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扣押

(重定向自扣押財產

财产扣押(英语:provisional attachment,日语:仮差押)或称财产暂管,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救济制度,透过暂时查封财产并禁止移转的方式,以防止债务人脱产。有些国家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有些国家则另订特别法规范之。

“财产扣押”的各地常用名称
中国大陆财产扣押
台湾假扣押
港澳财产扣押

概说 编辑

由于民事诉讼事件必需俟判决确定才能声请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债务人在案件确定之前将名下财产转出,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亦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因此为防止债务人脱产,特别设立此一制度,让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声请法院扣押债务人的名下财产,以确保将来的执行。

相对的,债务人如果不愿声请的财产被扣押,可以提出相当金额作为担保,请求法院驳回财产扣押的声请。

案件一旦判决确定,如果债务人为胜诉的一方,其被扣押的财产即应返还。但如果败诉,就会作为将来强制执行的标的。

各国规定 编辑

  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

  • 声请时点:起诉前或诉讼中。但起诉前声请者,法院应命债权人限期起诉
  • 声请要件:日后有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之虞。(民事诉讼法§523Ⅰ)
  • 声请标的:金钱请求或得为金钱之请求。(民事诉讼法§522Ⅰ)
  • 声请程式:应叙明理由及原因事实,并释明[1]之。(民事诉讼法§§525、526Ⅰ)
  • 审查结果: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若认为适当者,得定相当数额,命供担保后财产扣押;法院认为确有扣押保全之必要者,得裁定准许财产扣押。

  日本 编辑

日本的财产扣押制度规范于《民事保全法日语民事保全法》中。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释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让法院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产生薄弱的心证,认为大概如此、大致是真实的举证行为。不必达到让法院产生坚强心证,确信为真实的程度。(来源:法律百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