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清朝)
清朝中央机构(1906—1912)
(重定向自巡警部)
民政部是清政府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的中央机构,总管民政内务。
大清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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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
前身机构 | 巡警部 |
解散时间 | 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
机构首长 | 民政大臣:赵秉钧(末任) 民政副大臣:(末任) |
上级机构 | 内阁 |
沿革
编辑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五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增二人),员外郎、主事各十六人(光绪三十二年增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光绪三十四年增营缮司一人),小京官四人(光绪三十二年增五人),一、二、三等书记官各十人(仿七、八、九品笔帖式旧制。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八、九品录事)。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光绪三十二年(1906),更名民政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参事二人。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警政五司。宣统元年(1909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如前所列)。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编制
编辑民政部设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承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参议厅参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馀各一人),员外郎十六人(民治、警政、营缮各四人,馀各二人),主事十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营缮四人,馀各二人),小京官各一人。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队总理),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队三人。习艺所二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队各六人。习艺所各三人),八、九品警官各十二人(消防队各八人。习艺所各四人。以上俱隶警政司),六、七品艺师各一人(隶营缮司),六、七品医官各一人(隶卫生司)。自警官以下俱奏补。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二人(俱咨补)。
职能
编辑民政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贰之。
- 民治司: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
- 警政司: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 疆里司: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
- 营缮司: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
- 卫生司: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
所辖:豫审所(后隶大理院),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
历任部门负责人
编辑- 巡警部尚书
- 徐世昌(1905年10月8日(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日)—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日))
- 民政部尚书
- 徐世昌(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日)—1907年4月20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八日))
- 毓朗(1906年11月7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7年4月20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八日))(暂署)
- 那桐(1907年4月21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九日)—1907年6月18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八日))(兼署)
- 善耆(1907年6月18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
- 民政大臣
参考文献
编辑-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职官六新官制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