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执玉(?—1733年5月6日),益功[1]蓟门[2]江苏省常州府武进县(今江苏省常州市)人,为清朝进士政治人物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唐执玉登进士,得第二甲第十六名。后官任浙江德清知县。五十三年(1714年),任工部屯田司主事。五十四年(1715年),任户科给事中。五十七年(1718年),升户科掌印给事中,即户科掌印。六十年(1721年),擢鸿胪寺卿,兼任奉天府府丞雍正元年(1723年),升大理寺少卿。二年(1724年),入太仆寺卿,兼任宗人府府丞。四年(1726年),任礼部左侍郎。五年(1727年),充知贡举,兼任都察院左都御史。七年(1729年),署任直隶总督。八年(1730年),升兵部尚书,后病免。十年(1732年),拜刑部尚书,以管理刑部尚书事办理。十一年(1733年)再署直隶总督。十一年三月甲辰(1733年5月6日),卒于官。[3][4]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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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史稿·卷292》,出自赵尔巽清史稿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稿,701005634号
  2. ^ 《清人室名别称字号索引》下册,1206页
  3.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稿,701005634号
  4.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内阁大库档案,016311号

外部链接 编辑

官衔
前任:
沈近思
都察院左都御史
1728年1月31日 - 1730年8月9日
继任:
史贻直
前任:
杨鲲
署理直隶总督
1729年7月1日 - 1731年10月27日
继任:
刘于义
前任:
马会伯
兵部汉尚书
1729年8月9日 - 1730年10月27日
继任:
史贻直
前任:
刘于义
刑部汉尚书(以管理刑部尚书事办理)
1732年9月17日 - 1733年5月6日
继任:
涂天相
前任:
李卫
署理直隶总督(二次)
1733年2月19日 - 1733年4月
继任:
孙嘉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