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留,即《寄留法》,是一部已废止的日本旧法。该法规定内地人在搬离本籍地(即户籍登记地址)至他处居住超过90日后须办理寄留登记,违者受罚。

《寄留法》是日本旧《户籍法日语戸籍法》的补充规定,然而罚则只对内地与桦太居民有效,对于朝鲜台湾[1]南洋诸岛关东州满铁附属地居民无效, 因为根据《戸籍法》,上述地域的外地人不属于日本公民,而为臣民,即有义务而无权利者。

简言之,当时的日本国人民于迁出迁入户籍时,都须办理登记;但由于内地人与外地人之分别,所以部分地区未实行户籍法[2],寄留就是因应的补充制度。

注解 编辑

  1. ^ 在当时的法律用语称为“本岛人”,最初还依照出生地再分出福(福建)、广(广东)、中(中华民国)、清(清朝)支(中国)、 内(日本)、朝(朝鲜)、外(外国)、高(高砂族),第一次户口普查后因在台汉人太少而废除此细分
  2. ^ 如台湾实行的是户“口”“规则”而非户“籍”“法”)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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