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邦

东南亚、南亚的土著王公领地

土邦(英语:Princely state,“土邦”之名是从英印最初的称呼native state翻译而来),指的是英属印度时期由土著王公统治的附庸国。土邦体制多承袭占领以前的封建体制,继续由原王公、君主或其家族沿袭继承。英国占领以后,英国殖民当局和原统治者签署条约,直接受控于英国殖民政府,效忠英王

殖民时期的印度
英属印度
荷属印度1605–1825
丹属印度1620–1869
法属印度1668–1954

葡属印度
(1505–1961)
印度之屋英语Casa da Índia1434–1833
葡萄牙东印度公司1628–1633

英属印度
(1612–1947)
英国东印度公司1612–1757
东印度公司治下的印度1757–1858
英属印度1858–1947
英属缅甸1824–1948
土邦1721–1949
印巴分治
1947

1915年英属印度帝国地图,红色区域为土邦

土邦为一个政治实体,受控于英国殖民当局。如在印度次大陆,土邦根据其影响力和地位,或直接受英属印度政府控制,或由英属印度诸省省督或行政专员的领导;土邦为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多数土邦基本与英属印度诸省所辖地位相同。

成立 编辑

土邦为英国东印度公司进占印度时所采取的的统治策略,即提拔该地区的有力人物取代原本莫卧儿王朝的旧势力,例如扶持该区域封建领主的亲戚篡位、或者资助对封建领主不满的人进行起义,在推翻旧势力成功后,英国政府就立即和当地统治者重组原本的政府体系,用“英属印度土邦体制”代替原本的“莫卧儿封建制”,让其中印度教统治者的数量增多,伊斯兰教统治者数量减少,还让王公的上层文化更加贴近其统治地域、更加亲民。在英国完成了对当地政府重建之后,就以自己“资助当事者有功”为由和新统治者签署条约,以约束新的王公不要反抗英国,如果王公们乖乖遵守条约内所承诺的一切,英国也不会再另立新约。由此英国对印度的间接占领就在十几年内被迅速完成。英国透过这些被它操控的高自由度傀儡政权来整合印度次大陆,在英属印度帝国最巅峰的时期,印度次大陆的土邦可以多达到数百个。

印度次大陆上,王公领组成了当时绝大部分的印度区域,英国政府会根据土邦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人口和面积,和其签订了各种不同条约。每个王公领和英国的书面约定均不尽相同,甚至其内官员的各项权限、责任范围都极度复杂,这造成了一般外人难以理解全印度王公领的内部细节,方便了英国人“分而治之”,让其它地区的印度人无法插手该地区的事物;但同时,英国也没有把自己的英国文化强行取代印度的当地文化,反而大量派遣专家学者研究各个王公领之内的文化差异、规范书面用语,为印度各个地区保存了资料丰富的节日、服饰、饮食和建筑的多样性,在印度独立后,那些拥有相似文化的王公领被合并为现代印度的“邦”。

王公领受英国政府控制的程度都不尽相同。例如在最大的王公领海得拉巴土邦,它可以享有接近完全的独立君主制的待遇,这类土邦在财政和税收、司法有更多的独立权限,只需要在外交和军事上稍稍配合英国即可;有些王公领需要接受英国的援助,例如朱纳格特土邦会由英属印度诸省派遣驻扎官(“省督”或“行政专员”)的指导王公领内各项事务,帮助这个地区近代化;而有的土邦则名存实亡,王公没有实际权力、或权力被削减至还不如英国派遣来的官僚,虽然它们的王公已经被英国严重架空,但英国也只会派遣懂英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印度人接任管理,除非王公绝嗣或违背条约,否则不会消除这些王公。

灭亡 编辑

1947年,印巴分治后,土邦的时代也走到尽头。英国工党艾德礼政府承认土邦在英属印度正式移交前仍然享有其原有的特权地位,但为了避免印度次大陆“巴尔干化”,艾德礼政府所有的政策声明都强调土邦必须与英属印度的继承者印度、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的其中之一合并。[1]到1950年,大部分的土邦选择加入了印度巴基斯坦。这一过程大体上是和平的,除了少数几个强大的王公领作为例外。

  • 查谟和克什米尔选择独立,但在巴基斯坦军队入侵后决定加入印度,双方划定停火线
  • 海得拉巴在1947年选择独立,但一年后印度吞并了该国。
  • 朱纳格特决定加入了巴基斯坦,但被印度吞并。
  • 卡拉特在1947年宣布独立,但在1948年被巴基斯坦吞并。

土邦并入联邦后,其君主失去统治权,部分君主得以保留世袭称号。其中印度政府借由支给土邦君主年金(Privy Purse)的方式以换取土邦并入印度联邦。1971年,印度政府以公民平等为理由,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土邦君主的年金,其称号亦被废除。而巴基斯坦也在1972年完全废除土邦。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论艾德礼政府的印度土邦政策.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 2006, 42 (4): 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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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