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会议,又称司法院院会,是中华民国司法院为研商院内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为《司法院组织法》第17条所规定设立[1],由司法院院长司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惩戒法院院长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司法院秘书长司法院副秘书长组成,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司法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司法院副院长代理主席。司法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司法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1. 关于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2. 关于施政纲要及概算事项。
  3. 其他重要事项。

司法院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必要时司法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组成官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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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司法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司法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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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司法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司法院会议。

  • 民事厅厅长
  • 刑事厅厅长
  •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厅长
  • 少年及家事厅厅长
  • 司法行政厅厅长
  • 大法官书记处处长
  • 秘书处处长
  • 资讯处处长
  • 公共关系处处长
  • 参事室主任参事
  • 人事处处长
  • 会计处处长
  • 统计处处长
  • 政风处处长
  • 发言人室发言人
  • 其他经司法院院长邀请或指定之其他相关官员

议事方式 编辑

司法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司法院組織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1).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