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是指在國家層面上不宜公開的消息,一般涉及到重大國家安全政治經濟軍事國家利益,通常由政府軍隊的高級官員以及國會議員等掌握。

保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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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持國家領先優勢:尤其是軍用技術,使國家保持領先
  • 秘密行動、特別勤務
  • 保持信息壟斷,例如中國大陸的個人檔案也列入國家秘密的範圍
  • 保證一些國家重要活動如大型考試的正常運作
  • 穩定國家統治:醜聞和外部威脅會影響統治,造成社會不穩定

機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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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一般可知的機密類型:

機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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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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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在接手涉密職務後,會要求在保密責任文件上簽字。國家部長級官員,如果想轉投商界或機密相關行業,一般國家會設立一定年期(以國家機密失去意義的年期為限),使之不能轉投相關行業,並給予相應的金錢補償。

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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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最少有絕密機密兩級。

解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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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息已經沒有機密價值、或社會需要消息作新聞、歷史、民用技術等應用,政府會在一定年期內對國家機密解密

  • 解密後的消息,新聞界會爭相挖掘以求更多新聞價值,工程學界就會利用技術消息使自身的技術與之同步。
  • 解密能刺激產業的發展,討論和利用這些消息的個人或團體都不會觸犯保護國家機密的法律。

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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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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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於1951年6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八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6月7日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批准,6月8日政務院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中國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公佈,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時,《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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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2月6日由總統公佈之,同年9月26日行政院令發佈定自10月1日施行。該法第二條對於國家機密定義為,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依照該法律第四條,將機密資料分為機密、極機密和絕對機密三種。[1][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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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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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立法院法律系統:國家機密保護法[永久失效連結]
  2.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機密保護法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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