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会计师

台湾从事会计的人员

中华民国(台湾)会计师系指,依中华民国《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经考试院所办理国家考试及格,领有会计师证书、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专门职业人员,其主要领域在会计、审计、以及税务等方面。

会计师[1]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2]
简称CPA
实施国家 中华民国
认证单位考试院考选部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办日期1946年
认证方式纸笔测验
等级高等考试
网站www.roccpa.org.tw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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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所授权范围:

  1. 财务报告或其他财务资讯之签证。
  2. 关于会计之制度设计、管理或税务咨询、稽核、调查、整理、清算、鉴定、财务分析、资产估价或财产信托等事项。
  3. 充任检查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仲裁人、遗嘱执行人、重整人、重整监督人或其他受托人。
  4. 税务案件代理人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
  5. 充任工商登记或商标注册及其有关事件之代理人。
  6. 前五款业务之诉愿或依行政诉讼法规定担任税务行政诉讼之代理人。
  7. 持续查核、系统可靠性认证、投资绩效认证等认证业务。
  8. 其他与会计、审计或税务有关之事项。

资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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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会计师考试由考选部举办,约于每年八月下旬举行。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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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有七科,分别为

  1. 国文
  2. 中级会计学
  3. 高等会计学
  4. 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5. 审计学
  6. 税务法规
  7.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

通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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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科别及格制,国文部分以到考者之均标为及格,其他科目则是满60分及格;及格科目,自该次考试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别计算,于科目及格成绩保留期间内再报名应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后应试成绩为准。

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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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请领会计师证书与申请执业登记规则”第三条,请领会计师证书,应备具下列文件,并缴纳证书费,向主管机关提出之:

  • 申请书。
  • 会计师考试及格证书(校验后发还)及其影本。
  • 会计师纪录卡。
  • 国民身份证或护照影本。
  • 二寸半身正面脱帽相片一式二张。

国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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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s, AIA)同意台湾执业会计师通过两门专业科目考试后,可换取英国会计师执业资格[3]

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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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请领会计师证书与申请执业登记规则”第五条,会计师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所委托之机构办理:

  • 申请书。
  • 执业登记事项表。
  • 会计师考试及格证书影本。
  • 会计师证书影本。
  • 完成职前训练或具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工作助理人员二年以上经验之证明文件。
  • 国民身份证或护照影本。
  • 亲笔签名及印鉴卡。

与记账士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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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方面,记账士与会计师都可负责记账,但是记账士不能负责财税签证、资本额签证(验资)、行政救济(诉讼),会计师才可以;服务对象方面,会计师较广,从中小型到大型的企业都有,记账士则只限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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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据中华民国政府所颁布的《会计师法》
  2. ^ 依据中华民国法务部所提供的《会计师法》英文翻译
  3. ^ 存档副本. [2016-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6).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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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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