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留,即《寄留法》,是一部已廢止的日本舊法。該法規定內地人在搬離本籍地(即戶籍登記地址)至他處居住超過90日後須辦理寄留登記,違者受罰。

《寄留法》是日本舊《戶籍法日语戸籍法》的補充規定,然而罰則只對內地與樺太居民有效,對於朝鮮台湾[1]南洋諸島關東州滿鐵附屬地居民無效, 因為根據《戸籍法》,上述地域的外地人不屬於日本公民,而為臣民,即有義務而無權利者。

簡言之,當時的日本國人民於遷出遷入戶籍時,都須辦理登記;但由於內地人與外地人之分別,所以部分地區未實行戶籍法[2],寄留就是因應的補充制度。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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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當時的法律用語稱為「本島人」,最初還依照出生地再分出福(福建)、廣(廣東)、中(中華民國)、清(清朝)支(中國)、 內(日本)、朝(朝鮮)、外(外國)、高(高砂族),第一次戶口普查後因在台漢人太少而廢除此細分
  2. ^ 如台灣實行的是戶「口」「規則」而非戶「籍」「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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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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