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是指在国家层面上不宜公开的消息,一般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军事国家利益,通常由政府军队的高级官员以及国会议员等掌握。

保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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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持国家领先优势:尤其是军用技术,使国家保持领先
  • 秘密行动、特别勤务
  • 保持信息垄断,例如中国大陆的个人档案也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
  • 保证一些国家重要活动如大型考试的正常运作
  • 稳定国家统治:丑闻和外部威胁会影响统治,造成社会不稳定

机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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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一般可知的机密类型:

机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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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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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年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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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最少有绝密机密两级。

解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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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息已经没有机密价值、或社会需要消息作新闻、历史、民用技术等应用,政府会在一定年期内对国家机密解密

  • 解密后的消息,新闻界会争相挖掘以求更多新闻价值,工程学界就会利用技术消息使自身的技术与之同步。
  • 解密能刺激产业的发展,讨论和利用这些消息的个人或团体都不会触犯保护国家机密的法律。

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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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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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于1951年6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八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6月7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6月8日政务院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国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时,《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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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4日,中华民国立法院制定《国家机密保护法》,2月6日由总统公布之,同年9月26日行政院令发布定自10月1日施行。该法第二条对于国家机密定义为,指为确保国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对政府机关持有或保管之资讯,经依本法核定机密等级者。依照该法律第四条,将机密资料分为机密、极机密和绝对机密三种。[1][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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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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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立法院法律系统:国家机密保护法[永久失效链接]
  2. ^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国家机密保护法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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