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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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英語:provisional attachment,日語:仮差押)或稱財產暫管,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救濟制度,透過暫時查封財產並禁止移轉的方式,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有些國家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有些國家則另訂特別法規範之。
「假扣押」的各地常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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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財產扣押 |
臺灣 | 假扣押 |
港澳 | 財產扣押 |
概說
編輯由於民事訴訟事件必需俟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如果債務人在案件確定之前將名下財產轉出,債權人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因此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特別設立此一制度,讓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名下財產,以確保將來的執行。
相對的,債務人如果不願聲請的財產被扣押,可以提出相當金額作為擔保,請求法院駁回假扣押的聲請。
案件一旦判決確定,如果債務人為勝訴的一方,其被扣押的財產即應返還。但如果敗訴,就會作為將來強制執行的標的。
各國規定
編輯- 聲請時點:起訴前或訴訟中。但起訴前聲請者,法院應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聲請要件:日後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523Ⅰ)
- 聲請標的: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之請求。(民事訴訟法§522Ⅰ)
- 聲請程式:應敘明理由及原因事實,並釋明[1]之。(民事訴訟法§§525、526Ⅰ)
- 審查結果: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若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數額,命供擔保後假扣押;法院認為確有扣押保全之必要者,得裁定准許假扣押。
日本的假扣押制度規範於《民事保全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