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过程 (2022年1月或以后)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过程
2019年 尚未开始 3月至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0年 1月 2月至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1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11月 12月
2022年1月或以后


2022年 编辑

1月 编辑

4日 编辑

法庭提堂
3名女子于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龙城太子道西331号至379号行人隧道内无合法辩解而损坏属于香港政府隧道内的墙壁,用胶水将海报贴在墙上,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喷胶、一盒墙贴纸、两卷胶纸、一把剪刀、一把鎅刀、7个口罩及3支双头笔,保管或控制两支喷胶、一只手套及一个口罩,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以摧毁或损坏香港政府隧道内的墙壁。被控刑事损坏、2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共3罪。2022年1月4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以待辩方需时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见。被告准以1000元现金保释外出,并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港。案件押后至3月1日再讯。[1]

17日 编辑

银城案

警方国安处联同海关在位于旺角银城广场内的“隐世市集”调查,怀疑该处发现有煽动刊物,并拘捕6人。[2]

2月 编辑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警方起诉1男1女,他们涉及香港2020年爆炸品案件,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23岁女学生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在香港连同已被控的4男2女,一同串谋非法及恶意藉爆炸品导致爆炸,而该爆炸的性质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被控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

25岁测量员于2020年3月7日在九龙湾牛头角道利基大厦A座17楼某室,企图制造爆炸品,即炸弹。被控企图制造炸药罪。

2人暂毋须答辩,控方指本案将与另一案件合并后,转介高等法院处理,申请押后获主任裁判官严舜仪批准,押后2月14日作交付程序,并拒绝两人保释。[3]

3月 编辑

30日 编辑

法庭提堂

一名51岁税务助理主任被指威胁入境事务处人员,于2022年3月20日,在香港威胁入境人员梁洛骅会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的财产遭受损害,意图导致梁洛骅作出其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即斩死林郑月娥。被控1项刑事恐吓罪,3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控方今天申请押后案件押后,以待索取2份精神科医生报告,用以考虑被告是否适合答辩,以及查询医生建议。辩方则为被告申请保释,惟裁判官叶启亮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决定拒绝让被告保释外出,被告须还押小榄。据悉,被告自2013年患有自闭症及强迫症,至今仍须服用药物。案件押后至4月13日再讯。[4]

4月 编辑

26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18岁男子于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与弥敦道交界参与暴动,被控暴动罪。后来获法庭保释后未按时应讯,以致法庭要下达拘捕令,终在1年后在秀茂坪一单位再被捕,被加控不依期归押罪。被告于4月12日认罪,辩方求情指,被告事发时年轻,受朋辈影响才参与暴动,之后害怕面对自己的错误及家人,所以才躲藏达1年,现时已反省。法官26日判刑指,考虑到暴动规模、对公众及警民关系的影响,认为本案的暴动情节严重,亦涉预谋,但留意到本案被纵火的位置属马路中央,而非民居或警署外。被告在报告中承认当时受社交媒体影响,现已明白要透过合法途迳表达意见,考虑到被告需要长时间的纪律训练,助他更生及防止重犯,最终判被告入教导所。[5]

5月 编辑

5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1名38岁售货员于2021年11月15日与18日之间,在Telegram群组煽惑他人参与将于同年11月20日在香港岛举行的未经批准的集结。另于2021年11月15日与20日之间,在Telegram群组煽惑他人于同年11月20日在香港岛的道路上慢驶,以导致香港岛的车道遭受阻碍。被控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及煽惑他人导致公众地方遭受阻碍共2罪。案件5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裁判官把案押后至6月20日再讯,以待辩方向控方索取文件及给予被告法律意见,被告准以200港元保释,期间不得离港。[6]
  • 1名24岁IVE男生,于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附近一带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携有2樽汽油弹,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2020年4月16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他暂毋须答辩,控方表示会再追查其他涉案者。署理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将案件押后至6月11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以待警方化验证物、分析闭路电视片段等。被告被拒保释,还柙候讯。[7]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022年5月5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屈丽雯判刑。

辩方大律师陆伟雄求情指,被告在单亲家庭成长,现就读运动教练高级文凭课程,课余常做义工和有兼职。被告案发时任职的餐厅停业,影响其收入大减,其母早年患上子宫颈癌,他当时在社交媒体看到有人出价5000元工作3小时感到吸引,想帮补家计却误中“圈套”,望法庭轻判。

屈丽雯指,涉案汽油弹已制成可随时备用,对人命财产带来极大破坏。虽然案发现场一带没有示威,但当时常见社会事件,影响公共秩序。屈官亦不同意辩方指被告赚钱心切误中“圈套”,指被告必然知道所运物品是汽油弹,继续运送是其选择。另外,被告伙同他人犯案显示本案有计划地进行。由于案情严重,不排除汽油弹被用作袭击警署,最终判囚14个月,另拒绝被告上诉期间申请保释。[8]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1名男女在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在湾仔杜老志道跟轩尼诗道交界,及史钊域道及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的范围参与暴动而被控暴动罪。其中7名被告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另1名被告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属于3B级别的能发出激光光的装置,早前经审讯,案件于2022年4月23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林伟权裁决,林伟权宣布全部被告所有罪名成立。其后在取得有关事后报告后在同年5月7日判刑,林伟权判刑指当日暴动时间不长但规模不小,早有预谋,有约500人参与,多次投掷燃烧弹,不是最严重但并不轻微。虽然众被告只是穿上装备加入人群行列,没有使用暴力,但明知有暴动都不阻止便是同意暴力行为,支援都是有罪,判刑要带阻吓性,绝不可以姑息。其中8名被告判入狱33至37个月;考虑到年轻人的更生需要,教导所惩罚亦足够,3名案发未成年的被告判入教导所。林伟权说被告的求情信写得诚恳,看得到他们有深切反省,勉励他们积极面对刑期,又说时间总会过去,日子总要面对。[9][10]

8日 编辑

国务院批准李家超辞去政务司司长职务

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规定,向国务院提请免去李家超政务司司长职务,于7日获允许。8日正式新闻公布。[11]

10日 编辑

法庭提堂

4名中文大学学生于2021年1月11日在马鞍山港铁大学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学校园内的出入口检测站,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被控一项参与非法集结罪,10日于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4人今天暂毋须答辩,以待他们索取法律意见及控方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批准4人保释,但期间不准离港、要交出旅游证件及须遵守宵禁令,并须居住在报称住址和每星期到警署报到3次,各人亦不得接触控方证人;其中3人因已经不是中大学生,裁判官下令不得踏足中大校园和宿舍范围。当中包括时任中大学生会临时行政委员会主席区倬僖。案件押后至7月5日再讯。[12]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七国外长及欧盟的声明

特区政府发表声明强烈驳斥欧洲联盟(欧盟)及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外长和美国国务卿(七国外长)与欧盟高级代表就5月8日在香港举行的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分别发表的两份声明。指国务院于2021年12月发表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白皮书》)。《白皮书》除指出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同时亦强调中央政府对行使自治权的监督权。《白皮书》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民主标准,强调中央人民政府容许香港特区推行民主制度的决心,并解释所推行的民主制度将会具有‘香港特色’。根据“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第43条,行政长官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基本法》附件一以完善选举制度后,所有相关的选举法例已获立法会通过。根据完善选举制度举行的选举,包括5月8日举行的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均已严格按照法例要求,公开、公平和诚实地进行。任何有关完善选举制度削弱香港管治中的民主成分的指控皆是错误的。相反,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了行政长官选举选民基础的代表性。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由原来四个界别合共1200名委员扩大到五个界别合共1 500名委员。新增合资格选出行政长官的界别分组委员来自基层组织、地区团体、中小企业及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同样地,在完善选举制度下,立法会的代表性也有所提升。其成员现由选委会界别、功能界别的功能团体及地方选区直选产生,更公平和均衡地代表社会各界的利益。

对于批评香港选举制度的人士选择完全无视香港自2019年下半年起,有获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利用其时的政治架构进行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使香港面对持续接近1年前所未见的挑战和安全风险,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失望。设立法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为了确保选委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要求。此宪制要求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对立志出任公职的人而言亦是相当普遍。政府发言人重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的决定并没有改变《基本法》第45下有关以普选选出行政长官的终极目标。我们深信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均有利于香港民主的稳定发展。[13]

国务院至6月底不再任命政务司司长,政府声明政务司司长出缺不影响政府工作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接获中央通知,由于现届政府只剩下不足个3个月任期,中央政府这段期间不再任命政务司司长,她征询中央政府意见后,她也不打算作出署任安排,换句话说,政务司司长职位会一直出缺至今年6月30日。

另外,林郑月娥表示已委任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出任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以及由教育局局长杨润雄作为资审委的官守成员,她说无论有多少人参选,也会认真处理工作,相信资审会将会在复活节假期后马上召开会议。

政府表示,即使政务司司长一职自本月7日起出缺,但已有适当安排,政府工作不受影响。

[14] [15]

3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3名男女于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及好运中心外,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被控暴动罪,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于2022年5月31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谢沈智慧判处入狱40至44个月。其中1名男子另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谢沈智慧判刑时表示,今次暴动明显有预谋,示威者在源禾路堵路,数分钟内已令交通瘫痪,亦有人淋泼腐蚀性液体,其中1男在其女友被制服后企图拉走她,阻止警方执法,而另1男则协助架设路障。谢沈智慧表明,不会接纳三名被告求情指自己是家庭经济支柱,因政治理念犯案。特别斥责女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政治一事无分对错”,形容她冥顽不灵。三名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才表示感到后悔是“口惠而不实”,因案而令前途受损是咎由自取。[16]

6月 编辑

1日 编辑

警队民望自反修例后新高

警队民望分数分52.3分,创本示威大规模爆发以来新高。[17]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地盘工人于2019年6月26日包围警察总部期间,破坏属于警总位于坚伟楼外的的闭路电视、警徽及警察牌匾,被落案起诉1项刑事损坏罪,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应辩方要求,将案件押后至8月3日进行答辩,期间被告准以5000港元保释及不得离港。[18]

14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2名男子于2019年6月26日包围警察总部期间向外墙淋油,被落案起诉各1项刑事损坏罪,1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辩方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见要求押后,最终延后8月9日再讯,2被告续准以5000港元保释,期间不准离港及向警署报到。[19]
  • 1名22岁男学生于2020年6月30日,在观塘道418号创纪之城第5期apm内与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和你Sing”活动。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案件14日于观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控方申请押后以将此案与另案合并,获主任裁判官钱礼批准,被告准以5,000元保释,期间不得离港及须交出旅游证件。案件将押后至6月22日与其他案件合并再讯。[20]

15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29岁无业女子,于于2019年9月2日,在九龙太子道西142号旺角警署外袭击一名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以及在同日同地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激光光束的装置。被控袭警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2罪,2022年6月1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应辩方要求,将案件押后至8月4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给予被告法律意见,期间被告准以3000港元保释候讯。[21]2020年8月4日第二次提堂,女被告否认全部控罪。控方指将会传召8名证人,而辩方则除被告外没有其他证人。裁判官香淑娴将案件排期至10月19日及20日进行审讯,期间被告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候审。[22]

16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7岁前无线电视技术员张建华,于2019年8月9日、11月14日及11月19日反修例示威浪潮期间,在网上连登讨论区发布帖文,分别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无合法辩解而摧毁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的闭路电视、美心面包店、商店、餐厅或业务,及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发射站。例如损坏港铁设施、“大装修”美心食品、“狙击”TVB艺人、杯葛TVB广告客户及“火攻发射站”等字句;被控3项煽惑他人刑事毁坏罪。他否认控罪,经审判讯后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刘淑娴1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时指,被告鼓吹攻击被视为“蓝丝”的商业机构,行为愚昧且自私,而商业活动是本港赖以维生的经济支柱,被告已直接或间接影响市民的生计。截至2021年12月为止,连登帖文的总浏览量达1800万,可见互联网的资讯可广泛流传。案发时香港正经历连串暴力冲击,多区均有长时间的示威游行,虽然涉案帖文的回应少,但亦可造成深远影响。衡量整体判刑原则后,考虑被告没刑事纪录,以6个月为量刑起点,每项控罪4个月分期执行,最终判被告入狱一年。[23]

2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名18岁和15岁少年,于2020年8月7日在将军澳广场的东海堂店内损坏两部收银机的屏幕、一部八达通阅卡器、一部电子条码扫描仪、一道木门及一个橱窗胶柜,意图损坏该等财产或罔顾该等财产是否会被损坏。各被控1项刑事损坏罪,早前2人认罪。21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李庆年判刑。辩方求情指18岁被告及早认罪,犯案时只有16岁,本性善良,因受到当时社会负面氛围影响而犯案,现已感到极大悔意,父母亦因此非常痛心;而15岁少年及早认罪,同样充满悔意,本性善良、有爱心、孝顺、乐于助人,尤其是长辈和老人。李庆年判刑指控方考虑被告家境后没有要求被告赔偿,案发片段显示本案共有5名犯案者,其中一位曾燃点火种燃烧了约13秒便熄灭,而少年曾使用石头般硬物,破坏店内小型显示屏。李官认为本案控罪性质虽然严重,涉及社运事件,案发于将军澳某商场,惟本案情节属中等至轻微,被告于凌晨时分犯案,维时约1分钟,当时没有任何群众聚集,没有机会激起更大混乱,没有伤及店员、顾客、途人,当时亦没有警员在场,避免了和警员正面冲突,遂没有因此令在场的小童或老人产生恐慌。认为两位被告年幼初犯,出于一时错判形势,选择使用暴力宣泄及解决社会问题,采纳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报告建议,18岁青年判处进入更生中心。而15岁少年身心评估则较为负面,尤其是社运事件令其更顽皮反叛,被捕后态度懒散,中三辍学后游手好闲,与不良分子来往,参与赌博场所的活动,去年修读文凭课程亦因出席率不足而被终止学业,保释期间又违反宵禁令,终决定采纳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报告,判少年入劳教中心。[24]

22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21岁侍应,于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弥敦道775号外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一个能发出激光光束的装置。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2022年6月22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把案押后8月10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给予被告法律意见。期间被告准以3000 港元保释,但不得离港及每周须到警署报到1次。[25]

2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2名就读青衣长康邨乐善堂梁植伟纪念中学的中学生,于2020年7月24日用火损毁青衣乐善堂梁植伟纪念中学的花槽、墙壁及正门,以及意图借此危害他人的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受到危害。其中1人在同年5月25日与另一不明人士用伸缩棍破坏多道玻璃校门,以及遭淋泼汽油和投掷燃烧物,及管有2支伸缩棍。被控纵火意图危害他人生命,纵火而意图或罔顾财产受损及刑事毁坏等3罪。23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林伟权判决,裁定纵火意图危害他人生命罪名不成立,但改为裁定纵火而意图或罔顾财产受损罪成。案件押后7月7日候判,以待索取教导所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26]
  • 1名36岁学校图书馆管理员被指在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讯息应用程序“Telegram”的使用者,无合法辩解而损坏属于一间名为“360”的店铺的财产,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被控1项煽惑他人犯刑事损坏罪。案件2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裁判官把案押后至8月15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给予被告法律意见,期间被告准以1000港元保释,但不得离港及须每周到警署报到1次。[27]

28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1名26岁男编辑于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弥敦道一带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2个能发出激光光束的装置、1把雨伞和1支行山杖。被控1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28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裁判官莫子聪将案件押后至8月11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见,被告获准以1000元保释,期间不得离港、须交出旅游证件、居于报称住址及每2星期到警署报到一次。[28]
  • 2男3女于2019年10月27日下午,在旺角亚皆老街近染布房街一带聚集,期间多处有堵路、破坏公众设施及阻塞通道等行为。其后警方于13日重新拘捕5人,分别控告他们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等6项控罪。28日下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21岁学生彭海儿,被控于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龙何文田亚皆老街117号至121号外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喷漆及1罐红色喷漆,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

18岁学生冯诗咏,被控在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黑色士巴拿;

24岁学生梁翰尧,被控于同日同地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1个能发出激光光束的装置;也被控于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士巴拿,1把玻璃胶枪连玻璃胶、1罐黑色喷漆、3管强力胶、1把六角扳手和1把钳子;

38岁无业男子朱启轮,被控于同日同地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2个能发出激光光束的装置;

23岁学生陈咏琪,被控于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龙何文田亚皆老街113号外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喷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

被告暂毋须答辩。裁判官莫子聪把案件押后至8月23日再讯,以待5名被告索取法律意见,并批准各被告以2000港元保释外出,期间不得离港、交出旅游证件、居于报称住址及每两星期到警署报到1次。[29]

30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33岁厨师,于2019年10月6日,在湾仔杜老志道近轩尼斯道以及史钊域道与坚拿道西的一段轩尼诗道,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及同日同地身处非法集结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被控暴动及违反《禁蒙面法》两罪。被告早前认罪,辩方早前求情时呈上同一暴动事件的判刑,恳请法庭考虑,又指被告一时冲动、受现场气氛影响才拾起砖块,非热心和积极的带领者,亦无全副武装现身。30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王诗丽判刑,王诗丽重申,法律不容无故及严重的暴力行为,尤其是针对执法人员,因此判刑须具惩罚性和阻吓性。当日铜锣湾的集结演变成暴动,示威者在警方重复警告下拒绝散去,更连番作出照射强光等破坏行为,更向警方投掷至少14枚汽油弹,有记者因而遭误中而面部受伤。被告不是单纯现身壮大声威,其角色更主动鲜明,罪责更严重,表明另案的判刑没有约束力。最终以57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给予被告四分之一认罪扣减,并在考虑量刑整体性后判被告就两罪入狱3年7个月。[30]

7月 编辑

1日 编辑

香港回归25周年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前往香港视察,自新冠疫情以来,首次离开中国大陆本土。

李家超和其政府主要官员在就职典礼上宣誓,出任第6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成立。

6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男1女于2020年6月30日,在观塘创纪之城第五期apm内参与“和你 Sing”活动,被控非法集结罪。2022年5月11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提堂。当时主任裁判官钱礼应辩方要求,将案件押后至6月22日再讯,以便辩方索取文件,期间被告获准保释。6月22日,2人正式认罪,裁判官刘淑娴下令两人还押至7月6日判刑,期间索取背景报告。 7月6日,2人于观塘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刘淑娴判刑,辩方引述背景报告指,首被告从小到大品学兼优,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亦无不良嗜好。她的梦想是成为网络工程师,还押期间亦不断阅读进修。辩方强调,首被告希望藉参与活动表达意见,但从未打算参与暴力事件,现已相当后悔,承诺日后会奉公守法,望法庭判处短期监禁,“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情理”。刘淑娴指,虽然涉案活动不涉及暴力、没有商店被破坏,但影响店铺运作及顾客,决定予以加刑。对于辩方称次被告患自闭症及智力较低,刘淑娴直言“睇唔到佢智力迟缓、比唔上人,与本案有任何关系”。刘淑娴表示,量刑时考虑到活动有预谋、计划周详,约100人参与,不涉及暴力,事件历时约50分钟,警方5分钟内给予4次口头警告,并举黄旗,没有商铺遭破坏及两名被告有份摇旗呐喊,但并非典型“暴徒”装束等因素。以10星期监禁作量刑起点,考虑到两被告在商场犯案,影响店铺和顾客,决定加刑 3.5 星期,念在他们有良好品格、即时认罪,准扣减部分刑期,最终总刑期为8星期,而且不得缓刑。[31][32]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名中学生于2020年7月24日,两被告涉用火损毁青衣乐善堂梁植伟纪念中学的花槽、墙壁及正门,以及意图借此危害他人的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受到危害,两人同被控一项纵火意图危害他人生命罪。另1人被控刑事损坏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于同年5月25日损坏该校正门,及在该校外管有两支伸缩棍。2022年7月7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林伟权早前裁定第1被告就“有意图而纵火罪”罪成,被告曾在校门前纵火,损坏校门、旁边的花槽和墙壁。不过,法庭认为其意图只是纵火而意图或罔顾财产受损,其纵火意图并非危害他人生命。第1位被告干犯的罪行严重,若是成人犯人应判即时监禁,刑期应是3年;被告现时仍未满21岁,是年轻犯人,但判处刑期应与罪行严重性相称,故法庭拒绝接纳建议判处被告刑期较短的劳教中心报告,下令索取刑期可达36个月的教导所报告,以配合罪行严重性。有关报告显示,被告缺乏管教、交上损友、受人影响而犯下本案,认为被告应接受全面的惩教训练及更生锻练。法官指,当时社会仍在动荡之中,被告有预谋有计划与另一人犯案,但是,考虑到被告行为只涉损害财产、不涉人命伤亡,以及犯案时年轻,法庭不能忽略其更生需要,判处教导所既有惩教及阻吓作用,亦可达至更生,比起如成人在监狱中服刑更好,故最终判处入教导所。

而第2被告早前裁定第2被告3罪均表证不成立,当庭释放;林伟权在判词中指警员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将被告父母带回警署,令人怀疑是否如被告所言,曾遭威吓如不招认便拘捕其父母。考虑到被告及其母亲的供词,林官信纳被告是在警员威吓及诱使下录取口供,并斥警员故意不警诫被告,是蓄意违规,剥夺疑犯的缄默权利。

林伟权也提及,涉案学校事后的维修费用达8万9千多元。对此,辩方指被告在案件后停学,曾出社会工作,但现时无业亦没有经济能力,而父母亦因疫情没有工作,其姐的收入亦不高,难以作出赔偿。林官指,被告应为自己的责任负责,他无意叫被告家人代为赔偿。法官最终并没有颁下赔偿令。

辩方求情时指,教导所报告显示被告成绩虽然“麻麻”,但是操行不差,只是升上高中时刚巧香港发生社会事件,被告加入了一些网络群组,才干犯了此罪行。被告坦白向感化官讲述案件的详情,感化官认为被告有悔意,被告亦明白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希望服刑后可以继续读书。被告成长期间家人均有支持,审讯期间家人每日都有到庭,未来会继续关注及支持被告,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案发时只18岁、现时仍是20岁的小伙子,他亦因本案曾还押约3个月,已经上了很宝贵、不容易的一课,希望可接纳报告建议,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判处被告进入教导所,被告定必会珍惜法庭给予的机会。[33]

11日 编辑

外交部驻港公署驳斥史墨客言论

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就即将卸任的美国驻港总领事史墨客所谓“临别演说”,污蔑中方涉港方针政策,诋毁“一国两制”成功实践,表示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34]

12日 编辑

在港入狱的美国律师在美国国会作证

在反送中运动中袭警罪成入狱而留有香港案底的美国律师森姆菲腊贝克特(Samuel Phillip Bickett),出席由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举行,主题为“香港公民社会的瓦解”的听证会。听证会目的是希望在香港主权移交25年之际,了解曾经在当地参与香港公民社会工作和遭受迫害人士的亲身经历,以及听取他们对美国的政策有何建议。

贝克特以自身在香港经历过的司法不公,向国会议员说明香港的法治如何沉沦。他指出,很多人讨论《港区国安法》,但更需要关注的问题其实是《普通法》被扭曲来迎合北京,因为大部分的抗争者或政治犯都被控以《普通法》的罪名。

如果案件涉及北京的政治利益,被告能够接受公平审讯的希望渺茫。与《国安法》相比,很少有人谈到传统《普通法》法院的沉沦,但绝大多数被告、政治犯,是被指控违反这些在书本上几十年来一直沿用的《普通法》法律,它被扭曲以迎合北京的需要。很多法官有份摧毁法治,把举证的责任倒置诠释。法官有时仍会要求检控方面提出证据,但却经常以被告没有充分理据证明自己清白,或者忽略甚至歪曲被告的辩论理由,来判其有罪。

他又重提自己在香港遭遇,不但在拘留时受到不人道的对待,在一个只有华氏35度(即摄氏2度)的房间问话,而且在审讯过程中亦见尽警察凌驾法治的行为。

法律要求律政司独立运作,但在政治案件中,其实是警察在发号施令。在我的案件中,第一位检控官曾告诉我,警察向其上司施压,指示必须落案起诉,因为我是外国人,而我在镜头前令警察尴尬。那个检控官很快被换掉,此后的每次庭审,都有两名警察坐在新的检控官后,并对其发出指示。这种政治官员在检控官耳边私语的场面,在现在的法庭和所有政治案件中已经变得很常见。

他促请美国当局加大对港的制裁力度,尤其针对中层的警察及检控人员,让他们为其行为付上代价,他又希望国会通过《美国竞争法》之中有关为港人提供签证的措施,让港人能够来美国工作并作出贡献,以及限制美国人投资在有份打压人权的中国公司。[35]

特区政府驳斥史墨客言论

特区政府发表声明,就即将卸任的美国驻港总领事史墨客临别演辞中,有关《港区国安法》及有关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后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的评论乃不公平的指控,与事实全然不符。[36]

13日 编辑

警方在西贡拘捕逃亡反修例人士

警方新界南总区重案组于13凌晨在西贡区拘捕4名男子,4人均是因没有应讯而被法庭通缉;其中1人是2019年国庆荃湾冲突中中枪的曾志健。包括曾志健在内的3人于14日在区域法院提堂,另1人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37]

特区政府驳斥美国国会报告

特区政府发表声明,驳斥美国国会辖下“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题为《香港检控官在政治检控中有关键角色》的研究报告。强烈谴责内容是“卑劣的霸凌行为”。

报告指出,有关国安法和2019年的支持民主运动示威者的检控工作,大多由2020年4月左右于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内成立的“特别职务”队负责,但其运作并不透明,而检控工作亦被认为是政治检控。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在去年底的回顾中曾承认,有些由他们提出的检控属“政治敏感”,但又强调会依法独立作出检控。然而,报告续称,杨的年度回顾并无提及被指为政治检控的国安法案件,例如涉及47人的民主派人士进行初选却被指颠覆一案。自2019年中起,已有至少2944人因国安法和与示威相关的罪名被控,这些人包括示威者、记者、公民社会工作人员及反对派政治人物,部分案件侵犯基本人权。而负责有关检控的,除杨美琪外,还有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伍淑娟和萧启业、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和张卓勤。除上述六人,另有九人有不同程度参与案件,但不知是否属于“特别职务”队。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港府电话簿搜索,他们包括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和黎剑华,但另外七人则不在电话簿内,未知是否属于外聘人员。

报告总结,情况令人忧虑,香港法治正被侵蚀,可能需要美国和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但报告没有直接建议制裁上述检控人员,但在“政策选项”章节中有提及制裁,指在美国法律下,侵犯人权及破坏香港自治的非美国人可被制裁。报告也提及,新任律政司长林定国曾说不怕被制裁。

政府重申以所谓“制裁”恫吓律政司司长和15名检控人员,再次展示委员会“卑劣的霸凌行为”。发言人指出,这是公然践踏法律公义,尝试以霸权主义威吓来粗暴干涉香港事务,而重复谎言则“反映其小人之心、下流行为。”港府续称,基本法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这“干涉”包括任何外部干涉。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则重申,不担心受到所谓“制裁”,强调律政司无所畏惧,对司内人员充满信心,将竭尽所能,确保他们能够毫无忧虑地履行职务。[38]

14日 编辑

早前在西贡被警方拘捕的4名被法庭通缉的男子重新回到法庭提堂

4人分别是于2019年10月1日荃湾警民冲突中,被防暴警员近距离以实弹射中左胸,事后被控暴动及袭警等罪的曾志健;同时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湾参与暴动,被控暴动罪的冯清华;另1名是在2019年10月13日在将军澳“私了”便衣警,被控暴动、非法禁锢、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以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用品4罪的黄姓少年,他们3人被带往区域法院提堂;控方指,3人有极高的潜途风险,故反对他们保释。3人均没保释申请,还押至9月13日,以待辩方申请法援、提供法律意见等,保释金事宜留待下次提讯处理。

而另1名是在2019年6月12日在金钟集会中,被控参与非法集结及管有危险药物两罪的王恺铭,他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他庭上承认他在2020年底上庭前声称肚痛须求医后失联,裁判官充公其2000元担保金,还押直至8月31日再讯。[39]

15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警方于14日拘捕1名34岁货仓管理员,他涉嫌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连同其他人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向四名男子提供协助,而有目的为逃避法庭聆讯或逃离香港、阻止及阻碍警方调查或可能引起的诉讼,被控作出一项或一连串妨碍司法公正罪,1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准保释还押,案件押后至9月再讯。[40]
  • 一名34岁地产经纪,2019年10月6日因管有一袋48条6英寸长的塑胶索带,被控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2020年8月被裁定罪成,判囚5个半月,现已服刑完毕。2022年7月15日于终审法院上诉得直。终审法院就首宗管有索带而判囚的案件颁下判词,案件争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中“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涵盖范围,而上诉庭驳回上诉时,曾指条文中的“非法用途”不局限于工具的特定用途。分析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加入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为第三个新类别,以区分已列明的攻击性工具及用作非法进入处所的工具,但之后条文中译本未有忠实地按英文原文翻译将三类工具混合。强调条文须按英文原文诠释,“非法用途”应只受限于特定工具,否则会令条例的涵盖范围变得极其广阔,令条文下的罪行成为“思想罪行”,亦不符合条文的立法历史。裁定“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应受到条文中三类工具限制,即若工具属束缚人身类使用意图应为束缚他人身体,若属攻击性武器则要有伤害他人身体意图。今次案中六英寸长的塑胶索带不是为束缚人身而制造,不属束缚人身工具的类别,不是攻击性武器,也不是适合作非法进入的工具,因此不属条例涵盖范围。五名终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推翻被告定罪。[41]
  • 1名21岁女教师于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设路障,在警方驱散逃跑期间被制服,在她身上搜出一部无线对讲机。被控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女教师早前已认罪,2022年7月1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辩方求情时指被告现时是教师,希望树立好榜样,明白自己的行为错误,希望法庭给予机会。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初犯以及索取的报告良好,决定给予被告机会,最终判160小时社会服务令。[42]

16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022年7月16日,12港人案中的其中2人廖子文、郑子豪及另外2人李威龙及郑进于2019年9月30日于湾仔骆克道金乐大厦19楼一个单位管有制造汽油弹的原料,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使用。被控一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名的案件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游德康判刑。

游德康表示,首被告李威龙罪责最重,他身上有3张买樽装饮料的收据,闭路电视片段显示他曾4次到零售店购物,5次进入涉案大厦,又在手机通讯程式讨论如何投掷汽油弹及供人使用。另有7段纵火燃烧片段、制造汽油弹的搜寻纪录,显示他打算向人提供指导,角色举足轻重,为案中主要角色,以4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38个月。

次被告郑进,管有单位匙卡,负责带同案其他被告到单位,身为手机通讯程式群组成员,电话内同样有多条制造汽油弹片段,积极参与管有汽油弹原材料,角色不轻,以39个月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29个月。

至于郑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时年仅17岁,由于汽油弹半制成品将用于暴动摧毁财产,与暴动不可分割,所以须判囚。但两人罪责同样较低,单纯于现场出现,与其余事情一概无关,两人当时是学生,人生经验浅,犯案角色消极,刑责较低,以3年为量刑起点,认罪分别减刑至28和27个月。再加上早前妨碍司法公正罪刑期,决定分期执行,总刑期分别为31个月。[43]

18日 编辑

律政司追讨唐英杰讼费

首宗《港区国安法》案被告唐英杰因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港区国安法》案件不设陪审团提出司法复核2案败诉,被律政司追讨诉讼费连利息合共超过138万港元。[44]

2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25岁男子,因在2019年11月8日在黄大仙中心北馆外抗拒警员20078张志光;被控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于2022年7月2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崔美霞判决罪名成立。

崔美霞裁决时,引述制服被告的警员20078供称到场扫荡时,看到为数约50人的人群中,其中一人即被告突然快步离开并转身走向黄大仙广场,警员锁定他后上前制服他并控以非法集结及蒙面罪时,被告向前倒地,警员大声宣布被告已被拘捕;但被告反抗欲撑起身,并用脚向后踢,令警员无法为他带上手扣,警员于是大声向同袍求助,期间被告仍不断反抗,其后支援警员向被告面部喷胡椒喷雾后被告始平静。期间有警员在其袋内搜出放在盒内的镭射笔及电池,被告再以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拘捕。警员20078作供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是本案关键,但辩方对警员批评并非关键,法庭接纳警员的证供。

崔美霞就被告的供词声称戴口罩手套是“悼念模式”,但被告当时戴的是工业手套,并不合理;加上当时禁蒙面法已颁布,被告声称为配合其他人、去现场看看亦不合理,被告既然是在网上得悉活动,那他必然知道禁蒙面法已经实行,其行为有违常理。崔官认为被告证供存在矛盾及内在不可能性,认为被告并非诚实可靠的证人,因此不会接纳其证供。虽然辩方指被告没有意图抗拒警员,但是被告被制服前已听到有人叫“警察!咪郁!”他明显知道他正在被警员制服;辩方又指他的动作是受胡椒喷雾影响而非反抗行为,但法庭不接受此说法,崔官认为被告不断爬起、脚踢,令警员无法将他锁上手扣制服,行为已构成抗拒警员执法,裁定控方已成功举证。崔美霞即场拒绝辩方提议,并指控罪严重,被告在审讯后被定罪,不会考虑社会服务令,令被告即时还押至8月4日判刑。[45]

22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1名27岁男子,因在2021年7月26日涉嫌将剑击港队代表张家朗在东京奥运中夺得花剑个人赛金牌颁奖片段,配上带有“港独”意味的社运歌曲《愿荣光归香港》,并将片段发布到网上平台。涉嫌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开及故意地侮辱国歌,被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的侮辱国歌罪,以及一项侮辱区旗罪作为交替控罪。2022年7月2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严舜仪将案押后至9月2日再讯,让被告有足够时间聘请律师,期间被告获准保释。[46]
  • 1名41岁网媒男记者,在2021年7月26日在观塘apm商场见证剑击港队代表张家朗在同日东京奥运中夺得花剑个人赛金牌,在播放中国国歌期间高举香港英国殖民地时期旗帜而被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的侮辱国歌罪,2022年7月22日于观塘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刘淑娴将案件押后至9月9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见,期间被告以5000元现金、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开香港等条件保释。[47]

27日 编辑

海外港人宣布成立“香港议会选举筹备委员会”

一群海外港人,27日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记者会,宣布成立“香港议会选举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以作举行一场全球港人均可参与的普选,选出一群在国际上代表香港人发声的香港议会成员。

委会成员,国际事务小组主席兼概念倡议人,电子企业家袁弓夷表示,目的是要求外国政府支持在联合国已签署的宣言,(每个)族群有公投自决权,即香港人一样有公投自决权。有议会、有宪章草稿后,便可公投自决。

筹委会在新闻稿中表示,香港已沦陷于中共全面管治,香港人失去自由选出代议士的权利,真实民意被扼杀,因此希望以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真正实践普世价值,让港人通过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选出民意代表。初步的筹备工作包括就香港议会的选举办法拟定规则和程序;设计一套能够保障选民安全的投票机制,包括设立合资格选民的身份认证系统;向海内外港人社群推广香港议会讯息,呼吁港人积极投票;寻求国际上支持香港主权在民的理念,以及自由民主同路人对香港议会的支持与协助;并确定香港议会选举的提名、宣传、投票、点票程序,以及国际监选机制。筹委会说,第一届香港议会产生后,将由民选议员决定未来的香港政体事宜。

除了袁弓夷外,其他主要成员包括筹委会主席,前星岛日报温哥华版总编辑何良懋、公共关系小组主席,前立法会议员梁颂恒[48]

法庭提堂

1名68岁退休人士于2022年4月29日下午5时06至29分,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且没有警务处处长发出的许可证,而在位于东涌市中心巴士总站人行道上的公众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被票控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7月27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否认控罪,反问“为什么香港就不行?香港不是‘一国两制’吗?在民主自由的香港就不行吗?”暂委裁判官曾庆东闻言指“唔得㗎㖞”,并解释在香港街道表演需要领牌,否则即属违法,提醒被告假如经审讯后遭定罪,判刑方面将不获扣减;同时被告提出国际人权公约、自己表演经历等均对法庭没有帮助,坚持不认罪,案件终押后至9月5日开审,料控方将传召1名警员作供。[49]

8月 编辑

3日 编辑

保安局严厉谴责“香港议会”涉颠覆国家政权罪

保安局发表声明,对袁弓夷何良懋梁颂恒等人在海外筹组所谓“香港议会”,作出严厉谴责,他们的行为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警方定必会依第37条追究,将有关人士缉捕归案。呼吁市民要与任何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人士,以及他们组织的非法活动划清界线,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50]

袁弓夷表示不惧通缉 其媳妇和他划清界线

袁弓夷向美国自由亚洲电台表示早就收过来自北京国安的警告,一早有心理准备,反映建立“香港议会”正中北京的要害。而“香港议会”在社媒上回应指,被非法不义的政权通缉是其荣幸,又认为法治或法律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所以“不论是所谓的《国安法》,或是引用《国安法》通缉香港议会筹备委员会委员的所谓‘香港政府’,却是完全没有香港人的授权,遑论同意。我们筹组一个能真正代表香港人的香港议会,却被一个没有人民授权的“政府”通缉,只会令世界觉得无稽和可笑”,筹委会又表明不会向独裁者低头,并会继续筹备香港议会。

袁弓夷媳妇、新民党籍立法会议员容海恩更马上与家翁划清界线,同日在Facebook发文批评,“梁颂恒、袁弓夷及何良懋等人在海外筹组所谓的‘香港议会’,毫无疑问是一个有计划、不顾一切后果、全心恶意颠覆特区政府职能以及破坏特区政府的组织”,她又表明全力支持警方打击所有违法活动,以儆效尤。[51]

4日 编辑

法庭提堂

7月21日因抗拒警务人员罪罪成的25岁男子,4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崔美霞判处入狱12星期,被告判刑后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获裁判官批准。[52]

5日 编辑

容海恩和袁弓夷终止关系

新民党籍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在报章发表声明,宣布与老爷袁弓夷脱离关系。

声明标题为“国之大义”、“脱离爷媳关系”。容海恩表示,作为流着伟大祖国之血的中国人,在国之大义的前提下,基于据国安处称,袁弓夷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宣布正式与袁弓夷脱离翁媳关系。[53]

8日 编辑

区志光出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

国务院根据行政长官李家超的提名和建议,任命前保安局副局长区志光接替已出任政务司司长陈国基,担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54]

1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20岁男学生于2019年11月10日在荃湾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铺外参与非法集结。被控非法集结罪。2022年8月1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涉案男生暂毋须答辩,获准以现金1000港元保释,案件押后至8月17日作答辩。[55]

22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18岁学生,在2019年12月14日,在秀茂坪利安道15号顺利商场(一期)3楼行人天桥保管两罐喷漆,以摧毁商场一幅墙,事隔逾2年半后被控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2022年8月22日在观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押后至10月3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见,期间被告准以500元保释。[56]

3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去年9月因被控“不断打电话罪”而提堂的广告设计员,控方加控“藐视法庭”罪,31日在高等法院提堂。

现年58岁被告并没有律师代表,自行应讯。被告称,于上月21日才从警方手上收到约2500页、5个文件夹;上周再收多9个文件夹,被告指自己有工作,又需要照顾年迈的母亲、自己身体不佳有病及抑郁,没有律师代表要自行翻查文件案例,故需时阅读文件才去找律师,申请将案押后一年。

控方则指,是次聆讯本应处理交付申请,控方反对被告申请案将押后一年,认为被告既已收妥文件,法庭应尽快处理案件,要求法庭颁下指示。

法官陈庆伟称要在合理时间处理案件,拒绝被告押后一年要求,最终只批准押后3星期至9月20日再讯,让被告看文件案件和届时被告须告诉法官是否会聘请律师。 被告不满不公不利但遭陈庆伟驳斥。[57]

9月 编辑

26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工程师3年前在通讯软件Telegram设立“实用工程知识分享频道”,图文并茂写“格斗攻略”,教人袭警及制造炸药,并表示“希望能够令各位发个好梦”。他早前承认串谋煽惑他人蓄意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及串谋煽惑他人制造炸药2罪,2022年9月26在区域法院由暂委法官刘绮云判刑。

刘绮云指,涉案频道有逾2万人订阅,人数众多,被告行为持续危害公众安全。被告不只转载贴文,还主动参与,积极作资料分析和提供意见,鼓吹他人“无底线”地违法,部分伤害他人方式极具杀伤力,更有致命风险,持续对公众安全产生潜在威胁。警方于判刑后指,由于犯案时期长及持续,而且互联网可以广泛地散播,被告行为明显加强煽惑的效果,发布的内容煽惑他人伤害警察,亦对公众做成威胁。被告不只是转发贴文,且主动参与亦知道是公开频道,可以短时间内煽惑多人,加剧严重性。警方案于发后已移除频道内容,以免内容进一步被转载发放。

刘绮云最后分别以监禁5年为2项控罪的量刑起点,认罪扣减后刑期45个月。由于两罪性质类近,顾及整体量刑原则,下令刑期同期执行。另考虑他配合调查,重犯机会低,酌情扣减3个月,最终总刑期为42个月。[58]

10月 编辑

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18岁学生于在2019年12月14日,在秀茂坪利安道15号顺利商场(一期)3楼行人天桥保管两罐喷漆,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以摧毁顺利商场的一幅墙。被控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2022年10月3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第2次提堂,辩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11月9日,以待控方考虑就本案能否以其他方式处理。署理主任裁判官陈慧敏批准押后申请,被告以原有条件保释。[59]
  • 2019年12月8日“国际人权日大游行”前夕,警方于全港多处检获枪械等违禁物品,总共拘捕13人,被控12项控罪;2022年10月3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再提讯,作移交案件至高等法院开审。传媒因报道限制,未能报道程序内容。

13名被告当中,张俊富、张铭裕及严文谦为“12港人”案的被告。赖振邦为“3C维修工作室”老板。锺雪莹为前本土民主前线成员。苏纬轩于2019年被指在大埔开枪袭警。各控罪详情如下:

首罪为政府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对订明标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涉及被告黄振强、吴智鸿、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苏纬轩、彭军壕、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共10人。被指于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在香港串谋林铭浩(音译)、梁正熙(音译)及张建信(音译)等,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标送递、放置或引爆两个爆炸装置,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体严重伤害。

10人另被控交替第二控罪“串谋导致爆炸或制造、存有炸药意图危害生命或财产”,指他们于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非法及恶意作出任何藉爆炸品导致的爆炸,而该爆炸的性质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第三控罪“串谋谋杀罪”,指10人串谋谋杀警务人员。

第四控罪“管有爆炸品罪”,被告黄振强、张俊富被控于2019年12月3日至8日,在荃湾致利工业大厦一单位,管有两盒烟火。

第五控罪“管有枪械或弹药意图危害生命罪”,被告吴智鸿,被控于2019 年12月8日,在北角富泽花园富嘉阁一单位,管有一支手枪、4个弹匣及106颗弹药,意图危害生命或容许他人藉以危害生命。

第六控罪“无牌管有枪械罪”,被告张俊富,被控于2019年12月8日,在荃湾致利工业大厦一单位,无牌管有4支含诺香草胺的喷雾。

第七控罪“管有枪械或弹药意图危害生命罪”,被告苏纬轩、锺雪莹,被控于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园C座一单位,管有一支步枪、6 个内含211颗弹药的步枪弹匣,及 2 个内含 30 颗弹药的手枪弹匣,意图危害生命或容许他人藉以危害生命。

第八控罪“使用枪械或弹药意图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被告苏纬轩,被控于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园C座地下,管有一支弹匣内含弹药的手枪,意图抗拒或阻止对被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第九控罪“协助及教唆制造爆炸品罪”,被告蔡凯明,被控于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香港协助及教唆吴智鸿、赖振邦制造 2 个引爆器。

第十控罪“串谋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被告陈玉龙,被控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在香港串谋苏纬轩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

第十一控罪“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被告陈玉龙,被控于2020年1月17日期间,在沙田广源邨广松楼一单位,无牌管有一支手枪、4个弹匣及92颗弹药。

第十二控罪“管有枪械或弹药意图危害生命罪”,被告李家田,被控于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枪、一个弹匣及14 颗弹药,意图危害生命或容许他人藉以危害生命。[60]

6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6六旬退休男子于或约于2020年2月4日,在香港在网上发布“真系认真谂吓,点样杀死林郑”言论,煽惑他人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恶意地导致林郑月娥身体受严重伤害。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图而导致有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10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案件押至11月8日再讯,以候控方准备转介区域法院的文件,期间被告获准以3,000元保释。[61]

1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警方于5月拘捕6名男女,其中5人于2022年10月11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其中2人为首次出庭,另外3人已于5月10日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应控方要求押后案件,拒绝3被告保释申请,须还押候讯。

首3人被控原被控“串谋煽惑他人有意图而伤人”罪,后改为“串谋有意图而伤人”罪,而首次提堂的2人也被控同样控罪。

控罪指5人于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于Telegram发布仇恨政府与杀警言论,及讨论制造炸弹、如何购买武器等,在香港意图使其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一同串谋与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另一些人。其中1人在2022年5月7日,在钻石山龙蟠苑龙珠阁一个单位内,管有一把刀,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另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另外1人在2022年5月7日,在西贡嘉林别墅一个单位内,分别管有 1.98 克草本大麻、2 瓶含微量四氢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固体,以及一支弩,。被控“管有危险药物”罪及“无牌管有枪械”罪。

控方并申请押后至11月2日再讯,以准备文件转介至区域法院,亦将案件合并处理。裁判官刘淑娴听取辩方的保释申请后,认为控罪严重,而案件将转介区院审讯,被告有不依期归押的风险,最终拒绝保释。5人须还押。

警方于5月9日的记者会上,主讲者,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署理高级警司谭威信表示,该组织为一个“几多人用嘅社交媒体嘅通讯平台”群组,6名被捕人士包括报称仓务员的35岁男子,警方形容其为主脑,其余被捕人包括17岁无业人士、16岁学生、36岁电脑技术人员、19岁学生及28岁保安员。谭威信指6人均为该激进组织的骨干成员,包括群组拥有人、管理员及活跃成员等。谭威信指,该组织自2月开始,活跃于社交通讯平台,群组有超过2,200个讯息,他指讯息包括仇恨政府的言论,宣扬暴力及仇恨,当中提及字眼包括“大屠杀”、“武力屠杀”、“陪葬”、“㓥颈”等,以及讨论如何购买攻击性武器,包括电枪及研究制造爆炸品,又准备不同装备策划暴力行动,例如刺死警务人员及防疫人员。行动中,警方检获9部手机、1部电脑、15支箭、2支仿制枪械,以及少量怀疑大麻等。行动仍在进行中,不排除再有人被捕。[62][63][64]

5日 编辑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评论

特区政府驳斥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在10月5日发表的误导性报告,斥其完全偏颇,表示强烈反对。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可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香港执法部门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关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背景无关。报告倡议某界别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说法。

报告针对法治的攻击,《港区国安法》第4条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第5条明确订明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采取执法行动时,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终审法院已指出这两条条文对于《港区国安法》的整体诠释至为重要。因此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就报告对不同组织解散作出毫无根据的指控,特区政府强调,《港区国安法》并非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正常交流。此外,结社自由在香港特区受《基本法》保障。然而,尽管结社自由(如同其他权利和自由)应被尊重和保障,但有关的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及为有需要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予以限制。纵使一些组织或许自行决定解散,但有关部门亦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散某些组织,以减低有关组织可能带来的危害国家安全风险。此等行动定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特区政府重申维护国家安全是所有香港居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港区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特区政府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工作,以提高社会各界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和守法意识,是天经地义,亦实属必须。[65]

1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在2020年6月30日参与观塘APM“和你 Sing”活动的23岁男子于2022年6月从英国回港接受警方拘捕和审讯,他被控非法集结罪,2022年6月14日在观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当时主任裁判官钱礼应控方要求,押后6月22日再讯,被告准以5,000元保释,期间不得离港。控方指,拟在再讯当日申请和另外2人案件合并。6月22日,裁判官押后该案至7月20日,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见,被告准以原有条件继续保释。同年10月13日认罪。主审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陈慧敏指,在庭上观察被告表现,信纳他自2013年起患自闭症,与一般年青人有别,并非为逃避责任而“扮病”。判刑时称,虽然本案不涉及暴力行为,但被告案发时在现场积极参与,并叫喊口号和协助他人张贴标语,其行为可挑动示威者,及其他不同意见人士的反应;加上警方多番警告下,被告仍无动于衷,增加案件严重性。考虑到被告因本案未能如常读书,以12星期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3分1刑期,判囚8星期。[66][67][68]

25日 编辑

法庭提堂

在旁听师案中涉嫌煽动罪被捕的52岁男子苏逸佳,因在2021年12月30日,在西九龙法院大楼外阻碍警方西九龙机动部队第4连队高级督察黄浩执行职务。被控阻差办公罪。2022年10月2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裁判官施祖尧押后案件至11月14日判刑,并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但强调会考虑所有判刑选项。被告准以原有条件继续保释。[69]

11月 编辑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时任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因为报道元朗7.21袭击案进行车牌查册,被控作虚假陈述,去年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蔡玉玲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早由法官李运腾颁下书面裁决。

李运腾解释裁决理据时指出,运输署获相关条例赋予权力,当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及向公众人士提供车辆登记证明书的权力,须受到条例立法原意、《基本法》及其他法例保障的权利和规范,而公众人士向署方获取车辆详情的权利亦非绝对。若然申请人根据有关规例索取车辆详情的用途不符合当局获赋权的立法原意,运输署署长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将不能符合“相称性”的要求,做法不单是不恰当,甚至可能是越权。因此,他完全同意裁判官裁断,即立法机关的意图不可能是让人任意“滥用”这些资料,或不可能是让公众可基于任何目的而获取属于他人的重要资料

李运腾又指出,不会否定上诉人本着良好动机索取资料,但就定罪而言,良好动机并非辩护理由,因为上诉人在查册申请表格剔选了用途选项后,还需要在申请表剔选声明,以显示明白查册得到的个人资料应该用于交通及运输事宜上。如故意提供失实资料,可被判罚款及监禁。如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扩大新闻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阅车辆登记册上资料的权利,唯有透过公开咨询及讨论,以立法解决。

最终李运腾认同裁判官的定罪裁决,驳回蔡玉玲上诉。[70]

14日 编辑

法庭提堂

因在旁听师案被查的被告苏逸佳,原定14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就在2021年12月30日的阻差办公罪由裁判官施祖尧进行判刑,施祖尧表示,被告的感化报告正面,感化官建议考虑感化令,但根据案件的性质,认为应判处社会服务令。今天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自辩称,即使愿意履行社服令,但他担心其身体未必应付自如,尤其因椎间盘移位以致不能长期站立。因此,裁判官下令押后案件两个星期至11月28日再作判刑,以索取社服令报告,而进一步了解被告的健康状况。[71]

16日 编辑

特区政府驳斥美国政府报告

特区政府发表声明强烈反驳美国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报告,再次对香港特区作出恶意诋毁和政治攻击,并促请美国立即停止歪心干涉香港特区的事务。

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早前发表报告,表示香港的司法制度愈加贴近内地。香港进一步受北京控制,而变得孤立。又指特区政府安全部门按北京指示,持续控制香港自由,令香港人的生活受重大影响,导致众多香港人移民。更称香港的司法制度愈加贴近内地,而《港区国安法》案件需由指定法官审理,亦削弱司法独立。

特区政府表示,报告所指针对港特区选举制度作出不符事实的抹黑,强调政权掌握在爱国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则,指出任何人士拥有任何背景,只要符合爱国者的要求和具体标准,都可以依法参加选举,进入特区管治架构,为香港市民服务。又指2021年12月19日及2022年5月8日成功举行第7届立法会选举及第6任行政长官选举,均严格按照香港特区选举法例的规定公开、公平和诚实地进行,充分彰显了新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选举制度绝对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及香港的民主发展,更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另外,政府批评报告利用不符事实的借口恶意诋毁《香港国安法》,以及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建议仍未公布前,便试图抹黑。重申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政府维护市民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奉劝包括香港居民和海外人士都不会误堕法网。[72]

2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名男子于2022年6月4日晚上8时许,在香港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8至20号地下“H&M”外,因拒绝警员22683陈美耀及24584邱伟航要求出示身份证,被控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罪。11月23日于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2人均认罪,主任裁判官严舜仪称被告的行为吸引现场人士聚集,令警方面对的风险增加,并将案押后至12月7日判刑,以待索取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期间他们续准以8000元保释。

案情指,2名任职本地物流公司的被告一驾驶辆车牌有“894”字眼的货车在涉案街道停泊准备卸货。当2名警员各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证及3度作口头警告时,他们没有理会更显得愤怒,作骚扰和生事行为,吸引在场人群聚集,最终2人被带走,警诫下保持缄默。辩方求情指,本案不涉暴力成分,2人一时冲动下愚眛犯案,望得法庭轻判。[73]

28日 编辑

法庭提堂

  • 1名29岁女子于2019年9月2日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掷向警员背部,及后搜出镭射笔、手袖等物。被控袭警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2罪。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11月28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由裁判官施祖尧判刑。

施祖尧指,被告案发时向防暴警察投掷汽水罐,虽然没有令警员受伤,但被告的行为是“目无法纪,挑动群众”;又指被告当时身上携有镭射笔,用作照射警员的风险高。

就袭警罪,以判囚9星期为量刑起点,因检控延误扣减1星期刑期;而“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以判囚4个半月为量刑起点,因检控延误扣减半月。考虑量刑整体性,认为被告的2项控罪互相加重罪责,遂下令其中1个月刑期分期执行,最终共判囚5个月。由于被告怀有7个月身孕,预产期为明年1月,判处的刑期意味被告须在狱中分娩。

辩方早前求情时透露,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名7岁女儿,目前与男友同居,怀有7个月身孕,预产期为明年1月,又指本案在事发后近3年才起诉,延误对被告造成一定影响。辩方指,被告过往3年奉公守法,相信重犯机会低,亦无证据证明她曾使用涉案物品,或属激进示威者,望法庭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或缓刑。但控方指受条例所限,法庭无权判处缓刑。最终施祖尧仅索取被告背景报告,没有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 [74]

  • 因在旁听师案被查的被告苏逸佳,就在2021年12月30日的阻差办公罪于2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由裁判官施祖尧判刑,早前他承认控罪,施祖尧判刑指,被告在法院大楼外阻挠警方的行为并不牵涉暴力,案情相对轻微,认为可接纳感化官在报告的建议,再综观其年纪及过往有稳定工作,相信他是一时冲动,因此能判处社服令了事。最终判处被告80小时社会服务令。[75]

28-29日 编辑

28日晚间,香港中环戏院里有约60人聚集声援,警员记下多名与会者身份,并提及限聚令,吁市民不要聚集[76]。香港社会运动人士王婆婆在现场手持代表性的黄色雨伞支持乌鲁木齐时遭到反对者攻击,把雨伞摔在地上并将其推倒,王婆婆当场无法起身,送医后没有大碍。一名22岁男袭击者随后遭警方以涉嫌构成普通袭击及刑事毁坏罪逮捕[76][77]。另外,香港中文大学亦有近百人聚集悼念,有保安在场拍摄但没有阻止。[78]到29日晚上,10多名学生在在油麻地文明里休憩处沿上海街游走。到晚上8时50分大批警员到场,并在永星里及上海街交界人行道设封锁线。警员抄下各人身份证资料和搜出他们持有的白纸及写有字句的纸张后。被截查者到晚上9时35分才获准离开。同日傍晚港大亦有10人聚集,保安要求他们展示学生证证明身份,并要求吹熄蜡烛。聚集者在晚上8时许散去;而科大有人在“大字报墙”张贴写有“白纸革命”等文宣,其后被保安移除。[79]

12月 编辑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5名男女于2019年10月7日,在屯门港铁兆康站及轻铁兆康站一带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暴动;其中1男1女保管或控制一支 74 厘米长的铁棍,控制一把钳子及一瓶喷漆。被控暴动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

其中20岁男生及14岁女生开审前认罪,而另外3名被告 - 17岁学生、33岁电讯销售员及21岁女学生不认罪受审,2022年12月7日于区域法院由法官李庆年裁定罪名成立,全部还押至12月14日判刑。

李庆年指,3人当时在暴动核心范围附近,“不可能是路经此地”,又指当时没有新冠肺炎及口罩令,有被告佩戴口罩或面巾,明显是逃避侦查。法官续指,各人管有头盔、眼罩及手套等物品,“已经产生足够的累积效应”,认为他们不是无辜途人,而是有备而来、蓄意留守提供鼓励。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大部分被告在被发现前的言行,但根据案例,法庭仍可根据环境证据的累积效应而裁断。他指,3名被告当时在暴动核心范围附近出现,“不可能是路经此地”。若真是“路经此地”,质疑一名正常、心智成熟及无辜的路人,“怎会继续跟随该批人逃跑或离开现场?佩戴示威装备及管有示威装备?一名无辜的途人,身上没有佩戴口罩或任何示威装备,何需担心被警员误会?”当时西铁站被大肆破坏,附近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当时正发生暴动,“无辜的途人不会戴口罩或面巾,不会管有示威装备,更不会见到警员而害怕”。

关于3名不认罪被告罪成的证据,李庆年引述被截停时戴面巾、手持雨伞,被搜出头盔、防毒面罩、眼罩及 57 条胶索带;穿着黑衣、戴手袖及头套,被搜出头盔及过滤口罩;被截停时戴口罩,被搜出劳工手套及护目镜。他续指,各人管有头盔、眼罩及手套等示威者装备,“已经产生足够的累积效应”,认为被告不是无辜途人,而是有备而来、蓄意留守提供鼓励,亦预期有人进行破坏,及实际进行了破坏,裁定暴动罪名成立。[80]

11日 编辑

特区政府强烈谴责美国国务院有关特区法院判刑的失实误导言论

特区政府发表声明,就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奈德普赖斯在社交媒体上就法院依法就黎智英欺诈案的判刑作出失实、误导和干预司法公平审讯的荒谬言论,对香港司法制度作出政治干预、恶意抹黑予以强烈谴责及反对。美方为达其政治利益,公然干预法庭公正审讯案件,严重破坏法治精神,违反国际标准及国际法,更歪理成群,只暴露其霸凌野蛮,失信于人。

特区政府强调,案件被告充分行使其辩护权,由拥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庭在公开聆讯后基于事实和证据判刑,而判刑理据亦已在公开的判刑理由书中详细解释。有关案件为一宗欺诈案件,与新闻和言论自由无关。正如判辞中指出,该案的性质纯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不应把案件的审讯扣上任何政治帽子。这对控辩双方以及整个社会都是不公平的。《基本法》第85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区政府严正敦促美方停止干预香港特区的审判独立和内部事务。[81]

外交部驻港公署斥责美国干涉香港法治

外交部驻港公署针对美国务院发言人、国会个别政客罔顾是非曲直,对香港特区法院依法裁判黎智英欺诈案说三道四,恶意诋毁香港人权法治状况,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正告外部干预势力立即停止借人权之名干扰特区司法活动,立即停止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

法治是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论、新闻、结社等权利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权利自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行证”,不是罔顾法律之人的“免罪牌”,更不是反中乱港分子的“特权书”。任何人无论其有何身份背景,背后有何势力支持,都没有法外特权。黎智英欺诈案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完全合法、判决依法公开,特区法院依法审判正当合法合理,天经地义、无可指摘、不容置喙!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就因其涉及个别违法犯罪的反中乱港分子,美方就急不可耐地跳将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地给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扣上一顶“不尊重新闻自由”的帽子横加指责,让世人再次看清黎智英的“代理人”和“马前卒”身份。美方常常把法治公平正义挂在嘴边,却一再将违法犯罪分子美化为“人权先锋”,对特区法院公正审判妄加置评,为反中乱港分子撑腰张目,赤裸裸将政治操弄凌驾于特区法律之上,明晃晃将“人权”当做政治表演和利益输出的工具,是非不明、黑白不分、公义不存,还有何面目以“人权卫道士”自居?!

发言人强调,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外部干预势力任何诬蔑抹黑都阻挡不了香港由乱转治、由治及兴的历史大势,都改变不了香港繁荣发展的光明前景,都迟滞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铿锵步伐。我们敦促有关国家和政客认清形势,恪守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切实尊重法治精神,立即停止包庇和美化违法犯罪分子的徒劳之举,立即停止对香港人权法治的诋毁抹黑,立即收回干预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的“黑手”![82]


13日 编辑

14日 编辑

法庭提堂

5名男女因在屯门兆康站参与暴动,破坏设施及铁棍及喷漆等物品。全部被控暴动罪,2022年12月14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李庆年判刑。

法官李庆年指,本案暴动规模及犯案情节“中等”,而本案被告属“蓄意留守而提供鼓励者”,遂就 4 名现已成年被告,以判囚3年9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4人具良好背景兼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遂下调刑期至3年6个月。判刑如下:

何嘉俊(20岁,下同;地产经纪):暴动罪,李庆年指按暴动案例,获判入劳教中心被告,多半是案发时14至15岁少年人,但被告案发时已成年,“应该懂得分辨是非,及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加上报告指被告不适合劳教中心,也不见本案有检控延误而有减刑因素,故选择判囚。因认罪获扣减后判刑2年零7个半月,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获法庭存档;

雷呈昊(17岁,学生)、黄健进(33岁,电讯销售员)及陈朗婷(21岁,女学生):暴动罪,李庆年裁决时指,3人当时在暴动核心范围附近,“不可能是路经此地”,又指当时没有疫情及口罩令,被告佩戴口罩或面巾,明显是逃避侦查。法官续指,各人管有头盔、眼罩及手套等物品,“已经产生足够的累积效应”,认为他们不是无辜途人,而是有备而来、蓄意留守提供鼓励。因此裁定暴动罪成。判刑3年6个月;

14岁女生:暴动罪,因认罪及李庆年指她案发时心智明显不成熟,另患精神情绪问题,有自残行为,考虑报告及背景后,最终判入教导所。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获法庭存档。

[83]

15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41岁男子因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龙塘港铁站企图纵火被控纵火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判入狱4年半,他不服判决上诉;2022年12月15日,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潘敏琦驳回申请,指早前律政司代表亦回应指,被告对 WhatsApp 纪录解读断章取义。而原审法官李庆年对被告的WhapsApp对话理解没有出错,他没有可争辩的论点。被告亲自发言时,再度尝试提及WhatsApp对话的意思,但遭潘敏琦打断,重申法庭不会接纳新证据,他应在原审时解释。王最后表示没有补充。潘敏琦最终认为其定罪上诉没有合理成功的机会,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并同时发出“减时命令风险警告”。法官将于3个月内颁下书面判词,期间上诉人继续服刑。[84]

30日 编辑

第六次人大释法
黎智英案引发人大第六次释法。[85]

2023年 编辑

1月 编辑

5日 编辑

日本摄影师被拒入境

《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摄影师几石伦子(キセキミチコ/Michiko Kiseki)于1月5日在自家个人推特表示在12月底来港时,被入境事务处人员拘留,并有“国安局”和警察人员盘问,对方多次提及2019年反修例示威后,她在日本举办的摄影展。最终被拒入境返回日本。表示感觉到“香港失去了自由”,想知道是否再也无法来到她最喜欢的香港。[86]

7日 编辑

法庭提堂

9名男女于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外发生警民冲突。9人被控暴动罪,其中1女被告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除了1人认罪外,其余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于2023年1月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由区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4人罪名成立,4人罪名不成立,而“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罪名不成立。下令为当中2名年轻被告索取劳教中心及教导所报告,案件押后至2月4日求情和判刑。

游德康表示,辩方在审讯时争议案发当晚没有发生暴动,指当时现场交通通畅,示威者没有设置路障,巴士仍能在钦州街上下客,又指现场没有人投掷汽油弹。法官游德康在判词则指,控方证人诚实可靠,供词绝大部分得到录影片段佐证,认为集结人士透过围堵深水埗警署,向警署照射激光光、叫嚣及投掷石块,是破坏了社会安宁,因此控方于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在深水埗警署及钦州街一带发生了暴动。但对于控方结案时提及被告曾经逃跑,并形容是“犯罪后潜逃/匿藏”的行为,与被告干犯暴动罪有关,法官则不同意。游德康认为,案发时部分市民对警员怀有敌视和不信任心态,是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实。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直接或鼓励他人参与暴动,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同时有证据显示被告身处暴动现场,是为了看热闹,则不能排除该人在警员出现时逃跑,“可能因为担心或相信在场警员会不分青红皂白拘捕在场人士”。法官认为,畏罪而逃不是唯一合理推论。 [87]

1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名男子于2021年2月8日在粉岭荣福中心外马适路与联捷街交界附近人行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17,300 克硝酸钾粉末、2,870 克氧化铁(III)粉末、1,840克镁粉末、1,236克铝粉末、35克硫粉末、 1,260克烟花棒、127克爆竹,及两套无线电遥控。另管有8支伸缩棍、5枝弓、 69枝箭、45个箭头、一把钳及一套螺丝批;管有两套不同牌子的无线电收发机;以及管有两个电击器材。2人分别被控管有爆炸品罪;其中名被告另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无牌管有枪械罪。

44岁首被告于2023年1月13日在区域法院认罪,62岁次被告就否认控罪,排期于2023年8月14日开审。

法官郭启安关注,由于涉案化学品主要为原材料,若要制作炸弹可制成多少炸弹、尚欠什么材料、威力如何等。控方表示会再向专家进一步了解情况。郭启安提及,参考辩方早前呈上法庭的求情文件后,仍未能得知首被告犯案的原因。他原有6万元收入,拥有大好家庭,没有明显经济困难。而根据他在Telegram的对话,他明知涉案物品性质,再加上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为何会为一至两万元而犯案。法官又认为,本案性质有恐怖主义的成分,涉及遥控装置,乘人不备“你在光我在黑”。本案案情严重,简直系恐怖袭击。强调不会就政治情况作出裁断,不会因反对政权就加重罚则,只想了解其犯案原因。根据被告角色及身份,“点解会走上呢段路,变咗恐怖分子呢?”此外,法官又质疑被告只对家人感抱歉,但其余“一句 Sorry 都冇㖞”,“有冇觉得自己行为唔啱?我见唔到。”

辩方则指曾向被告了解犯案原因,但至今尚未有指示,会再向被告查询。法官在订下判刑日子后向被告表示,“好唔明白点解咁嘅背景嘅人会走上呢条路”,明白其家人想他尽快回家,但法庭判刑亦要考虑公众利益。最终决定把案件押后至2月20日判刑,期间被告还押。[88]

14日 编辑

中联办主任换人

国务院宣布人事令,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接替届龄退休的骆惠宁出任香港中联办主任兼港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89]

27日 编辑

岳义士被追讨赔偿

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骚乱中殴打警员被控袭警,拒捕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成入狱10个月的“岳义士”陈以晋,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了警务处处长透过律政司发出追讨赔偿信件,指当日受伤的警员5327马智圣放了78天有薪病假,另根据公务员事务规则第1286条1项获得雇员补偿金155,850港元,由警务处处长支付,因此上述雇员补偿金,警务处处长有权追讨。如果14天内不付上述款项,律政司会以民事追讨有关款项连相关利息及讼费。

现时身在台湾读大学的陈以晋,对收到信的时候表示晴天霹雳,事件都已经快要过去两年。正当放下心头大石,以为已经没有其他手尾,岂不知政府仍然可以用这些手段来‘勒索’我。但他表明不会付钱,那有多余钱送给你香港政府倒落咸水海。[90]

2月 编辑

4日 编辑

法庭提堂

5名于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发生警民冲突而被控暴动罪的男女,4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游德康判刑:

第1被告李倩莹(24岁)及第3被告黎擎智(30岁):入狱32个月
第2被告戴家荣(45岁):因认罪入狱22个月
第4被告陈栩乐(20岁)及第5被告彭嘉豪(20岁):入教导所

游德康判刑时指,今次暴动规模不算大,示威者没有使用汽油弹,警方毋须施放催泪弹驱散,事件中除了有警员眼睛不适外,就没有人受伤,亦无财物损毁。事发时道路仍有车辆行驶,对市民的滋扰不算严重。不过,法官指示威者行为直接针对警署及在内驻守的警员,挑战法治。

[91]

1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名男子于2020年6月4日六四事件31周年,在旺角参与“遍地开花”示威活动,在旺角砵兰街与亚皆老街交界附近,连同其他身份不详人士参与非法集结,被控非法集结罪;另外2人因抗拒侦缉警员15245及侦缉警长33491,各被加控拒捕罪。2人早前认罪,2023年2月13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林伟权判刑,55岁送货员非法集结罪被判入狱7个月,拒捕罪获法庭存档。而55岁公司东主因处理公司结业事宜申请押后判刑,获林伟权批准,保释至3月30日判刑,而拒捕罪获法庭存档。

而同案另一名22岁学生因暴动罪于2021年8月25日于区域法院由法官姚勋智判处监禁2年4个月。

[92]

16日 编辑

萧泽颐获准延后退休

2023年4月2日,是警务处处长萧泽颐届龄退休之日,政府于16日宣布延后退休年龄2年,目的是便利警队管理层顺利交接。[93]

20日 编辑

法庭提堂

于2021年2月8日,在粉岭荣福中心外马适路与联捷街交界附近人行道,管有17,300克硝酸钾粉末、2,870克氧化铁(III)粉末、1,840克镁粉末、1,236克铝粉末、35克硫粉末、 1,260克烟花棒、127克爆竹,及两套无线电遥控。被控管有爆炸品罪而认罪,20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郭启安判刑。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指,认罪的首被告黄智荣,所涉控罪属非常严重罪行,最高可判囚14年,而在区域法院中最高可囚7年。根据两宗爆炸品相关案例,法庭量刑时须考虑处阻吓性刑罚,尤其事涉无差别针对公众事件。另亦要考虑涉案炸药分量及潜在伤害性。涉案化学品具一定杀伤力,可组合成闪光粉等,能制造半径 1 至 5 米火球;又可用于制 2 至 3 枚无线遥控炸弹,“距离制成只系一步之遥”。如落入存心不良分子手中、向市民施袭,必祸及无辜及引起社会恐慌。郭启安批评,被告明知对方买物品制炸弹仍提供涉案原材料,行为与串谋制造爆炸品无异,而非辩方所指被告“只是区区送货员”。

郭启安又认为,专家意见“未免过于保守”,因专家认为本案爆炸品未构成完成,只因没发现制爆炸品说明或相关目的、计划。但现时网络资讯发达,炸药制造说明可在网上取得,制作器具如电池,一般市民也不难购到,此次只是“幸警方及时破案”。案件若涉及已制成爆炸品,会以判囚6年为量刑起点,但因本案爆炸品未组装完成,酌情下调至判囚5 年。本案虽不是在2019年社会动乱期间发生,但从通讯纪录中,见被告等人用示威者常用暗语或术语,如“文具”等,显示被告行为受反修例影响,是不满警方或政府的激进分子,为争取公义便企图以不法手段行事,甚至不惜伤害他人,行为卑劣及属懦夫,其悔意亦只局限于还押时对不起家人,对于有否反思罪行并没正面交代。

郭启安亦特别提到,反修例运动后社会回复平静,但“仍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义地下化”,称本案就是一例,“足以证明市民大众要时刻小心防范、见疑即报,唔好掉以轻心”。最终认为,被告适时认罪、节省法庭时间,是唯一合理减刑理由,最终判囚40个月。[94]

2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18岁男生于2019年12月14日在秀茂坪利安道15号顺利商场(一期)3楼行人天桥保管两罐喷漆,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以摧毁顺利商场的一幅墙。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被告于开审前认罪,2023年2月21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郑纪航判刑。

辩方今进一步求情指,被告的报告内容非常正面,建议判处被告高时数社会服务令,认为已足以反映案件严重性。被告明白控罪严重,亦同意缴付3,000元赔偿,以显示其悔意及诚心悔改。

郑纪航则指,资料显示相关清洁费用为9,500元。控方解释,并无指示要求被告赔偿,赔偿金额由辩方主动提出,希望法庭可颁下赔偿令,金额转交涉事的领展商场。郑判刑时指,考虑到被告案发时年纪尚幼,开审前认罪显示一定悔意,遂接纳报告建议,最终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另颁令赔偿3,000元。[95]

28日 编辑

甄子丹就反修例示威作出评论

甄子丹接受英国杂志《GQ Hype》的访问时候形容反修例示威不是示威,而是暴动。[96]

3月 编辑

2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23岁兼职电脑技术员涉于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对出出钦州街一带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被控暴动罪;2023年3月2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正处理转介文件,申请押后案件至4月13日再讯,获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批准。期间被告以5,000元保释。[97]

22日 编辑

林景楠:“黄色经济圈是一个错误的示范。”

阿布泰国生活百货创办人林景楠在社交媒体Facebook称“香港不能乱,也乱不起”。他又指“说好香港故事,为香港,为国家出一份力”。[98]

5月 编辑

2日 编辑

警方国安高层人事调动

行政长官李家超当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任命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处长简启恩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即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接替届龄退休的刘赐蕙。当日生效,同日宣誓就任。

同时,李家超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七)条任命警方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升为总警司(国家安全),同日生效。而警务处助理处长(国家安全)(二)江学礼获擢升为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接替简启恩出任国家安全处处长。

[99]

27日 编辑

公民党正式解散

有17年历史的公民党以30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解散议案,是相隔接近两年以来首次有政党解散(对上一次有政党解散的日期是2021年6月26日)。[100]

6月 编辑

6日 编辑

律政司申请禁止传播《愿荣光归香港

律政司6日向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包括禁止以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刊印、发布或出售歌曲《愿荣光归香港》。不论是曲调、歌词或曲词及有关歌曲的改编本等,前提是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主张将香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意图侮辱国歌或使人联想到香港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本身国歌。亦要求禁止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和教唆或明知而授权或容许他人实施这些行为。入禀状同时附上32条影片连结,列出要求禁播的不同版本。律政司强调,有关歌曲内容已被法庭裁定可构成煽动口号,有关歌曲亦多次被错误表述为“香港国歌”,对国歌造成侮辱。政府发言人指言论自由非绝对,此举为维护国家安全,申请禁制令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符合相关人权法案的要求。有关申请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讯日期待定。[101][102][103]

13日 编辑

MR WALLY被拒入境香港

日本街头音乐人“Mr. Wally”在网上发文,在6月12日在香港机场被拒入境。当日接受入境处查问两小时,指他曾在本港街头演奏,属犯法行为,因此拒绝他入境并需要遣返。他形容是“非常不合理嘅理由”。他估计,真正被拒入境理由与反修例期间,于街头表演时展出写有“香港人加油”的字句有关,又提到自2020年后不少日本记者或民运人士同遭拒入境。[104]

14日 编辑

特区政府发布《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

特区政府发布律政司于6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HCA 855/2023),以禁止四项与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或称 “Glory to Hong Kong”)有关的行为。法院已于六月十二日批准特区政府以替代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禁制令已上载至特区政府,律政司及警务处网站。详情如下:

特区政府[105] / 律政司[106] / 香港警务处[107]

30日 编辑

日本记者被拒入境香港

为《日本福布斯》杂志撰文的日本自由记者小川善照被香港拒绝入境,扣留一晚后于30日早被送上返回东京的航班,成为首名被拒入境的新闻工作者,亦是继几石伦子后第二位被拒入境的日本媒体人。

小川善照曾出版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着书,分别是《香港示威战记》及《现场见证 香港镇压的可怕真相》。香港前区议员丶现与妻子在日本进修的“日本香港民主连盟”发言人叶锦龙强烈谴责港府无理拒绝日本记者入境香港,要求日本政府采取强硬行动保障日本国民的出入境自由。他认为,日本与香港是互相免签证协议的地区,在国安法落实三周年出现有记者被拒绝入境,“证明香港的新闻自由及任何人进出香港的自由因国安法施行而完全消失的象征。”[108]

7月 编辑

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名女子于2019年9月21日被警方拘捕,涉嫌在元朗康乐路轻铁站对面捡起地上的易拉架击中1名男子的头部,被控2项有意图伤人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及暴动罪。2023年7月3日于区域法院开审。[109]

11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019年8月29日深水埗警署暴动案,8人被控暴动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1人早前认罪,余下7人否认控罪;经审讯后,2023年7月11日于区域法院由法官王诗丽裁定当中28岁男子不适宜受审,当庭释放,并希望他接受精神治疗。另外6人罪成。案件押后至7月27日求情,8月2日判刑,期间所有罪成被告还押,并为4名未满21岁被告索取院所报告。[110]

8月 编辑

2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019年8月29日深水埗警署暴动案,7名不认罪的被告于2023年8月2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王诗丽判刑:

  • 张嘉栋(21岁,学生)及田倬行(25岁,车房职员)不认罪受审,被裁罪成;判囚32个月;
  • 顾嘉杰(25岁,厨师)开审前认罪,获认罪扣减,考虑亲友对他们具正面评价,事后改过自新,努力工作,酌情额外减刑两个月。被判囚24个月。而另承认管有镭射笔而被控的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判囚4个月18日,与暴动罪刑期同时执行;
  • 冼颖聪(28岁,无业)获裁定不宜受审,故他面对的两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 而未成年的被告 - 邝炜心(16岁,学生)、马姓女生(16岁)、姚姓女生(15岁)及 13岁女童,王诗丽表示,根据纪录,姚姓被告在更生中心表现一般,曾有违规行为。明白被告面对审讯会受到压力,但认为被告罪责及背景,不宜判处更生中心。法官认为4人尚算年轻,根据本案罪行严重性,适合判入教导所,以接受全面培训,并希望被告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疗。最终判4人入教导所。

王诗丽判刑时指,案发于人烟稠密的深水埗,现场有人于马路喷漆、阻塞交通、于马路飞奔,影响他人。示威者又以镭射笔照射警署,大声辱骂警员,其行为针对警署,公然挑战执法者。而众被告有所准备,带备口罩、急救用品、防毒面具、电筒及镭射笔到场犯案。但法官接纳根据本案暴动范围、人数、时间,认为严重性较同类案件低。当中第5被告邝炜心(16 岁,学生)现就读护理学课程,案发时携带急救用品到场,希望照顾示威者,现已有所反省。第6被告马姓女生(16 岁)患抑郁症及焦虑,但没有放弃,其文凭试成绩不俗。而13岁女童犯案时未意识到严重性,另有情绪障碍,于 2019年6月曾数次参与示威活动,但不知本案集结目的,因好奇而逗留在场。即使被告没有亲自作出暴力行为,但他们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另亦不能忽视众被告有所准备,例如带备口罩、急救用品、防毒面具、电筒及镭射笔到场犯案。而案发于人烟稠密的深水埗,暴动人数由数十人增至后期的过百人。有人于马路喷漆、有人阻塞交通、于马路飞奔,影响他人,示威者在多次警告后才离开现场。示威者以镭射笔照射警署,又大声辱骂警员,其行为针对警署,公然挑战执法者。警方象征法治及秩序,需予以尊重及保护,免受虐待。若然容许对警员的蔑视及辱骂,便会损害法治。然而,考虑本案暴动范围、人数、时间,认为严重性较同类案件低,影响有限。因此作出上述判刑。[111]

30日 编辑

终极黄蓝地图停止运作

为提供黄蓝餐厅和黄蓝商店的终极黄蓝地图(截至停止运作前,终极黄蓝地图是全港唯一一个可靠的资讯来源和资讯平台)停止运作。制作团队认为风险增加。[112]

23日 编辑

法庭提堂

12港人案中最后1人的邓棨然,因2019年9月30日于湾仔区发生的“串谋纵火”案,被控一项“串谋有意图而纵火罪”,以及属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2023年8月23日在区域法院提堂。辩方申请押后待被告申请法援,以及处理控方可能就潜逃事件新增的控罪。法官高劲修将案押后至11月2日讯,被告无保释申请继续还柙。[113]

9月 编辑

19日 编辑

入境事务处处长换人

国务院根据行政长官李家超的提名,于9月13日任命入境事务处副处长郭俊峯接替届龄退休的区嘉宏为入境事务处处长。[114]

11月 编辑

2日 编辑

法庭提堂

2男3女于2019年10月27日于尖沙咀爆发警民冲突中,被指在旺角亚皆老街 117-121 号外的公众地方,分别管有镭射笔、喷漆、士巴拿、强力胶、扳手、钳子等物品,事隔逾2年半被起诉“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6罪。其中1名40岁被告否认控罪,经审讯后,2023年11月2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由裁判官林子康判处罪名成立,还押至11月17日求情及判刑。

另外4名被告其中3人认罪,冯诗咏(18岁)及梁翰尧(24岁)被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于2022年10月,判冯接受240小时社会服务令,梁翰尧则判囚6个月,陈咏琪(23岁)承认管有喷漆及六角扳手,被判囚4个月。彭海儿(21岁)获控方同意自签1,500元、守行为18个月结案,并撤销其控罪。

林子康引述控方案情指,案发日下午4时50分之后,案发地有游行示威及堵路情况,防暴警员到场追赶一群黑衣人,其中一名警员成功截停被告,从其背包检取涉案两支镭射笔,分别可发出绿色及蓝色光束,有另一位在场警员供称,“印象中”有人向警车照射绿色及蓝色的镭射光,但没印象曾接触被告。辩方指,呈堂新闻片段看不到有人使用镭射笔,裁判官表示,新闻片段未能覆盖整个现场范围,故未能排除有人使用有镭射笔,不过在场警员仅指“有印象”,又未曾接触被告,该证供与案件的关联有限,本案没有直接证供,指被告使用镭射笔。

至于被告早前辩称,因为家住乡村寮屋,附近有猴子、野猪出没,过往曾被猴子袭击,之前带备行山杖驱赶它们自保,后来因时势,例如“鱼蛋革命”发生后,害怕因带行山杖被截查,所以转用镭射笔近一年;林子康认为,司法认知指2019年6月后,社会出现大量反送中示威,2018年间,即使有因带行山杖被截查,也只是个别事件,认为被告的担忧不合理。主控官盘问时指被告可转用强力电筒等其他工具驱赶野猪、猴子,被告称强力电筒没有足够射程,但只是说“未必得”,可见他不肯定。被告于盘问下承认,知悉当时有示威者使用镭射笔,他理应同样担忧,带镭射笔会引致警方截查,被告却在盘问下指即使因此被截查,“截咪截,check 完就放”,而被告住在乡村地方,附近为山路,带行山杖更合理,应该都可以抱持“截咪截,check完就放”的心态,拒绝接纳其辩解。

至于被告背包中被检获写有“香港独立”的旗帜,被告则辩称于2018年的游行中结识一名叫“郑侠(音)”的朋友,郑称被告的家较大,故将旗帜暂时存放到他家中,而案发当日,被告相约了郑到旺角,将旗帜归还给他。林子康指,主控官于盘问时指出,该物品不会霸占许多位置,可以存放在背包内,被告及后转称当时郑手上有许多物品,故著自己保管一小袋物品,官因此拒纳其说法,又认为不可能事隔一年,两人突然相约交收物品。

综合证供,案发前多名黑衣人冲出马路,以栏杆、垃圾桶等阻塞交通,而被告身穿黑色衣物,戴黑色面罩、口罩、鸭嘴帽及手袖等,与其他示威者衣着类同,而常人外出不会带备两支镭射笔,在当时的情况下,镭射笔没任何合法用途,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为,被告有备而来,参与示威或非法活动,带备物品以掩饰身份和处理冲突导致的伤口。被告自己患羊癎症,因病容易摔倒,背包中被搜出的3支生理盐水为处理伤口之用,林子康认为处理伤口毋须这么多物品,拒纳其解释。被告的随身物品与示威及非法活动相关,即使两支镭射笔并非攻击性武器,他的意图为用以攻击他人、或容许他人用镭射笔攻击别人,两支镭射笔分别可以在 40 米及 60 米的照射下伤害人的眼球,唯一不可抗拒推论为被告在公众地方,意图用镭射笔作攻击性武器。即使辩方指,没证供显示现场有人使用镭射笔,裁判官认为此并不重要、不相关,因为涉案控罪为“预防性控罪”,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曾使用镭射笔,“被告嘅意图先系最为关键”,加上当日在警方到达现场时、被告被截停前,被告没有照射的目标,裁定控方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因此裁定罪成。[115]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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