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权益书香港政府于1960年代至1980年代期间所作出的一种征收土地赔偿方式,分为甲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A)及乙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B)两类。

背景 编辑

1960年代初期,香港的房屋需求甚殷,政府提出在新界发展多个新市镇的计划,因此需要征收大量新界土地。为减低收地的现金支出,政府便将其中部分的收地赔偿,以换地权益书来代替现金赔偿。甲种换地权益书容许持有人每平方呎建筑用地换取1平方呎建筑用地;乙种换地权益书容许持有人每5平方呎被收回农地,可于将来换取2平方呎同样位于新界的屋地。

1970年代初,不少香港地产发展商看好香港地产前景,所以积极收集乙种换地权益书,当中以华懋集团新鸿基地产恒基兆业南丰集团。1970年代末期,政府经过检讨之后,把收地赔偿改为一半现金、一半换地权益书,更于1983年取消了换地权益书制度,全面只以现金赔偿收地。

由于很多涉及新界土地的投标或拍卖中,只容许持有换地权益书的人士参予,故此换地权益书的炒卖风气一度很炽烈。但随着1997年政府制订《新界土地交换权利(赎回)条例》,将所有仍未赎回的换地权益书变成只能向政府要求现金赔偿,市场已再见不到换地权益书的交易。

以换地权益书换取的地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