自闭症和领取伤残津贴的兼职送货员,涉嫌在2021年9月至12月于“连登讨论区”发布共6篇贴文,号召网民上街作“香港独立革命前哨战:平安夜革命”。被控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以及6项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控方指他曾在“连登讨论区”及“Telegram频道”发布近9000个类似贴文。警员亦住所搜出示威者装束及疑似仿制枪械。1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释还押。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把案件押后至2022年2月11日再讯。[8]被告还柙多个月后,案件在2022年6月27日于区域法院处理法律争议。国安法指定法官郭伟健听毕双方陈辞后,将案件押后至8月1日裁决,其间被告继续还押。[9]

2021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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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举行,地区直选投票率是30.2%,创下回归以来的新低。[10]

美国发表《香港自治法案》半年报告 制裁5名中国官员 中国外交部斥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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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发表《香港自治法案》半年报告,对北京明显剥夺港人在刚过去的星期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有意义发声的努力,深表关切,认为新选举制度令北京对反对派能否参选具有生杀之权,为香港的政治体系带来根本改变,令《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赋予香港的权利及自由受到侵蚀,对此予以谴责。发言人普赖斯就报告发表声明时提到立法会换届选举,指北京方面明显着力剥夺港人有意义地发声的途径,并持续努力破坏香港的民主制度,在司法、公务体系、新闻、学术机构等对香港繁荣稳定至关重要的领域,侵蚀香港的自主权,美方对此深表关注,强调美国会继续为港人的权利与自由发声。根据《香港自治法》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须在国会报告公布之后的三十到六十天内确认有否金融机构违反禁止交易的规定,一旦违规,有关金融机构可能会受到二级制裁,包括禁止美国贷款、外汇交易、地产买卖、出口和转移等。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金融机构因与受《香港自治法》制裁者交易而受到制裁。

根据该国的《香港自治法案》,点名7月时已因损害香港民主而被制裁的五名香港中联办副主任,陈冬、何靖、卢新宁、谭铁牛及尹宗华,提醒外国金融机构,如果与五人进行交易,将面临美国当局的制裁。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对此发出强烈谴责,并表示反对,因为美国此举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属非法无效。美方7月时已借发布所谓“香港商业警告”,对包括五名香港中联办副主任在内的七名中方官员进行制裁,中方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美方有关人员进行了对等反制。美方现在变换名头,以所谓《香港自治法》为由,对有关人员再宣布一遍制裁,行径荒唐、令人不耻。[11]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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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36岁女子在2020年7月1日在铜锣湾时代广场从高处向警员投掷一支钢柱。被控有意图而企图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高空掷物、盗窃及刑事损坏罪四项罪名。于区域法院被法官陈广池判除刑事损坏罪外的其他罪名全部成立。陈广池裁决时指,辩方在结案陈词中提到钢柱坠下,未必代表是由被告抛下,有可能是她为了阻止他人掷下钢柱时所引致。但法庭不应该猜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指辩方在被告没有作供、欠缺环境证供的情况下,作出没有基础的推论,如果接纳此为抗辩理由,辩方可以说有人企图袭击被告,被告成功避开才令钢柱掉下等多种可能性。被告并非娇小玲珑或纤幼无力,呈堂片段可见她戴上手套后毫不费力地提起钢柱跑到围栏处,认为被告刻意停下来后戴上手套,明显是为了避免留下指模。而片段拍到被告曾在广场3楼徘徊一段时间,相信她是等待时机抛下钢柱,目的是要企图伤害警员。此案刑事毁坏罪针对钢柱击中的告示牌,被告等待时机掷下钢柱,明显目标是警方,罔顾其他人的安危,目标并非告示牌,裁定此项罪脱。辩方表示,被告放弃求情及量刑陈词,将不会向法庭提交案例作量刑参考。宣布案押后至明年1月13日判刑,被告需要还押,以待索阅背景报告。[12]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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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名男子企图以汽油焚烧港铁九龙塘站闸机被捕,被控串谋意图危害生命而纵火罪。其中2人认罪,另外2人否认控罪经受审后,其中1人28日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1名认罪男子另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毁财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无牌管有枪械共3项控罪。法官李庆年指3名被告伙同行事,且有预谋犯案,纵火地点则是港铁最繁忙的港铁站之一,乃东铁线与其他线路的交汇处。而火种燃约数十秒,除了直接产生人身伤害风险,也会带来恐慌,并会对市民造成不便,认为本案严重程度属于中度,对站内工作者及乘客产生生命威胁,判刑须具阻吓性。经考虑后,各人分别判囚52个月,50个月,及54个月,并下令各人须支付赔偿9,368港元维修费。[13]


  • 在理大冲突中,9名男女在拔萃女书院外被捕,分别被控参与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在区域法院被法官林伟权判决全部罪名成立。

林伟权指出,各被告在逃走前都知道身处的位置已发生暴动,并非碰巧路过或旁观,而是蓄意装备自己到场参与集结,在这处境下,他们仍无视警方的武力驱散,选择留下成为暴动的一分子,以此壮大声威,或支持作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的人。林伟权表明不会接纳辩方所说,地面的火光由高温燃烧的催泪弹壳引起,显示示威者与警方没有重大冲突。相反,过程中有人尝试点燃燃烧弹,火光必然出自此武器。而虽然控方多名警员证人在庭上作供和书面的供词并非全部一致,但怎样遣词是个人做法,他们在连串社会事件中奔波,未必达到辩方要求的钜细无遗属可理解。至于有指警方在作出拘捕时滥用武力,法官认为没有相关片段支持说法。

9名被告:陈国威(20岁,学生)、陈子谦(29岁,会计文员)、江镜棠(27岁,机电工程师)、陈霆堃(20岁,学生)、黄适哲(22岁,学生)、梁嘉星(24岁,设计师)、曾倩仪(25岁,银行职员)、邓锦乐(24岁,无业)及詹隆享(27岁,测量主任)被控暴动罪,同被控于于前年11月18日,在九龙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其中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机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加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法庭会先为两名未满21岁的被告索取教导所报告,再连同其他被告一并于2022年1月15日判刑,期间他们须还押。[14]



警方对《立场新闻》采取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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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共派出逾200名军装及便衣人员,执行由法院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1发出的法庭手令,搜查网媒《立场新闻》在观塘开源道55号开联工业中心的办公室;另外也拘捕6名高层或前高层人员(3男3女),年龄介乎34岁至73岁,并搜查被捕人士的处所,各人随后被押往不同警署扣查。据了解,被捕6人为锺沛权周达智吴霭仪方敏生何韵诗林绍桐,当中5人为前董事,其余1人为署任总编辑,涉嫌提供平台发布煽动性文章。另外持法庭手令掩至记协主席、《立场新闻》副采访主任陈朗昇位于沙田显径邨的寓所搜查。其后再带至大埔帝欣苑再调查。其本人未有被捕。[15]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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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红磡示威冲突,警方事后拘捕3名男女,指他们当日在该处参与暴动控以暴动罪。3人否认控罪,经审讯后,只有被指曾手持砖块的男子被裁定罪成,另外两名女子则脱罪。法官姚勋智把男子收柙至明年1月13日量刑,期间待索阅其背景报告。

3名被告依次是报称美容市场策划员的女子何靖莎(23岁)、银行男文员锺梓轩(25岁)及兼职社工陈诗玲(25岁),他们被控于2019年12月1日,在红磡德康街、德安街和船景街附近一带,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另陈再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她管有一个可发射镭射光束的装置。

姚勋智裁决时指,当晚在案发地点有人堵路、投掷砖头,亦有人使用暴力破餐附近食肆、港铁站等,明显是非法集结,且破坏社会安宁并已构成暴动。经反复观看片段及截图后,法官裁定男被告出现在暴动现埸,且在店铺被破坏,暴徒刚开逃离时,警员已成功截获他,他当时更手持砖头及把它掉在地上,遂裁定男被告暴动罪成。 至于2名女被告有否叫喊以协助现场人士逃避警方追捕方面,比对片段后,认为涉案女警称到场时能再看见有20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此一说法,与片段不符,法庭难以安稳接纳其证供,且现场环境相当嘈杂,亦有其他人在场,难以肯定是2女被告在现场叫喊来协助黑衣人逃离。而控方亦没有证据指陈曾使用镭射笔或以此意图伤人,遂裁定两女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陈另面对的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亦不成立。[16]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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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黄大仙警民冲突,5名男子参与暴动及涉在被警员制服时反抗。被控暴动及拒捕罪,他们否认控罪受审后,区域法院法官练锦鸿裁定他们全部罪成。将他们还押至明年2月11日判刑,期间分别替各被索阅背景、劳教中心及教导所报告。

练锦鸿于书面裁决理由中,表示案发现场交通被瘫痪、道路堵塞、有示威者投掷砖块、汽油弹等,身穿能被清楚辨认装备的警员则作出警告、发放催泪气体及橡胶子弹,有关地区犹如战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不知道当时正有骚乱发生;不希望无辜受牵连的人,除非有特别理由或有不能离去的理由,都会尽快离开现场。虽然本案没有证据指参与示威的人事先有商议、分工或提供物货,但其行为明显是在有共同目的而作,就是向法律挑战及抗拒警方执法。5名被告当日均在暴动现场一带被捕,且各人被捕时的衣着与绝大部分示威者极为相近,不但可掩饰身份,亦会令穿着者及旁观的人感觉到他们是同路人,像制服一样有以标记及行动直接鼓励其他示威者的效果。法官又认为若只是到场见证、“八卦”或路过的人,不需要穿着相类衣服或装备。而各被告被制服时亦分别挣扎企图逃走,甚至有被告需多于一名警员才能被制服。综合所有因素后,裁定各被告暴动及拒捕罪成。[1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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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卓廷被控披露被廉署調查人身分案開審. [2021-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1). 
  2. ^ 【全文】鄒幸彤「六四煽惑集會案」自辯詞. [2021-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0). 
  3. ^ 今年六四鄒幸彤被控煽惑未經批准集結 明年一月裁決. [2021-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5). 
  4. ^ WSJ社论提杯葛选举 曾国卫去信警告
  5. ^ 【戰狼出擊】《星期日泰晤士報》指香港選舉屬「騙局」 港駐倫敦經貿辦去信抗議. [2021-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1). 
  6. ^ 藏雷射筆罪成 17歲女生還柙明年1月判刑. [2022-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7). 
  7. ^ 修例风波|少女藏激光笔判入更生中心 官:无人受伤属侥幸
  8. ^ 涉號召網民「平安夜革命」 22歲自閉症送貨員還柙. 头条日报. 2021-12-18 [2022-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9). 
  9. ^ 自閉青年擬認網煽集結 辯方爭議不應轉介區院. 明报. 2022-06-28 [2022-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8). 
  10. ^ 立法會地區直選投票率30.2% 回歸以來最低.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3). 
  11. ^ 美國點名五名中國駐港官員 提醒與五人交易將受制裁 中方強烈譴責斥荒唐. [2022-0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9). 
  12. ^ 去年七一銅鑼灣有群眾聚集 女子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13. ^ 以汽油焚烧九龙塘站闸机 3男囚50至54个月 须分别赔偿近1万元
  14. ^ 理大衝突|9男女上街聲援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武 全部罪名成立.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15. ^ 涉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立場新聞6高層或前高層被捕 包括何韻詩. [2021-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9). 
  16. ^ 涉前年紅磡示威 男文員持磚塊被裁暴動罪成 押下月中量刑.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0). 
  17. ^ 前年黃大仙10.1衝突 5男暴動拒捕罪成.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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