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会议,又称监察院院会,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为研商院内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为《监察院组织法》第7条所规定设立[1],由监察院院长监察院副院长监察委员组成,以监察院院长为主席,若监察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监察院副院长代理主席。监察院院长及监察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监察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监察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1. 关于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2. 关于监察法规之研议事项。
  3. 关于审议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总决算之审核报告事项。
  4. 关于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行使之研究改进事项。
  5. 关于提出纠正案之研究改进事项。
  6. 关于各委员会报告事项。
  7. 关于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报告事项。
  8. 监察院院长交议事项。
  9. 监察委员提案事项。
  10. 其他重要事项。

监察院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监察院院长或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组成官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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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院组织法》第7条、《监察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监察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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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监察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监察院会议。

  • 监察院秘书长
  • 监察院副秘书长
  • 各处处长
    • 监察业务处处长
    • 监察调查处处长
    •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处长
    • 秘书处处长
    • 综合业务处处长
  • 各室主任
    • 会计室主任
    • 统计室主任
    • 人事室主任
    • 政风室主任
  • 各委员会主任秘书
    • 内政及族群委员会主任秘书
    • 外交及侨政委员会主任秘书
    • 国防及情报委员会主任秘书
    • 财政及经济委员会主任秘书
    •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主任秘书
    • 交通及采购委员会主任秘书
    • 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主任秘书
  • 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执行秘书
  • 法规研究委员会执行秘书
  • 诉愿审议委员会执行秘书
  • 审计部审计长
  • 审计部副审计长
  • 其他经监察院院院长邀请或指定之其他相关官员

议事方式 编辑

监察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提案须以书面行之,临时动议并应有2人以上之附议,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决议行之。年度工作检讨会议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举行,检讨1年来工作及政府行政设施。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