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故意結束生命以減輕痛苦和痛苦的做法
(重定向自无痛苦致死术

安乐死(英语:Euthanasia,源自于希腊语εὐθανασία,“好的死亡”;εὖ为“好的”,θάνατος为“死亡”)是一种有意地结束生命以减轻人的痛楚痛苦的行为或措施[1][2],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症病,因病情属于不治之症或到了晚期,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的负担,病人或其家属不愿让病人再受病痛折磨,经过医生和病人(或其家属)双方同意后而采取了结生命的措施。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安乐死法律。英国上议院医学伦理专责委员会将安乐死定义为“为了结束生命而进行的蓄意干预,以减轻顽固的痛苦”[3]。在荷兰比利时,安乐死被理解为“医生应患者要求终止生命”[4]。然而,荷兰法律并未使用“安乐死”一词,而是在“协助自杀和应要求终止生命”的更广泛定义下包含了这一概念[5]

安乐死以不同的方式分类,包括自愿安乐死(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或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6]。自愿安乐死是指一个人愿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且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是合法的。非自愿安乐死发生在没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并且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包括主动和被动形式。不自愿安乐死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或违背患者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在所有国家都是非法的,通常被视为谋杀

截至2006年,安乐死已成为生物伦理学研究最活跃的领域[7]。在一些国家,与安乐死相关的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引起很大的公众争议。被动安乐死(俗称“拔喉”)在许多国家的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然而,主动安乐死仅在少数几个国家(例如:比利时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瑞士)是合法或事实上合法的,并且限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咨询师和医生或其他专家的批准。在一些国家如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几乎不存在对积极安乐死的支持。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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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个人是否给予知情同意,安乐死可分为三种类型:自愿、非自愿和不自愿[6][8][9]

医学和生物伦理学文献中存在关于非自愿(进而是不自愿)杀害患者是否可以被视为安乐死的争论,无论其意图或患者的情况如何。在汤姆·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阿诺德·戴维森(Arnold Davidson)以及后来迈克尔·雷恩(Michael Wreen)提供的定义中,患者的同意与否并不被视为他们的标准之一,尽管可能需要它来证明安乐死的合理性[10][11]。然而,其他人认为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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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安乐死(Voluntary euthanasia)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主动自愿安乐死在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是合法的。在美国,根据南希·克鲁桑(Nancy Cruzan)有关安乐死的判决后,被动自愿安乐死在整个美国都是合法的。当患者在医生的帮助下死亡时,通常使用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一词。在瑞士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和佛蒙特州,协助自杀是合法的。

非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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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安乐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是在没有得到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儿童安乐死在全世界都是不合法的,但荷兰根据格罗宁根议定书(Groningen Protocol),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已将其非刑事化。被动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即维生治疗)在一些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不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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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是违背患者意愿的。

主动及被动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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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分为自愿、非自愿和不自愿之外,安乐死还可以分为主动或被动(Active/Passive,或译为积极/消极)[12] 。被动安乐死牵涉到对延续生命必要的维生治疗[3]。主动安乐死需要使用致命的物质或力量(例如进行致命性注射),并且更具争议性。虽然一些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具有误导性和无益,但它们仍然很常用。在某些个案下亦存在着争议,例如应否将必需服用但有毒的镇痛药视为主动或被动[3]

执行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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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世界上安乐死的状况:
  被动安乐死合法(拒绝治疗/撤除维生措施)
  主动安乐死非法,被动安乐死未立法或监管
  一切形式的安乐死非法

荷兰为例,目前在荷兰要执行安乐死,必须出自病人的个人意愿,并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在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13]。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国特丽·夏沃案)。荷兰自2002年实施安乐死以来,执行死亡人数大幅上升且逐年递增[14]

一、目前已立法容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及地区:

二、目前已立法容许被动安乐死的国家及地区:

三、目前已立法容许协助自杀的国家及地区[15]

丹麦于1992年通过“预立遗嘱法”,由哥本哈根大学医学院管理,并在1998年时通过“病患权利法”,确认其约束性。任何末期重症、严重意外等无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负责医师都必须向病人本人询问,该患者是否有登录预立遗嘱。如果有登录,则根据预立遗嘱内的条件进行安乐死。[19]

澳大利亚于1995年6月16日通过安乐死法案,1996年7月1日生效,但该法案在1997年3月25日被废除。只有维多利亚州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案,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

德国则禁止主动安乐死,但是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比利时众议院于2014年2月13日通过安乐死合法范围扩及未成年人一案,将成为继荷兰之后,全球第2个在严格条件下许可未成年的孩童实施安乐死的国家。[20][21]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临终患者可以在病情严重并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22]

中华民国(台湾)禁止主动安乐死,仅准许个人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进行被动安乐死:

  • 台湾现有社团法人组织台湾尊严善终咨询服务协会,提供患者前往瑞士安乐死的申请资讯,并持续推动台湾在地安乐死合法化。
  • 安宁缓和医疗(指为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灵性痛苦,施予缓解性、支持性之医疗照护,以增进其生活品质)
  •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指对临终、濒死或无生命征象之病人,不施予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等标准急救程序或其他紧急救治行为)
  • 不施行维生医疗(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维持生命征象及延长其濒死过程的医疗措施)

上述之被动安乐死方案皆须依法取得资格,并由病患本人提前签署同意书。

西班牙国会于2021年3月18日表决通过一项与安乐死有关的法案,允许患有“严重而无法治愈的疾病”或“衰弱性和慢性疾病”以致“不堪忍受”的病人接受主动安乐死或协助自杀[23]

安乐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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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根据安乐死反对者 Ezekiel Emanuel,安乐死的支持者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

  • 人们有自决权,因此应该允许他们选择自己的命运;
  • 协助受试者死亡或许好过他们继续受苦;
  • 经常允许的被动安乐死与主动安乐死之间的区别,这种安乐死不是实质性的(或者基本原则 - 双重效应原则 - 不合理或不合理);[来源请求]

安乐死支持者经常指向像荷兰比利时这样的国家,以及像安乐死合法化的俄勒冈州这样的地方,认为它基本上没有问题。

同样,芝加哥第55任市长拉姆·伊曼纽尔认为,反对安乐死的主要观点有四个:

  • 并非所有的死亡都是痛苦的;
  • 提供替代方案,如停止积极治疗,并结合使用有效的止痛药;
  • 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之间的区别在道德上是重要的;
  • 使安乐死合法化会使社会处于一个滑坡,将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

在2015年年初台湾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修正案,因为对于非人类动物生命的重视,虽然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台湾还是有动物安乐死

接受或寻求安乐死的著名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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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年,奥地利出生、英国接受自愿主动安乐死)
  • 特丽·夏沃(1963-2005年,美国、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 邓绍斌(1969-2012年,香港人,颈部以下瘫痪、因为败血病于2012年12月9日离世)
  • 东海大学安乐死事件日语東海大学安楽死事件(1991年,日本案例)
  • 克里斯汀·德·迪夫,诺贝尔医学奖得主,2013年5月4日采取安乐死离世,享年96岁。
  • 雨果·克劳斯,比利时作家,2008年离世,享年79岁。
  • 巴金晚年患有帕金森氏症、慢性气管炎、高血压、恶性间皮细胞瘤等多种疾病,曾经表示要求安乐死。2005年10月17日在上海逝世,享年101岁。
  • 王明成因目睹母亲夏素文受肝病折磨,要求医院于1986年6月29日为她实施安乐死。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被控故意杀人罪,成为中国第一宗安乐死案例。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决蒲连升、王明成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24]2003年,王明成罹患胃癌后也要求安乐死未果,于8月3日去世。[25]
  • 王晓民,二战后台湾第一个受社会广泛注目的植物人案例。1963年王晓民因车祸成为植物人,长期卧床由父母照料数十年之久,母亲赵锡念担心自己死后王晓民无人照护,于1983年向立法院请愿,要求速订安乐死法律,引发立法委员激烈辩论,由于多数委员反对,且学者对于日后可能的安乐死滥用存有疑虑,因此未获结论,王晓民直到2010年逝世都未清醒。
  • 傅达仁(1933-2018年,节目主持人,在瑞士接受安乐死)[26]
  • 林优里,日本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患者,透过协助自杀离世,享年51岁。医师大久保愉一和山本直树因涉嫌协助自杀遭到日本警方逮捕。[27][2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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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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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uthanasia. Worldrtd.net. [2017-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5). Philosopher Helga Kuhse: "'Euthanasia' is a compound of two Greek words – eu and thanatos meaning, literally, 'a good death'. Today, 'euthanasia' is generally understood to mean the bringing about of a good death – 'mercy killing,' where one person, A, ends the life of another person, B, for the sake of B." 
  2. ^ Voluntary Euthanasia. Voluntary Euthanasia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Plato.stanford.edu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8 [2019-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1). When a person performs an act of euthanasia, she brings about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because she believes the latter's present existence is so bad that he would be better off dead, or believes that unless she intervenes and ends his life, his life will very soon become so bad that he would be better off dead. 
  3. ^ 3.0 3.1 3.2 Harris, NM. The euthanasia debate. J R Army Med Corps. 2001-10, 147 (3): 367–70. PMID 11766225. doi:10.1136/jramc-147-03-22 . a deliberate intervention undertaken with the express intention of ending a life, to relieve intractable suffering 
  4. ^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BBC. [2011-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9). termination of life by a doctor at the request of a patient 
  5. ^ Carr, Claudia. Unlocking Medical Law and Ethics 2nd. Routledge. 2014: 374 [2018-02-02]. ISBN 9781317743514. 
  6. ^ 6.0 6.1 陈明进. 安樂死問題初探 (PDF). 台东师院学报. 2001-06, 12 (1): 211-24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12-28). 
  7. ^ Borry P, Schotsmans P, Dierickx K. Empirical research in bioethical journals.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J Med Ethics. 2006-04, 32 (4): 240–45. PMC 2565792 . PMID 16574880. doi:10.1136/jme.2004.01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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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BeauchampDavidson1979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11. ^ Wreen, Michael. The Definition of Euthanasia.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1988, 48 (4): 637–53. JSTOR 2108012. PMID 11652547. doi:10.2307/2108012. 
  12. ^ Rachels J.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N. Engl. J. Med. January 1975, 292 (2): 78–80. PMID 1109443. S2CID 46465710. doi:10.1056/NEJM197501092920206. 
  13. ^ 孙效智,1996年12月,安乐死的伦理反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立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四十五期,页85-113。
  14. ^ 荷蘭安樂死人數逐年遞增 操作倫理受爭議. 大纪元. 2013-10-21 [2019-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9). 
  15. ^ 存档副本. [2017-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16. ^ 加拿大在2016年6月,通過了稱為Bill C-14的允許病人在醫生協助下死亡俗稱安樂死的法律. [2017-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17. ^ 安樂死在西澳合法化. [2019-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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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安乐死 丹麦强调预立遗嘱约束性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大纪元,2005年3月28日
  20. ^ 全球第2 比利时允孩童安乐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2014年2月14日
  21. ^ 李宁怡. 全球首例 比利時解除安樂死限齡 - 18歲以下能適用 旁聽民眾喊「謀殺」. 苹果日报 (台湾). 2014年2月15日 [2014年2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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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LS嘱託殺人、残された父の独白「死に目に会うこともできなかった。悔しい」. www.kyoto-np.co.jp.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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